国网人才评价中心关于职称申报的规定(2019年度)

人才评价【202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准确掌握各专业系列职称评审条件和评定标准,正确履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程序,依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职称评定管理办法》,国网人才评价中心(以下简称国网人才中心)对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资格规定明确如下:

一、基本规定

(一)时间规定

计算现有资格取得年限、业绩成果取得时间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以及资格授予时间,均为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年度的12月31日。

(二)学历规定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一般应具备规定学历。“规定学历”是指各专业系列《评审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中明确的学历、学位要求(含后续学历,下同)。

1.中专学历:认定员级、助理级资格。

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可认定员级资格,取得员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可认定助理级资格。

2.大专学历:认定助理级资格、评定中级资格。

取得大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可认定助理级资格。

3.本科学历:认定助理级资格、评定中级和高级(含正、副高级,下同)资格。

取得本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可认定助理级资格。

4.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下同):认定助理级或中级资格、评定高级资格。

2019年及以后毕业入职的硕士,入职当年需认定助理级资格,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国外学制不满2年的硕士需3年)可认定中级资格;2018年及以前毕业入职的硕士,入职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国外学制不满2年的硕士需3年)可认定中级资格。

5.双学士学位:可按硕士学位对待,认定助理级或中级资格、评定高级资格。

(1)入职前取得双学士学位

2019年及以后毕业入职的,入职当年需认定助理级资格,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可认定中级资格;2018年及以前毕业入职的,入职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可认定中级资格。

(2)入职后取得第二个学士学位

取得第二个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可认定中级资格。

6.博士学位:认定中级、评定高级资格。

取得博士学位后入职当年可认定中级资格。

7.博士后:评定高级资格。

博士后期满出站后可依据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评定副高级资格。

(三)年限规定

规定年限是指在取得规定学历的前提下,申报评定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具备的“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限” (简称现资格年限)、“工作后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简称本专业年限)和“取得现资格后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简称资格后本专业年限)。即:

“现资格年限”是指截止申报年度12月31日,本人现已具备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限。

“本专业年限”是指截止申报年度12月31日,本人参加工作后所从事的与拟申报评定专业系列一致的专业技术工作累积年限之和。

“资格后本专业年限”分为“资格后本专业累积年限”和“资格后本专业连续年限”。资格后本专业累积年限是指截止申报年度12月31日,取得现资格后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累积年限之和;资格后本专业连续年限是指截止申报年度12月31日,取得现资格后连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

1.关于转业军人和原公务员。对于转业军人和原公务员,属于首次参加资格评定的人员,需严格执行规定学历前提下的“本专业年限”:

大专毕业后(含后续学历,下同)满7年、本科毕业后满5年,可直接申报评定中级资格。

本科毕业后满10年、取得硕士学位后满7年、取得博士学位后满2年,可直接申报评定副高级资格。

本科毕业后满15年、取得硕士学位后满12年、取得博士学位后满7年,可直接申报评定正高级资格

2.关于通过国家考试取得资格。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取得的中、高级资格,必须符合有关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规定,即报考中、高级资格时应具备的规定学历和“本专业年限”(详见附件1)。

(四)程序规定

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履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程序:申报(报名)和本单位公示阶段、评审(面试答辩、网上评审、考试、业绩积分等方式)阶段、公开审查(含举报问题核查与处理)阶段和发文认证阶段。

(五)方式规定

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方式依据在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方式进行。在全面实施对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理论水平、能力、业绩积累(业绩积分)的前提下,正高资格实行“面试答辩”和评委会评审的评定方式;副高级资格实行“业绩积分”与评委会“网上评审”得分的加权评定方式;中级资格实行“业绩积分”与“专业与能力考试”(以考试代替评委会评审)成绩的加权评定方式。

(六)特殊规定

1.关于外语、计算机问题。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各专业系列评审条件对“职称外语”、计算机水平考试的要求,不再作为申报的必备条件,但仍作为资格评定的水平能力标准之一。其中,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需所在单位根据免试规定出具“免试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规定详见附件2)。

2.关于论文、技术报告问题。申报者提交的论文和技术报告等作品应为取得现资格后撰写且与申报专业相关。其中:

(1)论文、论著。发表或经学术交流或经学术部门评选的“论文”或“论著”,必须是正式发表或出版,录用通知不予认可。申报时需提供书、刊的封面、目录(交流或评选的证书)和本人撰写的内容即可,不必将整本书、刊一同提交。

(2)技术报告。“技术报告”应为申报者在当时完成专业技术项目之后,对完成或解决某项具体技术工作问题的报告(经济、政工专业可提供调研报告、课题研究报告)。申报时需提供专业技术负责人的证明(或鉴定意见)。

二、申报条件及评定方式

(一)中级资格

1.申报条件

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助理级资格年限满4年,且“资格后本专业累积年限”满4年或“资格后本专业连续年限”满2年;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年限满2年(学制不满2年的国外硕士需满3年),可申报评定中级资格。

2.评定方式

(1)电力工程、工业工程、档案、政工系列中级资格:依据中级资格评定标准,采取业绩积分和专业与能力考试方式综合进行评定,“业绩积分”与“专业与能力考试成绩”按5:5比例加权确定评定总分(具体规定详见附件3)。

(2)技工院校教师、新闻系列中级资格:依据中级资格评审条件,严格执行规定学历、年限及业绩要求,采取评审委员会评审方式进行评定。

(二)副高级资格

1.申报条件

大学本科毕业,中级资格年限满5年,且“资格后本专业累积年限”满5年或“资格后本专业连续年限”满3年;硕士学位,中级资格年限满4年,且“资格后本专业累积年限”满4年或“资格后本专业连续年限”满2年;博士学位,中级资格年限满2年,且“资格后本专业累积年限”满2年或“资格后本专业连续年限”满1年,可申报评定副高级资格。

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主要贡献者,可破格直接申报副高级资格。

2.评定方式

(1)工程(电力工程、工业工程)、经济、会计、档案、卫生、新闻、政工系列副高级资格:依据副高级资格评定标准,采取业绩积分和评审方式综合进行评定,“业绩积分”与“网上评审分数”按4:6比例加权确定评定总分(具体规定详见附件4)。

(2)技工院校教师系列副高级资格:依据副高级资格评审条件,严格执行规定学历、年限及业绩要求,采取评审委员会评审方式进行评定。

(三)正高资格

1.申报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级资格年限满5年,“资格后本专业累积年限”满5年,“本专业年限”要求本科满15年、硕士满11年、博士满7年,可申报评定正高资格。非本专业副高级资格,需转评后方可申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直接申报正高资格。

(1)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主要贡献者。

(2)“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万人计划专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等国家级人才。

(3)获得中国专利金奖。

2.评定方式

依据正高资格评审条件,严格执行规定学历、年限及业绩要求,采取面试答辩和评审委员会评审方式综合进行评定(具体规定详见附件5)。

(四)其它要求

2017至2019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均不能为D。

三、专业准入与转评高报

根据各专业、系列的实际情况,从专业技术队伍建设角度出发,参照国家《人事信息代码汇编》有关学科分类的规定,对各专业系列准入的所学专业、专业技术资格、现从事的专业工作经历、“资格同级转评”和“资格跨系列高报”明确如下:

(一)工程系列

一般需同时具备理工科专业学历和工程技术资格以及工程技术工作经历。若具备理工科专业学历但现专业技术资格为非工程系列,则现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年限要求为:“资格同级转评”需连续2年及以上、“资格跨系列高报”需连续3年及以上。

(二)卫生系列

一般需同时具备医疗卫生专业学历和卫生技术资格以及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经历。若具备医疗卫生专业学历但现专业技术资格为非卫生系列,则现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年限要求为:“资格同级转评”需连续2年及以上、“资格跨系列高报”需连续3年及以上。

(三)会计系列

一般需同时具备财会(含财经类,下同)专业学历和会计专业资格(含审计专业资格、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下同)以及财会工作经历。若具备财会专业学历但专业技术资格为非会计专业系列、或不具备财会专业学历但专业技术资格为会计、统计、经济、工程系列,则现从事财会工作的年限要求为:“资格同级转评”需连续2年及以上、“资格跨系列高报”需连续3年及以上。

(四)经济系列

一般需同时具备经济(含理工、财经、管理、法律类,下同)专业学历和经济专业资格以及经济工作经历。若具备经济专业学历但专业技术资格为非经济专业系列、或不具备经济专业学历但专业技术资格为经济、工程、统计、会计、法律和企业法律顾问系列,则现从事经济工作的年限要求为:“资格同级转评”需连续2年及以上、“资格跨系列高报”需连续3年及以上。

(五)技工院校教师、档案、新闻、政工系列

需专职从事相应系列规定的专业工作。若专业技术资格为非相应专业系列,则现从事申报专业工作的年限要求为:“资格同级转评”需连续2年及以上、“资格跨系列高报”需连续3年及以上。

四、申报专业

申报者选择申报评定的专业一般应以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及所取得的业绩为依据,并对照相应专业《评审条件》、《评定标准》的专业划分自主确定。其中,对于一些不易归属的专业,可按如下规定掌握:

(一)各科研院以调试为主和地市公司设计所(室)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可按所从事专业申报“电力工程”生产运行的相应专业。

(二)“工业工程”规划类专业一般适用于从事综合性、系统性总体方案的规划、设计及实施等工作的人员,科研院从事规划设计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可按所从事专业申报“电力工程”规划设计的相应专业。

(三)工民建等专业可申报“电力工程”施工建设的相关专业。

(四)专门从事计算机应用的工程技术人员可根据所服务的对象(专业)进行划分。

(五)从事法律专业人员可申报经济系列相应专业。

五、申报方式

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全过程使用“国网人才评价中心专业技术资格管理系统”,并实行“网上申报”。

(一)“网上申报”内容

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者可在“电力人力资源网”网站(www.cphr.com.cn)进入年度“职称申报专栏”登录“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系统”完成报名、信息填报、数据提交、报表打印等申报工作。

(二)“网上申报”流程

采取在线报名及信息填报、初审、复审、办理报名及评审手续的程序进行。完成在线录入并办理报名手续后,申报者需打印《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初审表》并将与该表中所提内容相应的证明等其它申报材料报经本单位初审、申报单位及主管单位复审,其中,申报副高级资格(技工院校教师除外)和电力工程、工业工程、档案、政工系列中级资格者,还需打印各类鉴定表、评价表并报本单位审核及鉴定。

申报者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系统”查询复审状态:

1.正高资格(档案、卫生、新闻,下同)、技工院校教师(副高、中级)、新闻中级申报者:“复审通过”并办理完成评审费缴费手续后,可正式打印《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等各类表格并根据申报工作安排要求完善申报材料。

“复审通过”人员必需按数量要求提交《评定表》、《一览表》打印件,《评定表》使用A4复印纸,《一览表》使用A3复印纸,其中,应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评定表》需双面打印。

2.副高级资格(不含技工院校教师)申报者:“加权总积分达标”并办理完成评审费缴费手续后,即完成资格申报工作。

3.电力工程、工业工程、档案、政工系列中级资格申报者:“加权总积分达标”并办理完成评审费缴费手续后,可在规定时间(将在网站另行通知)内打印“专业与能力考试”《准考证》。

六、关于“国家考试”

根据国家职称制度深化改革需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部分专业系列、资格级别实行“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评定制度。目前主要包括:

(一)卫生技术、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出版、翻译系列初中级资格实行“以考代评”

根据原人事部、卫生部文件《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人发〔2001〕164号)、原人事部1990年起先后下发的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人事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86号)、《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3〕21号)及《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国人厅发〔2003〕17号),卫生技术、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出版、翻译系列的初中级资格,一律参加各地方政府组织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执业或职业资格)考试取得。

(二)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资格实行“考评结合”

根据原人事部、审计署、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发〔2002〕5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5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号)文件规定,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和高级经济师一律实行考、评结合(即考试和评审)的方式进行评定。其中:

1.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申报者需参加由各省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高级审计师或高级统计师的考试和评审,其结果需由申报者所属省公司级单位进行确认。

2.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申报者需先参加由各省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高级资格考试,再凭考试合格证书(成绩),报名参加国网人才中心组织的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取得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资格。其中,高级经济师考评结合方式自开展2020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起实行。

七、关于技能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在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工作、具有理工科学历、符合工程系列学历层次要求且取得现从事专业相应资格的员工,可申报评定工程系列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

1.取得高级工资格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助理工程师。

2.取得技师资格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工程师。

3.取得高级技师资格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高级工程师。

八、关于抗疫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文件精神,鼓励积极投身疫情防控一线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政策倾斜措施。单位需提供申报人员疫情防控一线工作情况相关证明(包括工作具体内容及成效),并报省公司级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申报人员申报材料需附此证明。

九、其它说明

(一)公司系统目前可评审8个系列:

1.工程系列:正高级、副高级、中级

2.经济系列:正高级、副高级

3.会计系列:正高级、副高级

4.技工院校教师系列:正高级、副高级、中级

5.档案系列:正高级、副高级、中级

6.卫生系列:正高级、副高级

7.新闻系列:正高级、副高级、中级

8.政工系列:副高级、中级

其中,工程、经济、会计、技工院校教师系列正高级评定工作另行安排。

公司具备评审权的系列,申报者需参加公司统一评定;公司暂未取得评审权的系列,各单位可采取委托方式组织评审,评审结果由申报者所属地市公司级及以上单位确认。

(二)各省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电力职业技术学院从事学历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人员应申报高等学校教师相关资格(参加地方相关单位组织的评审),各省(管理、技能)培训中心从事培训教学工作的教师人员可申报技工院校教师相关资格。申报技工院校教师系列人员需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三)确实经过中央党校、各省(市、区)党校和境外院校规定学时、课时的学习(有学籍档案),所取得的学历、学位与国民教育学历具有同等效用,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中应予以承认。

(四)根据国家教委和原人事部教学厅(1993)4号文件的规定,普通高等学校1970年──1976年入学的毕业生,“国家承认其学历为大学普通班毕业”。故这部分人员若具备规定的年限和能力、水平,可评定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五)具备专业不对口的学历,需取得2门及以上大专层次专业对口的专业课程自学考试单科结业证书,或取得继续教育培训相关证书(有关规定另行通知)可申报中级、副高级资格。

(六)援藏援疆援青人员职称申报参照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规定执行。

(七)各《评审条件》和相应资格《评定标准》中所提“核心期刊”系指以北京大学出版的“北大中文核心期刊”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出版的“中国科技核心期刊”目录为准。EI、SCI、SSCI收录的文章需提供收录证明。

(八)获奖的“主要贡献者”指:集体获奖项目,需是该项目排名靠前的第一、二完成人及主要完成(参加)者。若排名靠后,但确系主要完成(参加)者,需提供本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正式文件。该文件,需后附第一、二完成人分别亲自撰写并签名的“证明书”。文件及“证明书”需表明在该项目中被证明人承担任务的内容、重要程度及排名位次和排名靠后的原因,以及其他获奖人员名单(如获奖人数超过15人,可仅列出前15人名单并注明获奖总人数)。

(九)申报者需在申报时提交全部申报材料。各单位在复审工作开始后,以及整个评审过程中,任何人不得再补交或向申报者索要补充材料。

(十)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申报人员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规违纪行为取得的职称予以撤销,3年内不得申报;各单位出现评审标准不严格、组织不严谨、结果不公正等问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评审、限期整改等处理,直至收回评审权限;评定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或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调离职称管理岗位。

(十一)外单位调入人员,其专业技术资格若为局级及以上单位评定或认定的,应与原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的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一样,具有同等效用,予以承认;否则,需履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程序,重新评定。

(十二)关于委托评审。委托评审需由申报者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向国网人才中心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需注明委托评审专业系列、参评单位名称及委托评审期限(按年度)。在专业技术资格申报阶段,按要求将委托评审材料直接报送至国网人才中心。评审工作结束后,国网人才中心将评审结果函告委评单位。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系统各单位委托国网人才中心评定中级资格,需各单位出具“委托函”。 

 

附件:

1.国家会计、审计、统计、经济系列中高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规定

2.关于专业技术资格对外语和计算机水平要求的规定

3.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业绩积分和专业与能力考试综合评定管理办法

4.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在线积分评定管理办法

5.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答辩实施办法

6.艰苦边远地区列表

 

国网人才评价中心

2020年5月11日

 

 

 

附件1

 

国家会计、审计、统计、经济系列中高级

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规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关于部分专业系列采取“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或评审资格)的有关规定要求,现将相关考试报名条件抄录如下:

一、会计系列

(一)会计师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的总年限,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

(二)高级会计师

1.符合《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5号)规定的有关条件。即:

(1)取得博士学位,并担任会计师职务2至3年; 

(2)取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大学本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

2.经省级人事、财政部门批准的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破格条件。

二、审计系列

(一)审计师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上述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审计、财经相关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时间的总和,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

(二)高级审计师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4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6年。

对虽不具备上述条件规定的学历、任职资格或从事审计工作年限,但审计工作业绩突出的人员,其破格报名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人事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审计署、人事部备案。

三、统计系列

(一)统计师

1.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6年;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

2.获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

3.获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获博士学位。

4.实行资格考试制度前,已担任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符合基本条件中规定的要求,如本人自愿,也可参加统计专业中级资格考试。

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从事专业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

(二)高级统计师

1.获得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下同)博士学位后,担任统计师专业职务满2年;

2.获得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担任统计师专业职务后,或者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统计师、会计师、审计师或者经济师资格(以下简称中级资格)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3年;

3.获得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本科学历或者学士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4年;

4.获得非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上述学历、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后,其从事统计专业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四、经济系列

(一)经济师

1.取得大专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6年。

2.取得本科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学位;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

(二)高级经济师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取得会计、统计、审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以上学历、年限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附件2

 

关于专业技术资格对外语和计算机

水平要求的规定

 

按照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对专业技术人员外语能力和计算机水平要求的相关条款,根据原人事部办公厅“国人部发〔2007〕37号”文件《关于完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特对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外语和计算机水平能力,明确如下:

一、《合格证书》及考试成绩核发权限

外语和计算机水平考试《合格证书》核发认证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电力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考试成绩与全国通用标准有效的公布单位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各省(市、区)人事考试中心或人事厅(局)。

二、《合格证书》及考试成绩的作用

(一)外语

1.证书类别。有三种:

(1)1999年至2005年期间,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考试所取得的《合格证书》共有A、B、C三个等级,分为两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制、由各省(省级人事考试中心或人事厅、局)、部门(含国家电力公司)主办单位签发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合格证书》,可简称为“国家合格证书”;由省(省级人事考试中心或人事厅、局)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考试成绩全国通用标准下调分数线并核发的、其内容标明“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符合本省(市、区)……”等字样的《合格证书》,可简称为“地方合格证书”。

(2)自2006年(含部分2005年先行试点单位)起,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考试所取得的证明材料为《成绩通知书》,也分为A、B、C三个等级。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印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和各省(省级人事考试中心或人事厅、局)签发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通知书》,考试成绩的全国通用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公布。

(3)自2009年起,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电力英语水平考试”所取得的《合格证书》同样有A、B、C三个等级,由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印发。

2.考试成绩使用标准。2006年及以后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考试,凡其成绩达到或超过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各级别全国通用标准,与“国家合格证书”作用相同,例:考试成绩达到A(B、C)级全国通用标准即为A(B、C)级合格,为便于掌握,本规定将其与“国家合格证书”,统称为“A(B、C)级通用标准”;凡其成绩小于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各级别全国通用标准10分(含10分)以内,与“地方合格证书”作用相同,为便于掌握,本规定将小于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各级别全国通用标准10分(含10分)以内的成绩与“地方合格证书”,统称为“A(B、C)级时效标准”。

3.有效期。自2020年起,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电力英语水平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方可有效。具体标准:取得的A级《合格证书》有效期为四年(截止日为取证的第4年年底);取得的B级、C级《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截止日为取证的第3年年底)。在此之前,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的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符合下列要求可使用2019年度有效:

(1)取得A(B、C)级通用标准;

(2)其考试成绩达到本规定明确的“A(B、C)级时效标准”,其有效期截止日均为考试年第2年12月31日。

(二)计算机

自2020年起,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水平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方可有效。具体标准:取得A级《合格证书》,有效期为四年(截止日为取证的第4年年底);取得的B级《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截止日为取证的第3年年底)。在此之前,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符合下列要求可使用2019年度有效:

1.取得4个模块的《合格证书》。其4个模块为:

(1)计算机网络应用基础、Internet应用(此项可任选一种)。

(2)Word中文处理、Wps  office办公组合中文字处理(此项可任选其中一种)。

(3)Powerpoint中文演示文稿。

(4)Visual Foxpro数据库管理系统、计算机辅助设计、Access数据库管理系统、CAD制图软件(此项可任选一种)。

2.取得本附件第二条第二项第一款所列4个模块中的2个或3个模块《合格证书》的,其有效期为:3个模块,4年(截止日为取得第3个模块合格证书之第4年年底);2个模块,3年(截止日为取得第2个模块合格证书之第3年年底)。

三、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相应等级标准

(一)外语

1.A级,适用于申报正、副高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2.B级,适用于申报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3.C级,适用于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计算机

取得2个及以上模块或A级、B级合格证书,可申报各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四、外语、计算机免试条件

(一)外语免试条件及范围

1.外语考试年年底前男同志年满50周岁,女同志年满45周岁。其中,在部分少数民族及艰苦偏远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再降5岁,即:男同志年满45周岁,女同志年满40周岁(详见附件6《艰苦边远地区列表》)。

2.取得外语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3.曾在国外留学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国内获得博士学位。

4.在国内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大学外语六级考试合格证书申报中级资格。

5.通过“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简称BFT)”中级者,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BFT考试高级者,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6.正式出版过译著,译文累计3万汉字以上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译文累计5万汉字以上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译文包括汉译外和外译汉)。

7.连续在国外学习、工作满2年,或经组织批准连续在国外进修满1年(需提供证明材料)。

8.经组织选派在援外、援藏、援疆、支边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者。

9.同级转评专业技术资格。

10.申报档案专业、卫生系列的中医药专业和思想政治工作系列资格。

11.申报各系列初级资格和初次确认专业技术资格。

12.军队转业干部和公务员调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属于首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者。

13.符合如下条件之一者:

(1)国家或省(部)级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政府特殊津贴、或省(部)级特殊津贴享受者;中国青年科技奖的获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的“百千万人才工程”专家。

(2)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或本专业项目奖)三等奖及以上获奖的主要贡献者。

(3)省公司级及以上单位确定(或批准)的“优秀专家人才”(需提供相应的批复文件和主管单位及本单位开展相应人选选拔工作的制度性文件)。

14.在少数民族和长期艰苦偏远地区工作的申报者,如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可以参照执行当地省级政府对专业技术人员外语的免试规定(需提供当地省级政府有关文件的复印件)。

(二)计算机免试条件及范围

1.计算机考试年年底前男同志年满50周岁、女同志年满45周岁。其中,在部分少数民族及艰苦偏远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再降5岁,即:男同志年满45周岁,女同志年满40周岁(详见附件6《艰苦边远地区列表》)。

2.取得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3.取得非计算机专业博士学位。

4.参加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取得程序员及以上资格证书。

5.申报卫生系列资格。

 

附件3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业绩积分和专业与

能力考试综合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申报中级资格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和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电力科技进步与发展,适应人才强企战略需要和人才成长规律,在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中实行申报者业绩积分和专业与能力考试加权的方式进行评定。为此,国网人才评价中心(以下简称国网人才中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业绩积分,指对申报者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实行在线量化积分。采取专业理论水平积分、主要贡献积分、作品成果积分、水平能力积分、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评价积分等多维评价方式进行鉴定。

第三条  专业与能力考试,指加权总积分达标者参加的考核其专业工作应具备的综合知识能力的统一考试。专业与能力考试将依据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以下简称《评审条件》)中“专业理论水平要求”和“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相关条款,按知识类和能力类2部分设计考卷;考试组织工作由国网人才中心统一负责,具体考务工作委托第三方考试服务机构实施。

第四条  最终评定结果以申报者加权总积分和专业与能力考试成绩按5:5比例进行加权计算确定。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系统各单位和其他履行国网人才中心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程序全过程以及委托评审单位的相关专业申报者。

 

第二章  评定程序

第六条  依据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符合申报条件人员即可在网上报名参加相应专业中级资格业绩积分。

第七条  申报者登录电力人力资源网“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系统”,打印“技术资历鉴定意见表”和“所在单位评价意见表”。

第八条  所在单位对申报者申报材料进行审查、鉴定、评价、公示。申报单位人力资源部登录“申报或主管单位专业技术资格审查系统”,录入鉴定和评价意见结果,并将数据和纸质材料提交主管单位。

第九条  主管单位(需登录该系统)负责对经申报者所在单位鉴定后的专业理论水平、主要贡献和作品成果、申报者所在单位评价意见进行复审和确认。

第十条  “在线积分评定系统”按统一规范的程序和积分标准,综合专业理论水平、主要贡献和作品成果、单位评价意见,计算出申报者加权总积分。

第十一条  加权总积分达标者方可进入专业与能力考试阶段。

第十二条  根据申报者“加权总积分”与“专业与能力考试”成绩加权计算评定总分,评定总分达标者为评定通过,评定通过名单进行网上“公开审查”。

第十三条  “公开审查”无误后,由国网人才中心印发资格通过文件、制发资格证书并将通过资格评定名单转入“历年专业技术资格备查库”,由申报单位或主管单位使用“申报或主管单位专业技术资格审查系统”打印《评定表》、入档。

 

第三章 业绩积分标准和实操方法

第十四条  《中级资格评定标准》及其《中级资格业绩积分标准》系依据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而制定。其中,《中级资格业绩积分标准》主要按专业理论水平、主要贡献、作品成果、水平能力、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评价5部分内容确定并统一整定于“在线积分评定系统”中。将经相应组织对申报者审查、鉴定、评价、复审、公示后的鉴定意见和评价意见录入该系统中,系统将自动给出申报者各项实际得分及其实际总积分。

第十五条  专业理论水平积分。该积分标准主要按学历(学位)层次、专业及与申报专业一致性进行量化。其中,所学专业对口与否,以各专业《评审条件》中“申报条件”和国网人才中心最新修订版《申报规定》为准。申报者提供的学历(学位)证书需经所在单位审查鉴定。具体积分方法为:

1.硕士(含学制满2年的国外硕士,下同)或取得学制不满2年(1年或1.5年)的国外硕士后满3年且专业对口(含双学士且专业均对口)20分;

2.本科且专业对口、硕士(含学制满2年的国外硕士)或取得学制不满2年(1年或1.5年)的国外硕士后满3年但专业不对口、双学士(单一专业对口或两个专业均不对口)15分;

3.大专且专业对口以及本科但专业不对口10分。

第十六条  主要贡献和作品成果积分。该积分标准,依据各专业《评审条件》中“业绩与成果要求”为准,从主要贡献、作品成果2方面进行量化。由所在单位“鉴定委员会”依据申报者提供的其使用“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系统”打印出的“技术资历鉴定意见表”和获奖证书、发表作品等材料,进行审查、鉴定并选择填涂、签字、盖章;由申报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在“申报或主管单位专业技术资格审查系统”中录入鉴定结果并连同所有经鉴定的纸质材料报主管单位复审;经主管单位复审并确认后,该系统将给出主要贡献和作品成果的实际积分。

主要贡献和作品成果积分标准分值为:

“主要贡献”达标18分、业绩突出者可增至46分;“作品成果”达标6分、业绩突出者可增至12分。

第十七条  水平能力积分。该积分标准,依据各专业《评定标准》中有关符合相应资格要求的“外语、计算机水平证书(成绩)或证明”条款进行量化。符合最新修订版《申报规定》附件中《关于专业技术资格对外语和计算机水平要求的规定》,为外语或计算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其中,参加国网人才中心组织的外语、计算机水平考试成绩,由“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系统”自动给出。

水平能力积分标准分值为:

外语水平合格4分,不合格0分;

计算机水平合格8分,不合格0分。

第十八条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评价积分。该积分标准,依据各专业《评审条件》中“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中相应条款、专业进行量化。包括2部分,一是政治表现,二是申报人主要工作经历和能力。由所在单位“鉴定委员会”依据申报者提供的其使用“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系统”打印出的“所在单位评价意见表”进行评价并选择填涂、签字、盖章;由申报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在“申报或主管单位专业技术资格审查系统”中录入评价结果并连同所有经评价的纸质材料报主管单位复审。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评价积分标准分值为:0~30分。

第十九条  所在单位鉴定、主管单位复审和国网人才中心查处原则。所在单位对申报人员“工作经历和能力”进行鉴定时,必须依据评价标准各条款对应的具体评分标准,对申报者提供的直接证明和支撑材料进行鉴定,给出的鉴定结果做到有据可查。对申报者在某项工作中的参与角色的认定,必须以该成果(或项目、专业工作)的立项书、结题书、鉴定意见等正式且直接相关的材料中的成员名单为依据;对成果的级别、成果的推广应用范围、承担工程的规模、工作量的大小等的认定,也必须以申报者提供的与成果直接相关的正式材料为依据;对申报者参与制定的教材、技术规范、标准等成果的出版状况(公开出版、内部发行、非正式稿)和颁发状况(正式颁发、已定稿但未正式颁布、仅完成起草),需进行客观准确的界定;对申报者在专业工作领域的熟悉程度、对相关工具或技能的掌握程度、提交技术报告的水平等的认定,也必须以充分的证据材料为基础,给出客观、公正的鉴定结果。

主管单位在复审时也需按照以上原则进行审查。

国网人才中心组织对相关举报进行查处过程中,也将按以上原则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二十条  实际总积分与加权总积分的关系。实际总积分与加权总积分的区别在于,是否包含了“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是否符合“规定学历前提下的规定年限”等3个评价因素。若三者均为“是”,则加权总积分等于实际总积分;若三者有一项为“否”,则加权总积分为0。其中,“政治表现、职业道德”由所在单位评价;“规定学历前提下的规定年限”以“在线积分评定系统”计算为准。

第二十一条  公示问题处理。详见国网人才中心最新修订版《申报规定》中“其它说明”的相关条款。

 

第四章  业绩鉴定和复审组织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成立鉴定委员会。为确保申报者专业理论水平(规定学历层次及专业对口情况)、资格与专业年限、主要贡献和作品成果等业绩内容及其所有佐证材料的真实、准确,需由申报者所在单位成立“鉴定委员会”并报主管单位备案管理。“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申报者专业理论水平、主要贡献和作品成果和完成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评价意见等全部工作,原则上组成人员不得少于5人,主任由单位分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领导担任。“鉴定委员会”需对鉴定和评价结果的真实、准确全权负责,并在主管单位和国网人才中心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鉴定、评价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主管单位要成立复审专家组。为确保对申报者水平业绩评价能统一标准,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需由主管单位成立“复审专家组”,对经申报者所在单位鉴定后的专业理论水平(规定学历层次及专业对口情况)、资格与专业年限、主要贡献和作品成果、水平能力、申报者所在单位评价意见及其所有佐证材料进行复审和确认。“复审专家组”需在国网人才中心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复审工作。

 

第五章 专业与能力考试

第二十四条  参考人选的确定。加权总积分达标者方可进入专业与能力考试阶段。根据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和《中级资格业绩积分标准》,对申报者申报材料进行审查、鉴定、评价、复审、公示后,确定的加权总积分达标者,进入专业与能力考试阶段。

第二十五条  专业与能力考试内容。专业与能力考试内容将依据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专业理论水平要求”和“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且通过业绩积分不好界定的、且必须掌握的综合知识与综合能力等原则进行确定;按知识类和能力类2部分且各占一定比重设计考卷。知识类主要考查与申报专业相关的通用基础理论知识、专业知识,以及电力与能源战略、企业文化、相关管理规章制度等;能力类主要考查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所应具备的综合能力。

第二十六条  考试时间与考题类型。专业与能力考试时间为150分钟。参考人员在考前登录电力人力资源网“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系统”,自行打印准考证。参加考试时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到指定考场参加考试。考题类型全部为客观题,由单选、多选和判断等题型组成,满分100分。

第二十七条  考务组织与相关要求。专业与能力考试组织工作由国网人才中心统一负责,具体考务工作委托第三方考试服务机构实施。各单位要做好考务和考试纪律宣贯工作,派专人参与相应考点的现场巡考工作,共同维护考试秩序。一旦出现严重违规问题,将取消参考人员考试资格并视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章 综合评定

第二十八条  评定结果确定。根据个人“加权总积分”与“专业与能力考试”成绩按国网人才中心最新修订版《申报规定》所确定的比例进行加权计算,个人“加权总积分”与“专业与能力考试”成绩加权后评定总分达到60分且考试分数达标,即为通过所申报专业中级资格的评定。

第二十九条  评定后续工作。评定通过名单将进行为期15天的网上“公开审查”;主管单位接国网人才中心印发的资格通过文件和制发的资格证书后,需将各类鉴定、评价、复审意见等纸质材料返回至所在单位留存至少3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自申报者报名参加中级资格业绩积分开始至取得中级资格的评定工作全过程,将始终在公众监督下进行,以此充分体现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网人才中心负责解释,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4      

 

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在线积分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申报副高级资格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和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电力科技进步与发展,适应人才强企战略需要和人才成长规律,在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中实行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在线积分,国网人才评价中心(以下简称国网人才中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线积分评定办法采取申报者专业理论水平积分、中级资格取得年限积分、主要贡献和作品成果积分、水平能力积分和所在单位评价积分、评委专家在线评审打分等多维评价方式进行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系统各单位和其他履行国网人才中心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程序全过程以及委托评审单位的相关专业申报者。

 

第二章  评定程序

第四条  申报者自取得中级资格后,即可依据相应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标准(以下简称《副高资格评定标准》),在网上报名参加相应专业副高级资格在线积分。

第五条  申报者登录电力人力资源网“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系统”,打印“技术资历鉴定意见表”和“所在单位评价意见表”。

第六条  所在单位对申报者申报材料进行审查、鉴定、评价、公示。申报单位人力资源部登录“申报或主管单位专业技术资格审查系统”,录入鉴定和评价意见结果,并将数据和纸质材料提交主管单位。

第七条  主管单位(需登录该系统)复审并确认后,“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系统”按统一规范的《副高资格业绩积分标准》计算出各项实际积分和实际总积分,实际总积分与政治表现、职业道德经加权后得出加权总积分。

第八条  加权总积分达标者方可进入相应专业评审委员会正式评审阶段;相应专业评审委员会在线审查申报者所有业绩情况(即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中级资格取得年限相关电子材料,下同),根据《副高资格评定标准》及其《副高资格业绩积分标准》进行相应专业评审委员会全体评委专家“背靠背”打分,计算得出评审平均分。

第九条  最终评定结果以相应专业副高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平均分、个人“加权总积分”按6:4比例加权计算评定总分,评定总分达标者为评定通过,评定通过名单进行网上“公开审查”。

第十条  “公开审查”无误后,由国网人才中心印发资格通过文件,制发资格证书并将通过资格评定名单转入“历年专业技术资格备查库”,由申报单位或主管单位使用“申报或主管单位专业技术资格审查系统”打印《评定表》、入档。

 

第三章 实操方法与积分标准

第十一条  依据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副高资格评定标准》制定的《副高资格业绩积分标准》主要按专业理论水平、中级资格取得年限、主要贡献和作品成果、水平能力、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评价5部分内容确定并统一整定于“在线积分评定系统”中。将经相应组织审查、鉴定、评价、公示后的申报者该5部分鉴定及评价意见录入该系统中,该系统将自动给出申报者各项实际积分及加权总积分。

第十二条  专业理论水平积分。该积分标准主要按学历(学位)层次、专业及与申报专业一致性进行量化。其中,所学专业对口与否,以各专业《副高资格评定标准》“申报人员技术资历鉴定标准”和最新版《申报规定》为准。申报者提供的学历(学位)证书需经所在单位审查鉴定。

专业理论水平积分标准分值为:

博士且专业对口30分;

双硕士且专业对口28分;

硕士且专业对口(含双硕士单一专业对口,下同)以及博士但专业不对口20分;

双学士且专业对口、双硕士但两个专业均不对口18分;

本科且专业对口(含双学士单一专业对口,下同)、硕士但专业不对口、双学士但两个专业均不对口15分;

本科但专业不对口5分。

对于学历破格申报人员,取得现资格后专业理论水平积分标准分值为:

大专及以下学历且高级会计师“考评结合”考试合格15分;

大专且专业对口5分;

中专及以下学历和大专但专业不对口0分。

第十三条  中级资格取得年限积分。取得现资格后年限积分标准分值为:博士和双硕士且中级资格满2年或硕士(含学制满2年的国外硕士)和双学士且中级资格满4年或取得学制不满2年(1年或1.5年)的国外硕士后不满3年认定中级资格或本科及以下学历且中级资格满5年或取得高级技师资格满4年50分。

对于年限破格申报人员,取得现资格后年限积分标准分值为:

博士和双硕士且中级资格满1年或硕士(含学制满2年的国外硕士)和双学士且中级资格满3年或取得学制不满2年(1年或1.5年)的国外硕士后不满3年认定中级资格或本科及以下学历且中级资格满4年35分;

硕士(含学制满2年的国外硕士)和双学士且中级资格满2年或取得学制不满2年(1年或1.5年)的国外硕士后不满3年认定中级资格或本科及以下学历且中级资格满3年20分;

硕士(含学制满2年的国外硕士)和双学士且中级资格满1年或取得学制不满2年(1年或1.5年)的国外硕士后不满3年认定中级资格或本科及以下学历且中级资格满2年5分;

取得学制不满2年(1年或1.5年)的国外硕士后不满3年认定中级资格或本科及以下学历且中级资格满1年0分。

第十四条  主要贡献和作品成果积分。该积分标准,依据各专业《副高资格评定标准》“申报人员技术资历鉴定标准”中“主要贡献”和“作品成果”两条相应条款进行量化。由所在单位“鉴定委员会”依据申报者提供的其使用“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系统”打印出的“技术资历鉴定意见表”和获奖证书、发表作品等材料,进行审查、鉴定并选择填涂、签字、盖章;由申报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在“申报或主管单位专业技术资格审查系统”中录入鉴定结果并连同所有经鉴定的纸质材料报主管单位复审;经主管单位复审并确认后,该系统将给出主要贡献和作品成果的实际积分。

主要贡献和作品成果积分标准分值为:

“主要贡献”达标18分、业绩突出者可增至46分;“作品成果”达标6分、业绩突出者可增至12分。

第十五条  水平能力积分。该积分标准,依据各专业《副高资格评定标准》中有关符合相应资格要求的“外语、计算机水平证书(成绩)或证明”条款进行量化。符合最新版《申报规定》及其附件《关于专业技术资格对外语和计算机水平要求的规定》,为外语或计算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其中,参加国网人才中心组织的外语、计算机水平考试成绩,由“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系统”自动给出。

水平能力积分标准分值为:

外语水平合格4分,不合格0分;

计算机水平合格8分,不合格0分。

第十六条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评价积分。该积分标准,依据各专业《副高资格评定标准》“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评价标准”中相应条款、专业进行量化。包括两部分,一是政治表现,二是申报人主要工作经历和能力。由所在单位“鉴定委员会”依据申报者提供的其使用“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系统”打印出的“所在单位评价意见表”进行评价并选择填涂、签字、盖章;由申报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在“申报或主管单位专业技术资格审查系统”中录入评价结果并连同所有经评价的纸质材料报主管单位复审;经主管单位复审并确认后,该系统将给出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评价的实际积分。违反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受到处分、或根据员工奖惩管理办法受到处分,在处分期内的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评价积分标准分值为:0~20分。

第十七条  实际总积分与加权总积分的关系。实际总积分与加权总积分的区别在于,是否包含了“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两个评价因素并加权计算。若2者均为“是”,则加权总积分等于实际总积分;若2者有1项为“否”,则加权总积分为0。其中,“政治表现、职业道德”由所在单位评价。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打分。相应专业评审委员会正式评审实行在线评审打分方式。在线评审打分将根据申报者专业理论水平、中级资格取得年限、主要贡献和作品成果、水平能力、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评价5部分鉴定和评价情况进行;“在线积分评定系统”将按统一规范的程序,计算并给出每位被评者的评委会评审打分结果。评委会评审打分结果乘以百分制加权系数,计入每位被评者评定总分。

评审委员会评审打分标准分值为:0~100分。

第十九条  在线评审后续工作。评定通过名单将进行为期15天的网上“公开审查”;主管单位接国网人才中心印发的资格通过文件和制发的资格证书后,需将各类鉴定、评价意见等纸质材料返回至所在单位留存至少3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成立鉴定委员会。为确保申报者专业理论水平、主要贡献和作品成果的真实、准确,需由申报者所在单位成立“鉴定委员会”并报主管单位备案管理。“鉴定委员会”作为鉴定申报者专业理论水平(规定学历层次及专业对口情况)、中级资格取得年限、主要贡献和作品成果、水平能力、完成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评价意见等全部工作的权威机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5人,主任原则上由单位分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领导担任。“鉴定委员会”需对鉴定和评价结果的真实、准确全权负责,并在主管单位和国网人才中心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鉴定、评价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主管单位要成立复审专家组。为确保对申报者水平业绩评价能统一标准,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需由主管单位成立“复审专家组”,对经申报者所在单位鉴定后的专业理论水平(规定学历层次及专业对口情况)、中级资格取得年限、主要贡献和作品成果、水平能力、申报者所在单位评价意见及其所有佐证材料进行复审和确认。“复审专家组”需在国网人才中心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复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所在单位鉴定、主管单位复审和国网人才中心查处原则。所在单位对申报人员“工作经历和能力”进行鉴定时,必须依据评价标准各条款对应的具体评分标准,对申报者提供的直接证明和支撑材料进行鉴定,给出的鉴定结果做到有据可查。对申报者在某项工作中的参与角色的认定,必须以该成果(或项目、专业工作)的立项书、结题书、鉴定意见等正式且直接相关的材料中的成员名单为依据;对成果的级别、成果的推广应用范围、承担工程的规模、工作量的大小等的认定,也必须以申报者提供的与成果直接相关的正式材料为依据;对申报者参与制定的教材、技术规范、标准等成果的出版状况(公开出版、内部发行、非正式稿)和颁发状况(正式颁发、已定稿但未正式颁布、仅完成起草),需进行客观准确的界定;对申报者在专业工作领域的熟悉程度、对相关工具或技能的掌握程度、提交技术报告的水平等的认定,也必须以充分的证据材料为基础,给出客观、公正的鉴定结果。

主管单位在复审时也需按照以上原则进行审查。

国网人才中心组织对相关举报进行查处过程中,也将按以上原则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自申报者报名参加副高级资格业绩积分开始至取得副高级资格的评定工作全过程,将始终在公众监督下进行,以此充分体现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网人才中心负责解释,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5

 

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答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专业水平,鼓励多出人才,促进电力科技进步与发展,适应人才强企战略需要,在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正高资格)评定工作中实行统一答辩,国网人才评价中心(以下简称国网人才中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系统各单位和其他履行国网人才中心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程序全过程以及委托评审单位相关专业的正高资格申报者。

第三条  正高资格答辩(以下简称“答辩”)按照各专业类别统一组织实施,原则上以分支专业成立答辩专家小组,由各小组组长组织对本组申报者进行答辩。答辩专家小组的组成,需由国网人才中心与相应专业正高资格评审委员会研究确定。答辩的总体流程:申报者自述、答辩专家提问及申报者答辩、专家点评、小组评价。

 

第二章  答辩程序及要求

第四条  确定被答辩者。依据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通过各主管单位复审且在电力人力资源网公布的入围当年度正高资格申报者,为参加被答辩者人选。

第五条  成立答辩专家组。由各类专业正高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成立本专业正高资格答辩专家组,并根据本年度申报者具体情况可分为若干答辩小组,筹备答辩具体工作。

答辩材料审阅。由答辩委员会统一组织答辩专家在正式答辩前对被答辩者的材料进行预审。通过审阅被答辩者材料,了解其基本信息、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等情况,重点研读被答辩者提交的代表论文、突出业绩和成果材料。以重点研读的内容为主,针对每名被答辩者分别书面初拟3-5个答辩题目。

第六条  答辩报到。被答辩者按答辩通知要求按时到指定地点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规定,影响答辩。

第七条  答辩前准备。被答辩者根据公布的答辩时间表,于本人答辩开始前30分钟到达答辩等候室。工作人员请被答辩者进入答辩室之前,被答辩者要出示相关证件,以便工作人员查验。被答辩者进入答辩室后将手机关闭或设置为无声状态。

第八条  开展答辩。每名被答辩者答辩时间为20分钟左右,流程主要包括申报人员自述、答辩专家提问及被答辩者答辩、专家点评三个主要环节。

被答辩者自述环节不超过3分钟。自述内容主要包括:本人基本情况、专业学习和专业工作经历、主要研究方向和成果、业绩贡献、对本专业领域发展前景和趋势的认识和学习情况、以及对本人今后专业工作的计划和设想。被答辩者答辩时不得携带任何讲稿和提纲。

答辩专家提问及答辩环节15分钟左右。答辩专家向被答辩者提出答辩问题,由被答辩者现场作答。答辩以问答为主,可多次随机追问,通过答辩考察了解答辩论文的真伪、学术水平的高低,衡量被答辩者的科研成果在所从事专业领域内的学术位置和作用。答辩专家同时做好书面记录。

答辩专家点评环节2-3分钟。由答辩专家当面向被答辩者对答辩表现、专业水平进行客观、全面的点评。

第九条  被答辩者离场。答辩结束后,被答辩者需听从工作人员指挥且立即自行离开答辩会议场所;不得在正高资格答辩所在地无故停留;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尚未完成答辩的其他被答辩者交流答辩相关内容。

第十条  小组评价。各小组的被答辩者完成答辩并离场后,答辩专家对组内各被答辩者答辩情况进行集中讨论和综合评价,由每名答辩专家依据本专业答辩标准和答辩专家评价意见表(另发)的具体条款,独立对组内所有被答辩者进行书面评价,作为小组评价结果,待提交正高资格评审委员会备用。

第十一条  答辩监督。答辩期间,由国网人才中心统一安排,向每个专业组委派或指派若干名观察员,监督并参加各专业答辩组相关辅助工作。

 

第三章  各专业系列答辩标准

第十二条  档案系列。有广博的档案学知识和相关学科知识;对档案学理论研究有较深的造诣,提出过重要的有独创性的专业理论见解;对从事的专业方向(或工作领域)有深入的研究,是本专业的学术带头人;熟悉国内外本学科及主要相关学科的科学管理、技术水平、研究动态、市场信息以及发展趋势,掌握发展前沿的状况。

第十三条  卫生系列。精通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并在本专业领域有独到见解;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和法规,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和规章制度;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把新技术、新理论应用于临床和科研实践。

第十四条  新闻系列。全面、系统、深入地掌握新闻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全面掌握与新闻专业有关的电力法规与电力政策及电力专业基本知识;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水平和发展趋势,并有较深刻的认识和评论;较全面掌握新闻采访、编辑、美术、摄影业务及专职工作的各种专业技能和技巧;对某学科有系统的研究和较深的造诣;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或艺术知识;熟悉现代科学管理知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正高资格答辩组织和实施全过程,将始终坚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工作流程和标准开展,答辩专家、被答辩者和工作人员需严格遵守相关答辩工作纪律,确保答辩过程的规范性和答辩结论的客观公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网人才中心负责解释,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6

 

艰苦边远地区列表

 

艰苦边远地区单位的判别原则为,有营业执照的单位按照营业执照登记地址判别,无营业执照的单位按照单位所在地判别。艰苦边远地区指执行高原补贴的西藏自治区,以及按照国人部发〔2006〕61号文中执行四类及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地区,主要包括以下行政区域: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图木舒克市

喀什地区:喀什市、疏附县、疏勒县、英吉沙县、泽普县、莎车县、麦盖提县、岳普湖县、伽师县、巴楚县、叶城县、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

阿克苏地区:乌什县、柯坪县

和田地区:和田市、和田县、墨玉县、洛浦县、皮山县、策勒县、于田县、民丰县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阿克陶县、阿合奇县、乌恰县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

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若羌县、且末县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特克斯县、尼勒克县、昭苏县

塔城地区:托里县、裕民县、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布尔津县、富蕴县、福海县、哈巴河县、吉木乃县、青河县

哈密地区:伊吾县、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二、青海省

海东地区:化隆回族自治县

海北藏族自治州:海晏县、祁连县、门源回族自治县、刚察县

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同德县、贵南县、兴海县

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县、泽库县、河南蒙古族自治县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格尔木市、乌兰县、都兰县、天峻县

果洛藏族自治州:玛沁县、班玛县、久治县、甘德县、达日县、玛多县

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县、囊谦县、杂多县、称多县、治多县、曲麻莱县

三、甘肃省

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

酒泉市: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卓尼县、夏河县、玛曲县、碌曲县

四、四川省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壤塘县、阿坝县、若尔盖县、红原县、马尔康县、松潘县、金川县、小金县、黑水县

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甘孜县、稻城县、得荣县康定县、丹巴县、九龙县、道孚县、炉霍县、新龙县、德格县、白玉县、巴塘县、乡城县、石渠县、色达县、理塘

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金阳县、昭觉县、美姑县、木里藏族自治县

五、内蒙古自治区

呼伦贝尔市:根河市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

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

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

六、西藏自治区

全部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