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优秀专家人才遴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企战略,培养和造就适应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充分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建设“一强三优”现代公司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优秀专家人才是指由公司遴选产生的专业管理专家、工程技术专家和生产技能专家。
    第三条 优秀专家人才遴选活动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优秀专家人才遴选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坚持标准,注重业绩。
 
第二章  遴评范围
    第五条  专业管理专家的遴选范围为公司所属单位从事管理工作的在职人员,不包括公司总部副局级及以上管理人员和公司系统各级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第六条  工程技术专家的遴选范围为公司所属单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不包括公司总部副局级及以上管理人员、网省公司本部副处级及以上管理人员和公司系统各级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第七条  生产技能专家的遴选范围为公司所属单位生产岗位从事生产技能工作的在职人员,不包括从事工程技术和专业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章  遴选条件
    第八条  专业管理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1、思想道德素质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作风正派,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掌握现代管理知识,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与管理创新能力,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知名度。
    3、具有较强的传授知识经验的能力和培养人才的能力,承担过人才培养工作任务。
    4、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管理岗位工作五年及以上。
    5、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至少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解决了本单位管理工作中的复杂问题,创新了管理方法,提升了管理水平,取得了显著效果。
    (2) 承担或主持过重大管理课题研究,获得省公司级及以上的成果奖,实施后成效显著。
    (3)主持或主要参与过省公司级及以上企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改革方案、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后成效显著。
    (4)制定的管理制度、总结的管理经验在公司系统处于先进水平,被公司系统推广应用。
    (5)出版过专著,编著或修订过公开出版发行的管理教材、管理手册,被公司系统采用,并取得良好效果。
    (6) 在管理方面提出重大的合理化建议,被省公司级及以上单位采纳,并取得显著成效。
    第九条  工程技术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1、德才兼备,崇尚科学,团结协作,勇于创新,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
    2、具有深厚的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解决重大技术难题的能力,专业技术水平在公司系统内得到公认。
    3、具有较强的传授知识技术的能力和培养人才的能力,承担过人才培养工作任务。
    4、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5、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至少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本单位技术创新、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技术改造革新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2)主持或主要参与重大技术课题研究,获得省公司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主持或主要参与重大工程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调试,并做出突出贡献。
    (4)在专业技术方面有创造性研究成果,并在核心科技期刊上发表过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或正式出版过学术、技术专著。
    (5)主持或主要参与编写、修订了公开出版发行的技术规范、技术规程、技术标准、技术手册等,被省公司级及以上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效果。
    第十条  生产技能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1、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
    2、勤奋好学,技艺精湛,获得同行公认。
    3、具有较强的带徒能力和一定的带徒经历,或担任兼职培训师承担过教育培训工作任务。
    4、一般应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有五年及以上本专业(工种)工作实践经历。
    5、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至少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本单位生产运行、设备安装、调试、检修等工作中,解决了重大技术问题,做出了突出贡献。
    (2)在本专业(工种)工作中总结出先进可行的技能操作方法,被省公司级及以上单位推广应用并取得显著效果。
    (3)在重大事故处理中,方法得当,操作准确,使事故的影响和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4)获省部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称号;在国家电网公司及以上技能竞赛中获前十名;在区域公司、省公司技能竞赛中获前三名。
    (5)在工作实践中总结编写了操作规程、技术标准等,被省公司级及以上单位采纳应用并取得显著效果。
    (6)在技术改造革新和新技术推广应用中,做出了突出贡献,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在生产实践中,提出了具有重要影响的合理化建议,被省公司级及以上单位采纳应用并产生显著效果。
    第十一条  业绩特别突出者,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破格参加优秀专家人才的遴选。
 
第四章  遴选组织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优秀专家人才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各类专家遴选工作。
    第十三条  优秀专家人才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总部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公司专业管理、工程技术和生产技能专家遴选工作的组织、协调以及管理、培养和考核等工作,指导各单位做好优秀人才遴选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在优秀专家人才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根据评审需要,分类组建专业管理、工程技术、生产技能专家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优秀专家人才候选人的审核与遴选工作。
 
第五章  遴选程序
    第十五条  优秀专家人才遴选按照逐级推荐、评委会遴选、组织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公司所属单位按照公司的统一部署和遴选条件,组织选拔并向公司推荐优秀专家人才候选人。
    第十七条  公司优秀专家人才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各单位推荐的候选人进行审核、评审,评审结果报公司党组研究确定。
 
第六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电网公司对评审产生的各类专家给予奖励,实行动态考核管理。
    第十九条 对专家的奖励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由国家电网公司颁发专家证书,并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专家津贴,津贴由国家电网公司核拨,在各单位应付工资中列支,由各单位考核后发放。
    第二十条  公司对专家实行动态考核管理。专家任期四年,任期届满自动解聘,重新遴选。专家所在单位对专家进行年度考核,专家的年度考核结合各单位年度绩效考核一并进行,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上报公司取消其专家称号并停发相应津贴。同时,公司每两年对专家集中组织开展一次届中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实行淘汰,取消其专家称号并停发相应津贴。
    第二十一条  专家办理退休手续的同时解除聘任。专业管理和工程技术专家在任期内调离选拔范围或所从事专业、生产技能专家在任期内调离生产一线或所从事工种,不再享受专家津贴,保留专家称号。
    第二十二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查实,取消其专家称号并停发相应津贴:
    1、对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利益、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公司利益和荣誉的;
    2、因工作失误,玩忽职守,给公司带来重大经济损失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弄虚作假,隐瞒真相,骗取荣誉的;
    4、因其它原因应该取消资格的。
    第二十三条  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各单位要加强专家的培养与使用,积极安排他们参加技术革新、科技攻关、管理创新以及人才培养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关心专家的成长,在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办公条件等方面给予其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五条  公司优先推荐专家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考察进修等活动,为专家成长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两院院士”、“突贡专家”、“百千万人才”和“特贴专家”候选人时,将优先从各类专家中选拔。
    第二十七条  专家要认真履行好工作职责和义务,按照公司及所在单位的工作安排,做好课题研究、管理咨询、技术攻关、技术推广、技能革新以及知识技术传授、后备人才培养等工作,每人每年至少应有一项重要成果,应担任兼职培训师不少于80学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在岗且符合遴选范围的“两院”院士、国家级“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不再参加国家电网公司优秀专家人才申报和遴选,自然当选为公司工程技术专家或生产技能专家,享受相应待遇,并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  公司以往制定的相关制度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优秀人才遴选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