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申报规范(2025年)

国网人才〔2025〕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准确把握各专业系列职称评定标准,正确履行职称评定工作程序,依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职称评定管理办法》,国网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人才中心”)对职称申报规范明确如下。

一、基本规定

(一)时间规定

计算现有职称取得年限、业绩成果取得时间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均为职称申报年度的12月31日。

(二)学历规定

申报职称一般应具备规定学历。规定学历是指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中明确的学历、学位要求(含后续学历,下同)。

1.中专学历:认定员级职称、评审助理级和部分专业中级职称。

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可认定员级职称,取得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可评审助理级职称。

2.大专学历:认定助理级职称、评审中级和部分专业副高级职称。

取得大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可认定助理级职称。

3.本科学历:认定助理级职称、评审中级和高级(含正、副高级,下同)职称。

取得本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可认定助理级职称。

4.双学士学位:认定助理级职称、评审中级和高级职称。

取得双学士学位后入职当年可认定助理级职称。

5.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下同):认定中级职称、评审高级职称;或认定助理级职称、评审中级和高级职称。

(1)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国外学制不满2年的硕士需满4年)可认定中级职称。

(2)取得硕士学位后入职当年认定助理级职称,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国外学制不满2年的硕士需满3年)可评审中级职称。

6.博士学位:认定中级职称、评审高级职称。

取得博士学位后入职当年可认定中级职称。

7.博士后:评审高级职称。

博士后期满出站后可依据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评审副高级职称。

(三)年限规定

规定年限是指在取得规定学历的前提下,申报评定相应级别职称必须具备的本专业年限和现职称后本专业年限。

“本专业年限”是指截止申报年度12月31日,本人参加工作后所从事的与申报专业系列一致的专业技术工作累积年限之和。

“现职称后本专业年限”是指截止申报年度12月31日,取得现职称后所从事的与申报专业系列一致的专业技术工作累积年限之和。

1.关于转业军人和原公务员。对于转业军人和原公务员,属于首次参加职称评定的人员,需严格执行规定学历前提下的“本专业年限”:   

中专(含高中、职高、技校,下同)毕业后满12年(仅档案系列)、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后满9年(仅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大专毕业后(含后续学历,下同)满7年、本科毕业后满5年,可直接申报评审中级职称。

大专毕业后满20年(仅政工系列)、本科毕业后满10年、取得硕士学位后满8年、取得博士学位后满2年,可直接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

本科毕业后满15年、取得硕士学位后满13年、取得博士学位后满7年,可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

2.关于通过国家考试方式取得资格。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取得的中、高级资格,需符合有关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规定,即报考中、高级资格时应具备的规定学历和“本专业年限”。

(四)程序规定

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履行职称评定工作程序:个人申报、资格审查、组织评审、结果公布和证书印发。

(五)方式规定

正高级职称采用答辩、评审委员会评审相结合方式开展;副高级职称采用业绩积分、答辩、评审委员会评审等方式开展;中级职称采用业绩积分、考试、评审委员会评审等方式开展。

(六)其他规定

1.关于公司英语、计算机水平考试

(1)2023年及以前取得的英语、计算机水平考试合格证书

《专业技术人员电力英语水平考试合格证书》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有效期4年(截止日为取证的第4年年底), B级、C级有效期3年(截止日为取证的第3年年底)。A、B级适用于申报副高级和中级职称,C级适用于申报中级职称。

《专业技术人员电力计算机水平考试合格证书》分为A、B两个等级。A级有效期4年(截止日为取证的第4年年底),B级有效期3年(截止日为取证的第3年年底)。A、B级合格证书适用于申报副高级和中级职称。

(2)2024年取得的英语、计算机水平考试合格证书

考试合格证书不分等级,有效期3年(截止日为取证的第3年年底),适用于申报副高级和中级职称。

2.关于论文著作、技术报告

申报人员提交的论文著作和技术报告等作品应为取得现职称后撰写且与申报专业相关。

(1)论文著作。论文著作必须是正式发表或出版,录用通知不予认可。申报时需提供书、刊的封面、编委会、目录(交流或评选的证书)和本人撰写的内容,不必将整本书、刊一同提交,其中,论文佐证材料还需提供权威网站查询的收录情况截图。

(2)技术报告。技术报告应为申报人员在当时完成专业技术项目之后,对完成或解决某项具体技术工作问题的报告。申报时需提供相应单位或部门及专业技术负责人的证明或鉴定意见。

二、申报条件及评定方式

(一)中级职称

1.申报条件

大学专科或大学本科毕业,助理级职称后本专业年限满4年;双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助理级职称后本专业年限满2年(学制不满2年的国外硕士需满3年),可申报评审中级职称。其中:

(1)技工院校教师系列:

申报讲师职称需具备大学本科学历。

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助理级职称后本专业年限满5年;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助理级职称后本专业年限满3年,可申报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

(2)档案系列:中专毕业,助理级职称后本专业年限满7年;双学士学位,助理级职称后本专业年限满4年,可申报中级职称。

2.评定方式

(1)工程(电力工程技术、工业工程技术)、档案、政工系列中级职称:采用业绩积分和专业与能力考试方式综合进行评定,“业绩积分”与“专业与能力考试成绩”按6:4比例加权确定评定总分(见附件1)。

(2)技工院校教师、新闻系列中级职称:采用评审委员会评审方式进行评定。

(二)副高级职称

1.申报条件

大学本科毕业或双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中级职称后本专业年限满5年;博士学位,中级职称后本专业年限满2年,可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其中:

(1)经济、会计系列:大学专科毕业,中级职称后本专业年限满10年,可申报副高级职称。

(2)技工院校教师系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中级职称后本专业年限满5年,可申报副高级职称。

(3)卫生系列:大学专科毕业,中级职称后本专业年限满7年,可申报副高级职称,其中,申报副主任医师需在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含博士后), 中级职称后本专业年限满5年,可申报副高级职称。

(4)政工系列:大学专科毕业,中级职称后本专业年限满13年,或中级职称后本专业年限满5年且本专业年限满20年,可申报副高级职称。

2.评定方式

(1)工程(电力工程技术、工业工程技术)、经济、会计、政工系列副高级职称:采用业绩积分和评审方式综合进行评定(见附件2)。

(2)技工院校教师、档案、新闻系列副高级职称:采用评审委员会评审方式进行评定。

(3)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采用答辩和评审委员会评审方式综合进行评定。

(三)正高级职称

1.申报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工业工程技术需理工科、卫生系列需卫生专业),副高级职称后本专业年限满5年,“本专业年限”要求本科满15年、双学士及硕士满12年、博士满7年,可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非本专业副高级职称,需转评后方可申报。

2.评定方式

采取答辩和评审委员会评审方式综合进行评定(见附件3)。

(四)破格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直接申报正高级及以下职称。

(1)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主要贡献者

(2)“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人选、“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中青年领军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等国家级人才。

(3)获得中国专利金奖。

2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主要贡献者、享受省部级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等省部级人才针对下列情况之一,可破格申报副高级及以下职称。

(1)不具备规定学历。

(2)不具备规定的职称年限(现职称后本专业年限、本专业年限),可提前1年申报。

3符合工程硕博士培养改革专项要求中的工程硕士和工程博士毕业生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称。

(五)绿色通道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方式直接申报工程系列高级职称。

1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及以上奖励的前三完成人。

2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或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

3经公司人才工作(引进国外智力、海外高层次人才)领导小组决策后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或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的急需紧缺人才,或获评公司科技研发类首席专家。

(六)其他要求

2022至2024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均为C级及以上,无处分期内的党纪、行政处分

三、专业准入与转评申报

根据各专业系列的实际情况,对各专业系列准入的所学专业、职称、现从事的专业工作经历、职称“同级转评”和“转系列高报”明确如下。

(一)工程系列

一般需同时具备理工科专业学历、工程技术职称和工程技术工作经历。若具备理工科专业学历但现职称为非工程系列,即“转系列申报”,“现职称后本专业年限”要求为:“同级转评”需2年及以上、“转系列高报”需满足职称申报相应年限要求。申报评审电力工程技术相应职称,若不具备理工科专业学历,需在相应年限要求基础上增加3年。

(二)卫生系列

一般需同时具备医疗卫生专业学历、卫生技术职称和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经历,医、药、护、技四个专业类别不得互转。

(三)经济、会计、技工院校教师、档案、新闻、政工系列

需专职从事相应系列规定的专业工作。若现职称为非相应专业系列,即“系列申报”,则“现职称后本专业年限”要求为:“同级转评”需2年及以上、“转系列高报”需满足职称申报相应年限要求

四、申报专业

申报人员选择申报评定的专业一般应以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及所取得的业绩为依据,并对照相应专业评定标准的专业划分自主确定。其中,对于一些不易归属的专业,可按如下规定掌握。

1.工业工程技术规划类专业一般适用于从事综合性、系统性总体方案的规划、设计及实施等工作的人员,科研院从事规划设计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可按所从事专业申报电力工程技术规划设计的相应专业。

2.工民建等专业可申报电力工程技术施工建设的相关专业。

3.从事电力系统通信、计算机应用等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时根据所服务的对象(专业)确定申报专业,中级职称考试专业选择“电力数字及信息通信技术”。

4.从事法律专业人员可申报经济系列相应专业。

五、关于职称考试

1.经济、会计、卫生、统计、审计、出版、翻译系列初中级职称采用“以考代评”方式,需参加各地方政府组织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

2.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高级审计师采用考评结合方式进行评定。

(1)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申报人员需先参加由各省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高级资格考试,达到全国统一合格标准后可报名参加国网人才中心组织的年度职称评审,取得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职称。

(2)高级统计师、高级审计师。申报人员需参加由各省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高级统计师或高级审计师的考试和评审。

六、关于技能人员申报职称

在工程技术领域生产或教学一线技能岗位工作、符合工程或技工院校教师系列学历要求且取得现从事专业相应资格的员工,可申报评审电力工程技术、技工院校教师相应级别职称。

1.取得高级工资格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助理工程师、助理讲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

2.取得技师资格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工程师、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3.取得高级技师资格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高级工程师、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七、关于抗疫人员申报职称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文件精神,鼓励积极投身疫情防控一线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职称申报政策倾斜措施。申报人员应在申报材料中提供申报人员疫情防控一线工作情况相关证明(包括工作具体内容及成效),需公司二级单位审核、盖章。

八、关于科研人员申报职称

各单位从事科学研究人员,按所从事专业申报电力工程科学研究的相应专业。本年度在中国电科院、国网电科院(南瑞集团)两家单位试点采用新修订的电力工程技术科学研究人员评定标准进行评审

九、关于继续教育

根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规定》要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需满足申报系列继续教育学时要求,职称认定前1年和评定前3年的继续教育年度学时不达标的,不得申报,具体要求按照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十、其他说明

(一)公司系统目前可评审8个系列:

1.工程系列:正高级、副高级、中级

2.经济系列:正高级、副高级

3.会计系列:正高级、副高级

4.技工院校教师系列:正高级、副高级、中级

5.档案系列:正高级、副高级、中级

6.新闻系列:正高级、副高级、中级

7.卫生系列:正高级、副高级

8.政工系列:副高级、中级

公司暂未取得评审权限的职称系列(专业),通过委托方式开展,公司统一出具委托评审函,受托机构颁发职称证书。在公司评审权限范围内的职称系列(专业),员工自行取得的,不予认可。参加国家统一考试等方式取得的职称,各单位履行确认程序。

(二)各省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电力职业技术学院从事学历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人员应申报高等学校教师相关职称(参加地方相关单位组织的评审),各省(管理、技能)培训中心从事培训教学工作的教师人员应申报技工院校教师相关职称。申报技工院校教师系列人员需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并满足相应教学工作量要求(需本校教务部门出具近四年教学工作情况及教学工作量证明)

(三)申报新闻系列职称需具备有效的新闻记者证。

(四)经过中央党校、各省(市、区)党校和境外院校规定学时、课时的学习(有学籍档案),所取得的学历、学位与国民教育学历具有同等效用,在职称评定中应予以承认。

(五)具备专业不对口的学历,取得2门及以上大专层次专业对口的专业课程自学考试单科结业证书,或华北电力大学电气工程专业课程研修班结业证书,可参加初级认定、中级和副高级职称评审。

(六)申报技工院校教师系列或技能人员申报职称,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

(七)援藏援疆援青人员职称申报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八)各专业系列职称评定标准中“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的“北大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的“南大核心期刊(CSSCI)”、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的“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报学会的“中国人文社科学报核心期刊”、中国社会科学评价中心的 “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评价报告”、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的“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列表”目录为准。SCI、EI、SSCI等收录的文章需提供收录证明。

(九)业绩成果的“主要贡献者(主要完成人)”,需是第一、二完成人或排名靠前的主要完成(参加)者,若排名靠后,但确系主要完成(参加)者,需提供本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正式文件,文件需附第一、二完成人分别亲自撰写并签名的“证明书”,文件及“证明书”需表明在该项目中被证明人承担任务的内容、重要程度及排名位次和排名靠后的原因,以及其他获奖人员名单(如获奖人数超过15人,可仅列出前15人名单并注明获奖总人数)。

(十)申报人员需严格按照《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保密工作管理办法》提交全部申报材料。各单位在复审工作开始后,以及整个评审过程中,任何人不得再补交材料。

(十一)申报人员需提交“个人诚信声明”,对填报内容及提交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有不实之处,本人需承担相应责任。

(十二)加强职称评审全过程监管考核,采用随机抽查、重点督查、专项整治等方式开展。对申报人员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其评定资格或已取得的职称,且3年内不得申报,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评审专家履责不力、徇私舞弊、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不再选用,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评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违反工作纪律的,予以通报批评,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定相关工作,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各单位出现资格审查不严、标准执行不力、组织管理不到位、擅自扩大评定权限等问题,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评审等处理,直至收回评审权限。

严厉打击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对于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撤销取得的职称,并记入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

(十三)外单位调入人员,其职称若为具有职称评审权的单位评定或认定的,予以承认;否则,需履行职称评定工作程序,重新评定。

(十四)系统外单位委托国网人才中心职称评审,应按要求出具统一格式的“委托评审函”。评审工作结束后,国网人才中心将评审结果函告相关单位。

(十五)职称申报人员应为本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退休人员不得申报。

(十六)各单位开展职称认定工作均需统一通过电力人力资源网(www.cphr.com.cn)“国网人才中心职称认定系统”开展。

 

附件:1.中级职称业绩积分和专业与能力考试综合评定

管理办法

2.副高级职称在线积分评定管理办法

3.正高级职称答辩实施办法

4.职称相关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5.部分专业系列职称申报要求、评定标准

 

 

 

国网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2025年5月9日

 


附件1

 

中级职称业绩积分和专业与能力考试

综合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申报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和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电力科技进步与发展,适应人才强企战略需要和人才成长规律,在中级职称评定工作中实行申报人员业绩积分和专业与能力考试加权的方式进行评定。为此,国网人才中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业绩积分,指对申报人员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实行在线量化积分。采取专业理论水平积分、主要贡献积分、作品成果积分、水平能力积分、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评价积分等多维评价方式进行鉴定。

第三条  专业与能力考试,指加权总积分达标者参加的考核其专业工作应具备的综合知识能力的统一考试。专业与能力考试将依据各系列《评定标准》中“专业理论水平要求”和“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相关条款,按知识类和能力类2部分设计考卷;考试组织工作由国网人才中心统一负责,公司二级单位负责考点考务实施。

第四条  最终评定结果以申报人员加权总积分和专业与能力考试成绩按6:4比例进行加权计算确定。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系统各单位和其他履行国网人才中心职称评定工作程序全过程以及委托评审单位的相关专业申报人员。

 

第二章  评定程序

第六条  依据各系列《评定标准》,符合申报条件人员即可在网上报名参加相应系列中级职称业绩积分。

第七条  申报人员登录电力人力资源网“职称申报系统”,打印“主要贡献和作品成果鉴定意见表”和“所在单位评价意见表”。

第八条  所在单位对申报人员申报材料进行审查、鉴定、评价、公示。申报单位登录“申报或主管单位职称审查系统”,录入鉴定和评价意见结果,并将数据和纸质材料提交主管单位。

第九条  主管单位(登录该系统)负责对经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鉴定后的专业理论水平、主要贡献和作品成果、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评价意见进行复审和确认。

第十条  “在线积分评定系统”按统一规范的程序和积分标准,综合专业理论水平、主要贡献和作品成果、单位评价意见,计算出申报人员加权总积分。

第十一条  加权总积分达标者方可进入专业与能力考试阶段。

第十二条  根据申报人员“加权总积分”与“专业与能力考试”成绩加权计算评定总分,评定总分达标者为评定通过,评定通过名单进行网上“公示”。

第十三条  “公示”无误后,由国网人才中心印发职称通过文件、制发职称证书并将通过职称评定名单转入“历年职称备查库”,由申报单位或主管单位使用“申报或主管单位职称审查系统”打印《评定表》、入档。

 

第三章 业绩积分标准和实操方法

第十四条  中级《评定标准》及《业绩积分标准》系依据相应系列《评定标准》而制定。其中,中级《业绩积分标准》主要按专业理论水平、主要贡献、作品成果、水平能力、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评价5部分内容确定并统一整定于“在线积分评定系统”中。将经相应组织对申报人员审查、鉴定、评价、复审、公示后的鉴定意见和评价意见录入该系统中,系统将自动给出申报人员各项实际得分及其实际总积分。

第十五条  专业理论水平积分。该积分标准主要按学历(学位)层次、专业及与申报专业一致性进行量化。其中,所学专业对口与否,以国网人才中心最新修订版《职称申报规范》为准。申报人员提供的学历(学位)证书经所在单位审查鉴定。具体积分方法为:

1.硕士(含学制满2年的国外硕士,下同)或取得学制不满2年的国外硕士后满3年且专业对口(含双学士且专业均对口)20分;

2.本科且专业对口、硕士(含学制满2年的国外硕士)或取得学制不满2年的国外硕士后满3年但专业不对口、双学士(单一专业对口或两个专业均不对口)15分;

3.大专且专业对口以及本科但专业不对口10分。

第十六条  主要贡献和作品成果积分。该积分标准,依据各专业《评定标准》中“业绩与成果要求”为准,从主要贡献、作品成果2方面进行量化。由所在单位“鉴定委员会”依据申报人员提供的其使用“职称申报系统”打印出的“主要贡献和作品成果鉴定意见表”和获奖证书、发表作品等材料,进行审查、鉴定并选择填涂、签字、盖章;由申报单位在“申报或主管单位职称审查系统”中录入鉴定结果并连同所有经鉴定的纸质材料报主管单位复审;经主管单位复审并确认后,该系统将给出主要贡献和作品成果的实际积分。

主要贡献和作品成果积分标准分值为:

“主要贡献”达标18分、业绩突出者可增至46分;“作品成果”达标6分、业绩突出者可增至12分。

第十七条  水平能力积分。该积分标准,依据电力英语、计算机水平考试情况进行量化。参加国网人才中心组织的电力英语、计算机水平考试,考试结果由“职称申报系统”自动识别。

水平能力积分标准分值为:

英语水平合格4分,不合格0分;

计算机水平合格8分,不合格0分。

第十八条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评价积分。该积分标准,依据各系列《评定标准》中“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中相应条款、专业进行量化。包括2部分,一是政治表现,二是申报人主要工作经历和能力。由所在单位“鉴定委员会”依据申报人员提供的其使用“职称申报系统”打印出的“所在单位评价意见表”进行评价并选择填涂、签字、盖章;由申报单位在“申报或主管单位职称审查系统”中录入评价结果并连同所有经评价的纸质材料报主管单位复审。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评价积分标准分值为:0~30分。

第十九条  所在单位鉴定、主管单位复审和国网人才中心查处原则。所在单位对申报人员“工作经历和能力”进行鉴定时,必须依据评价标准各条款对应的具体评分标准,对申报人员提供的直接证明和支撑材料进行鉴定,给出的鉴定结果做到有据可查。对申报人员在某项工作中的参与角色的认定,必须以该成果(或项目、专业工作)的立项书、结题书、鉴定意见等正式且直接相关的材料中的成员名单为依据;对成果的级别、成果的推广应用范围、承担工程的规模、工作量的大小等的认定,也必须以申报人员提供的与成果直接相关的正式材料为依据;对申报人员参与制定的教材、技术规范、标准等成果的出版状况(公开出版、内部发行、非正式稿)和颁发状况(正式颁发、已定稿但未正式颁布、仅完成起草),进行客观准确的界定;对申报人员在专业工作领域的熟悉程度、对相关工具或技能的掌握程度、提交技术报告的水平等的认定,也必须以充分的证据材料为基础,给出客观、公正的鉴定结果。

主管单位在复审时也按照以上原则进行审查。

国网人才中心组织对相关举报进行查处过程中,也将按以上原则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二十条  实际总积分与加权总积分的关系。实际总积分与加权总积分的区别在于,是否包含了“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是否符合“规定学历前提下的规定年限”等3个评价因素。若三者均为“是”,则加权总积分等于实际总积分;若三者有一项为“否”,则加权总积分为0。其中,“政治表现、职业道德”由所在单位评价;“规定学历前提下的规定年限”以“在线积分评定系统”计算为准。

第二十一条  公示问题处理。详见国网人才中心最新修订版《职称申报规范》中“其他说明”的相关条款。

 

第四章  业绩鉴定和复审组织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成立鉴定委员会。为确保申报人员专业理论水平(规定学历层次及专业对口情况)、职称与专业年限、主要贡献和作品成果等业绩内容及其所有佐证材料的真实、准确,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成立“鉴定委员会”并报主管单位备案管理。“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申报人员专业理论水平、主要贡献和作品成果和完成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评价意见等全部工作,原则上组成人员不得少于5人,主任由单位分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领导担任。“鉴定委员会”对鉴定和评价结果的真实、准确全权负责,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鉴定、评价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主管单位要成立复审专家组。为确保对申报人员水平业绩评价能统一标准,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由主管单位成立“复审专家组”,对经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鉴定后的专业理论水平(规定学历层次及专业对口情况)、职称与专业年限、主要贡献和作品成果、水平能力、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评价意见及其所有佐证材料进行复审和确认。“复审专家组”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复审工作。

 

第五章 专业与能力考试

第二十四条  参考人选的确定。加权总积分达标者方可进入专业与能力考试阶段。根据各系列中级《评定标准》和《业绩积分标准》,对申报人员申报材料进行审查、鉴定、评价、复审、公示后,加权总积分达标者,进入专业与能力考试阶段。

第二十五条  专业与能力考试内容。专业与能力考试内容将依据相应系列《评定标准》中“专业理论水平要求”和“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且通过业绩积分不好界定的、且必须掌握的综合知识与综合能力等原则进行确定;按知识类和能力类2部分且各占一定比重设计考卷。知识类主要考查与申报专业相关的通用基础理论知识、专业知识,以及电力与能源战略、企业文化、相关管理规章制度等;能力类主要考查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所应具备的综合能力。

第二十六条  考试时间与考题类型。专业与能力考试时间为150分钟。参考人员在考前自行打印准考证。参加考试时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到指定考场参加考试。考题类型全部为客观题,由单选、多选和判断等题型组成,满分100分。

第二十七条  考务组织与相关要求。专业与能力考试组织工作由国网人才中心统一负责,公司二级单位负责考点考务实施。各单位要做好考务和考试纪律宣贯工作,一旦出现严重违规问题,将取消参考人员考试资格并视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章 综合评定

第二十八条  评定结果确定。个人“加权总积分”与“专业与能力考试”成绩按6:4比例进行加权计算,个人“加权总积分”与“专业与能力考试”成绩加权后评定总分和考试分数均达标者,即为通过所申报系列中级职称的评定。

第二十九条  评定后续工作。评定通过名单将进行网上“公示”;主管单位接国网人才中心印发的职称通过文件和制发的职称证书后,将各类鉴定、评价、复审意见等纸质材料返回至所在单位留存至少3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自申报人员报名参加中级职称业绩积分开始至取得中级职称的评定工作全过程,将始终在公众监督下进行,以此充分体现职称评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副高级职称在线积分评定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申报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和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电力科技进步与发展,适应人才强企战略需要和人才成长规律,在副高级职称评定工作中实行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在线积分,国网人才中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线积分评定办法采取申报人员专业理论水平积分、中级职称取得年限积分、主要贡献和作品成果积分、水平能力积分和所在单位评价积分、评委专家在线评审打分等多维评价方式进行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系统各单位和其他履行国网人才中心职称评定工作程序全过程以及委托评审单位的相关专业申报人员。

 

第二章  评定程序

第四条  申报人员自取得中级职称后,即可依据副高级《评定标准》,在网上报名参加相应系列副高级职称在线积分。

第五条  申报人员登录电力人力资源网“职称申报系统”,打印“主要贡献和作品成果鉴定意见表”和“所在单位评价意见表”。

第六条  所在单位对申报人员申报材料进行审查、鉴定、评价、公示。申报单位登录“申报或主管单位职称审查系统”,录入鉴定和评价意见结果,并将数据和纸质材料提交主管单位。

第七条  主管单位(登录该系统)复审并确认后,“职称申报系统”按统一规范的副高级《业绩积分标准》计算出各项实际积分和实际总积分,实际总积分与政治表现、职业道德经加权后得出加权总积分。

第八条  加权总积分达标者方可进入相应系列评审委员会正式评审阶段;相应系列评审委员会在线审查申报人员所有业绩情况(即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中级职称取得年限相关电子材料,下同),根据副高级《评定标准》及其《业绩积分标准》进行相应系列评审委员会全体评委专家“背靠背”打分,计算得出评审平均分。

第九条  最终评定结果为相应系列评审委员会评审平均分,评委会平均分达标者为评定通过,评定通过名单进行网上“公示”。

第十条  “公示”无误后,由国网人才中心印发职称通过文件,印发职称证书并将通过职称评定名单转入“历年职称备查库”,由申报单位或主管单位使用“申报或主管单位职称审查系统”打印《评定表》、入档。

 

第三章 实操方法与积分标准

第十一条  依据各系列副高级《评定标准》制定的副高级《业绩积分标准》主要按专业理论水平、中级职称取得年限、主要贡献和作品成果、水平能力、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评价5部分内容确定并统一整定于“在线积分评定系统”中。将经相应组织审查、鉴定、评价、公示后的申报人员该5部分鉴定及评价意见录入该系统中,该系统将自动给出申报人员各项实际积分及加权总积分。

第十二条  专业理论水平积分。该积分标准主要按学历(学位)层次、专业及与申报专业一致性进行量化。其中,所学专业对口与否,以最新版《职称申报规范》为准。申报人员提供的学历(学位)证书经所在单位审查鉴定。

专业理论水平积分标准分值为:

博士且专业对口30分;

硕士且专业对口以及博士但专业不对口20分;

双学士且专业对口18分;

本科且专业对口(含双学士单一专业对口,下同)、硕士但专业不对口、双学士但两个专业均不对口15分;

本科但专业不对口5分;

大专及以下学历且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考评结合”考试合格15分;

大专且专业对口5分;

中专及以下学历和大专但专业不对口0分。

第十三条  中级职称取得年限积分。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取得现职称后年限积分标准分值为50分:博士且中级职称满2年;硕士(含学制满2年的国外硕士认定中级职称、2022年3月22日及以后学制不满2年的国外硕士满4年认定中级职称、2022年3月22日以前学制不满2年的国外硕士满3年认定中级职称)及以下学历且中级职称满5年;2022年3月22日及以后学制不满2年的国外硕士不满4年认定中级职称、2022年3月22日以前学制不满2年的国外硕士不满3年认定中级职称且中级职称满6年;取得高级技师资格满4年。

对于年限破格申报人员,取得现职称后年限积分标准分值为: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积分为35分:博士且中级职称满1年;硕士(含学制满2年的国外硕士认定中级职称、2022年3月22日及以后学制不满2年的国外硕士满4年认定中级职称、2022年3月22日以前学制不满2年的国外硕士满3年认定中级职称)及以下学历且中级职称满4年;2022年3月22日及以后学制不满2年的国外硕士不满4年认定中级职称、2022年3月22日以前学制不满2年的国外硕士不满3年认定中级职称且中级职称满5年;取得高级技师资格满3年。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积分为20分:硕士(含学制满2年的国外硕士认定中级职称、2022年3月22日及以后学制不满2年的国外硕士满4年认定中级职称、2022年3月22日以前学制不满2年的国外硕士满3年认定中级职称)及以下学历且中级职称满3年;2022年3月22日及以后学制不满2年的国外硕士不满4年认定中级职称、2022年3月22日以前学制不满2年的国外硕士不满3年认定中级职称且中级职称满4年;取得高级技师资格满2年。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积分为5分:硕士(含学制满2年的国外硕士认定中级职称、2022年3月22日及以后学制不满2年的国外硕士满4年认定中级职称、2022年3月22日以前学制不满2年的国外硕士满3年认定中级职称)及以下学历且中级职称满2年;2022年3月22日及以后学制不满2年的国外硕士不满4年认定中级职称、2022年3月22日以前学制不满2年的国外硕士不满3年认定中级职称且中级职称满3年;取得高级技师资格满1年。;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积分为0分:硕士(含学制满2年的国外硕士认定中级职称、2022年3月22日及以后学制不满2年的国外硕士满4年认定中级职称、2022年3月22日以前学制不满2年的国外硕士满3年认定中级职称)及以下学历且中级职称满1年;2022年3月22日及以后学制不满2年的国外硕士不满4年认定中级职称、2022年3月22日以前学制不满2年的国外硕士不满3年认定中级职称且中级职称满2年。

第十四条  主要贡献和作品成果积分。该积分标准,依据各系列副高级《评定标准》“申报人员技术资历鉴定标准”中“主要贡献”和“作品成果”两条相应条款进行量化。由所在单位“鉴定委员会”依据申报人员提供的其使用“职称申报系统”打印出的“主要贡献和作品成果鉴定意见表”和获奖证书、发表作品等材料,进行审查、鉴定并选择填涂、签字、盖章;由申报单位在“申报或主管单位职称审查系统”中录入鉴定结果并连同所有经鉴定的纸质材料报主管单位复审;经主管单位复审并确认后,该系统将给出主要贡献和作品成果的实际积分。

主要贡献和作品成果积分标准分值为:

“主要贡献”达标18分、业绩突出者可增至46分;“作品成果”达标6分、业绩突出者可增至12分。

第十五条  水平能力积分。该积分标准,依据电力英语、计算机水平考试情况进行量化。参加国网人才中心组织的电力英语、计算机水平考试,考试结果由“职称申报系统”自动识别。

水平能力积分标准分值为:

英语水平合格4分,不合格0分;

计算机水平合格8分,不合格0分。

第十六条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评价积分。该积分标准,依据各系列副高级《评定标准》“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评价标准”中相应条款、专业进行量化。包括两部分,一是政治表现,二是申报人主要工作经历和能力。由所在单位“鉴定委员会”依据申报人员提供的其使用“职称申报系统”打印出的“所在单位评价意见表”进行评价并选择填涂、签字、盖章;由申报单位在“申报或主管单位职称审查系统”中录入评价结果并连同所有经评价的纸质材料报主管单位复审;经主管单位复审并确认后,该系统将给出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评价的实际积分。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评价积分标准分值为:0~20分。

第十七条  实际总积分与加权总积分的关系。实际总积分与加权总积分的区别在于,是否包含了“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两个评价因素并加权计算。若2者均为“是”,则加权总积分等于实际总积分;若2者有1项为“否”,则加权总积分为0。其中,“政治表现、职业道德”由所在单位评价。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打分。相应系列评审委员会正式评审实行在线评审打分方式。在线评审打分将根据申报人员专业理论水平、中级职称取得年限、主要贡献和作品成果、水平能力、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评价5部分鉴定和评价情况进行;“在线积分评定系统”将按统一规范的程序,计算并给出每位被评者的评委会评审打分结果。

评审委员会评审打分标准分值为:0~100分。

第十九条  在线评审后续工作。评定通过名单将进行网上“公示”;主管单位接国网人才中心印发的职称通过文件和制发的职称证书后,将各类鉴定、评价意见等纸质材料返回至所在单位留存至少3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成立鉴定委员会。为确保申报人员专业理论水平、主要贡献和作品成果的真实、准确,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成立“鉴定委员会”并报主管单位备案管理。“鉴定委员会”作为鉴定申报人员专业理论水平(规定学历层次及专业对口情况)、中级职称取得年限、主要贡献和作品成果、水平能力、完成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评价意见等全部工作的权威机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5人,主任原则上由单位分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领导担任。“鉴定委员会”对鉴定和评价结果的真实、准确全权负责,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鉴定、评价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主管单位要成立复审专家组。为确保对申报人员水平业绩评价能统一标准,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由主管单位成立“复审专家组”,对经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鉴定后的专业理论水平(规定学历层次及专业对口情况)、中级职称取得年限、主要贡献和作品成果、水平能力、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评价意见及其所有佐证材料进行复审和确认。“复审专家组”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复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所在单位鉴定、主管单位复审和国网人才中心查处原则。所在单位对申报人员“工作经历和能力”进行鉴定时,必须依据评价标准各条款对应的具体评分标准,对申报人员提供的直接证明和支撑材料进行鉴定,给出的鉴定结果做到有据可查。对申报人员在某项工作中的参与角色的认定,必须以该成果(或项目、专业工作)的立项书、结题书、鉴定意见等正式且直接相关的材料中的成员名单为依据;对成果的级别、成果的推广应用范围、承担工程的规模、工作量的大小等的认定,也必须以申报人员提供的与成果直接相关的正式材料为依据;对申报人员参与制定的教材、技术规范、标准等成果的出版状况(公开出版、内部发行、非正式稿)和颁发状况(正式颁发、已定稿但未正式颁布、仅完成起草),进行客观准确的界定;对申报人员在专业工作领域的熟悉程度、对相关工具或技能的掌握程度、提交技术报告的水平等的认定,也必须以充分的证据材料为基础,给出客观、公正的鉴定结果。

主管单位在复审时也按照以上原则进行审查。

国网人才中心组织对相关举报进行查处过程中,也将按以上原则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自申报人员报名参加副高级职称业绩积分开始至取得副高级职称的评定工作全过程,将始终在公众监督下进行,以此充分体现职称评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3

 

正高级职称答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申报正高级职称人员的专业水平,鼓励多出人才,促进电力科技进步与发展,适应人才强企战略需要,在正高级职称评定工作中实行统一答辩,国网人才中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系统各单位和其他履行国网人才中心职称评定工作程序全过程以及委托评审单位相关专业的正高级职称申报人员。

第三条  正高级职称答辩(以下简称“答辩”)按照各专业类别统一组织实施,原则上以分支专业成立答辩专家小组,由各小组组长组织对本组答辩人员进行答辩。答辩专家小组的组成,由国网人才中心与相应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研究确定。答辩的总体流程:答辩人员自述、答辩专家提问及答辩人员答辩、小组评价。

 

第二章  答辩程序及要求

第四条  确定答辩人员。依据各系列《评定标准》,通过各主管单位复审且在电力人力资源网公布的入围当年度正高级职称申报人员,为参加答辩人员人选。

第五条  成立答辩专家组。由各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成立本专业正高级职称答辩专家组,并根据本年度申报人员具体情况可分为若干答辩小组,筹备答辩具体工作。

答辩材料审阅。由答辩委员会统一组织答辩专家在正式答辩前对答辩人员的材料进行预审。通过审阅答辩人员材料,了解其基本信息、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等情况,重点研读答辩人员提交的代表论文、突出业绩和成果材料。以重点研读的内容为主,针对每名答辩人员分别书面初拟3-5个答辩题目。

第六条  答辩报到。答辩人员按答辩通知要求按时到指定地点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规定,影响答辩。

第七条  答辩前准备。答辩人员根据公布的答辩时间表,于本人答辩开始前30分钟到达答辩等候室。工作人员请答辩人员进入答辩室之前,答辩人员要出示相关证件,以便工作人员查验。答辩人员进入答辩室后将手机关闭或设置为无声状态。

第八条  开展答辩。每名答辩人员答辩时间为20分钟左右,流程主要包括申报人员自述、答辩专家提问及答辩人员答辩环节。

答辩人员自述环节不超过3分钟。自述内容主要包括:本人基本情况、专业学习和专业工作经历、主要研究方向和成果、业绩贡献、对本专业领域发展前景和趋势的认识和学习情况、以及对本人今后专业工作的计划和设想。答辩人员答辩时不得携带任何讲稿和提纲。

答辩专家提问及答辩环节15分钟左右。答辩专家向答辩人员提出答辩问题,由答辩人员现场作答。答辩以问答为主,可多次随机追问,通过答辩考察了解答辩论文的真伪、学术水平的高低,衡量答辩人员的科研成果在所从事专业领域内的学术位置和作用。答辩专家同时做好书面记录。

第九条  答辩人员离场。答辩结束后,答辩人员听从工作人员指挥且立即自行离开答辩会议场所;不得在答辩所在地无故停留;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尚未完成答辩的其他答辩人员交流答辩相关内容。

第十条  小组评价。各小组的答辩人员完成答辩并离场后,答辩专家对组内各答辩人员答辩情况进行集中讨论和综合评价,由每名答辩专家依据本专业答辩标准和答辩专家评价意见表(另发)的具体条款,独立对组内所有答辩人员进行书面评价,作为小组评价结果,待提交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备用。

第十一条  答辩监督。答辩期间,由国网人才中心统一安排,向每个专业组委派或指派若干名观察员,监督并参加各专业答辩组相关辅助工作。

 

第三章  各专业系列答辩标准

第十二条  电力工程技术。熟练掌握本专业的知识,并对从事的专业方向(或工作领域)有深入的研究;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专业有关的现行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非常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非常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市场信息和发展趋势;熟悉两个及以上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及其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非常熟悉现代管理科学等知识。

第十三条  工业工程技术。熟练掌握工业工程专业的专业知识,并对从事的某一分支专业领域的主要专业知识有较深入的研究;熟练掌握与工业工程有关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政策和技术法规;非常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产品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熟悉主要相关专业的专业知识,及其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第十四条  经济系列。全面、系统地掌握与经济有关的基础理论知识,主要包括:经济学、财政与金融、统计与会计、管理学、市场营销、经济法等方面的基础理论知识。根据所从事专业方向(或工作领域)的不同和工作实际,对所列的基础理论知识可以有所侧重;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专业有关的现行法规、标准和规范;非常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专业知识并对从事的专业方向(或工作领域)有比较深入的研究;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管理状况、市场信息和发展趋势。熟悉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及其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电力生产的基础知识。

第十五条  会计系列。具有系统、坚实的财务会计和经济理论基础知识和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熟悉与财会工作相关经济法律、法规,通晓《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各项配套法规和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熟悉国内外现代财务管理的科学方法和发展趋势。

第十六条  技工院校教师系列。熟练掌握本专业的知识,并对从事的专业方向(或工作领域)有深入的研究;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市场信息和发展趋势;熟悉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及其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第十七条  档案系列。有广博的档案学知识和相关学科知识;对档案学理论研究有较深的造诣,提出过重要的有独创性的专业理论见解;对从事的专业方向(或工作领域)有深入的研究,是本专业的学术带头人;熟悉国内外本学科及主要相关学科的科学管理、技术水平、研究动态、市场信息以及发展趋势,掌握发展前沿的状况。

第十八条  新闻系列。全面、系统、深入地掌握新闻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全面掌握与新闻专业有关的电力法规与电力政策及电力专业基本知识;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水平和发展趋势,并有较深刻的认识和评论;较全面掌握新闻采访、编辑、美术、摄影业务及专职工作的各种专业技能和技巧;对某学科有系统的研究和较深的造诣;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或艺术知识;熟悉现代科学管理知识。

第十九条  卫生系列。精通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并在本专业领域有独到见解;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和法规,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和规章制度;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把新技术、新理论应用于临床和科研实践。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正高级职称答辩组织和实施全过程,将始终坚持职称评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工作流程和标准开展,答辩专家、答辩人员和工作人员严格遵守相关答辩工作纪律,确保答辩过程的规范性和答辩结论的客观公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4

 

职称相关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加强职称相关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参加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参考人员”)、从事和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考试是指国网人才中心组织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级职称考试。考试形式包括在线视频监控考试、线下上机考试、线下纸笔考试等类型。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参考人员以及考务人员、其他相关人员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试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  国网人才中心负责相关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与监督、对违纪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承办考试的机构根据合同要求负责考试具体实施。

 

第二章 参考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五条  参考人员在考前应认真阅读考试要求、参考人员须知等考试相关规定;应明确考试时间和考试方式等重要信息;以在线视频监控考试形式开展的考试,参考人员应准备符合考试要求的设备并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试考。因参考人员未阅读考试要求及考试须知、未参加试考等个人原因致使无法正常考试的,由参考人员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参考人员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当次科目考试成绩且由国网人才中心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建议由所在单位纳入绩效考核管理

(一)在线视频监控考试

1.监控设备未按照考试要求放在指定位置或未开启摄像设备、音频采集设备的;

2.佩戴耳机、耳麦等各类接听设备的;

3.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座位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询问他人、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以任何方式记录考试题目的;

6.考试过程中监控摄像黑屏超过一分钟的;

7.考试过程中翻看书籍、资料,使用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或使用其他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设备的;

8.作答空间内出现除参考人员外的无关人员,或通过他人协助进行作答的;

9.考试过程中出现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讨论、对话等声音的;

10.其他经考试机构及人才中心核实,被认定为违反考试公平性的行为。

(二)线下上机考试

1.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2.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设备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3.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经口头警告无效的;

4.传、接与考试无关物品的;

5.在考场或者禁止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其他应当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三)线下纸笔考试

1.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2.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3.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4.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5.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6.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7.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8.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9.其他应当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参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当次科目考试成绩,并三年之内不得参加国网人才中心组织的同类别考试,且由国网人才中心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建议由所在单位纳入绩效考核管理,并按照员工奖惩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处理结果报国网人才中心备案。

(一)在线视频监控考试

1.伪造资料、身份信息,替代他人或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考试的;

2.考试过程中佩戴口罩、墨镜、帽子,或用其它方式遮挡面部,故意遮挡、关闭监控摄像头,或故意偏离摄像范围等逃避监考的;

3.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等的;

4.其他情节较为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二)线下上机考试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2.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3.夹带、抄袭或者试图抄袭书籍、资料、笔记本、电子设备等的;

4.使用手机或其它电子设备查看资料、信息,或与考场内外任何人士通讯或试图通讯的;

5.恶意操作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运行的;

6.未经许可擅自中途离开考场的;

7.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8.其他情节较为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三)线下纸笔考试

    1.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2.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3.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4.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5.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6.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7.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8.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参考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参考人员的;

(四)严重扰乱考试秩序,危及考试工作人员安全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参考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条  监考人员要严格按照《考试纪律》的要求认真履行监考任务。各监考人员要在每场考试结束后将违纪违规参考人员信息核查、汇总后统一送交国网人才中心,由国网人才中心工作人员再次审核。

第十一条  考务和监考人员要提前30分钟进行考试准备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妥善解决或上报。考务和监考人员工作职责:

(一)检查考试前的准备情况;

(二)及时处理参考人员考前遇到的问题,保障考试顺利进行;

(三)检查到考率、参考人员状态及考试纪律等;

(四)纠正考试中不规范的行为。

第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考务工作相关单位对考试工作进行认真总结,从考风、考务、考试纪律、考试组织工作等方面总结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继续从事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建议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国网人才中心对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一)考试开始前没有及时告知试考时间、正式考试时间和登录方式的;

(二)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三)提示或者暗示参考人员答案的;

(四)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者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六)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七)考试期间在考场内有与监考无关行为的;

(八)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网人才中心或者有关单位将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建议由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国网人才中心对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一)因命(审)题(卷)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或者取得相应证书的;

(三)窃取、擅自更改、编造或者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四)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

(五)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六)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七)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者打击报复参考人员的;

(八)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违反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保密工作有关规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试卷及相关材料内容泄露、丢失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网人才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

 

电力工程技术正高级职称申报要求

 

一、适用范围

电力工程技术主要包括热能动力工程、水能及新型能源动力工程、输配电及用电工程和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

1.热能动力工程

包括发电机、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热工过程控制及其仪表、供热与制冷、建筑与安装、物料输送、金属与焊接、火电厂化学、工程测量、环境保护、新型发电技术及其它与热能动力工程有关的专业。

2.水能及新型能源动力工程

包括发电机(抽蓄电站)、水能利用(含水库)、工程地质、水文泥沙、水力机械、水工建筑物、施工组织、金属结构、水电厂自动化、工程测量、环境保护、征地移民、新能源发电、储能、氢能技术及其它与水能及新型能源动力工程有关的专业。

3.输配电及用电工程

包括电动机、变压器、绝缘技术、高低压电器设备、电力电子与电能变换、输电线路和变电站、电力防灾减灾、配电与用电系统及控制、电气测量技术、工程测量、环境保护、电工材料、电能质量技术及其它与输配电及用电工程有关的专业。

4.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

包括电力系统规划与设计、电力系统运行与分析、电力系统自动化、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新能源及储能并网、电力市场运营、电力碳中和、电力信息与人工智能、电力专用芯片及其它与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有关的专业。

二、业绩条件

(一)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业绩贡献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国家1项及以上或省部级2项及以上大型工程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或调试,通过审查或验收。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国家级1项或省部级2项科技项目,通过审查或验收,有重大创新性。

3.作为主要完成人,在科技攻关或工程实践中,解决关键领域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空白,并通过省部级及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评审或鉴定。

4.提出科技建议,1项被国家有关部门或2项被省部级有关部门采纳;完成1项及以上在本行业(本系统)推行的技术管理系统工程。经实践检验取得显著成效,对科技进步或专业技术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

5.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1项;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省公司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主要完成人)一等奖3项或二等奖4项或三等奖4项;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等专业专项奖国家级1项或省部级3项或省公司级(主要完成人)4项。

6.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4项,并获省部级及以上专利奖或提供成果转化合同(转化效益证明)。

(二)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作品成果条件之一: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及以上,其中核心期刊或被SCI、EI收录的论文至少1篇。上述公开发表的论文,经专家审核,确有创新或对工程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2.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的著作1部,其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3.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实用价值的教材或技术手册2本,其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4.参与编写或修订省部级及以上电力工程方面的标准、导则、规范、规程等2项(团标或企标3项)及以上,并颁布实施或公开发行。

 

 

 
 

工业工程技术正高级职称申报要求

 

一、适用范围

工业工程技术主要包括系统规划与管理、设施规划与设计、方法与效率工程、生产计划与控制、质量与可靠性管理、营销工程、工业安全与环境以及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等与工业工程有关的专业。

二、业绩条件

(一)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业绩贡献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国家1项及以上或省部级2项及以上大型工程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或调试,通过审查或验收。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国家级1项或省部级2项科技(管理)项目,通过审查或验收,有重大创新性。

3.作为主要完成人,在科技攻关或工程实践中,解决关键领域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空白,并通过省部级及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评审或鉴定。

4.提出科技建议,1项被国家有关部门或2项被省部级有关部门采纳;完成1项及以上在本行业(本系统)推行的技术管理系统工程。经实践检验取得显著成效,对科技进步或专业技术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

5.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1项;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省公司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主要完成人)一等奖3项或二等奖4项或三等奖4项;在本专业领域的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管理创新奖2项,或省部级管理创新奖(主要完成人)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3项或三等奖3项(含相应专业奖项)。

6.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4项,并获省部级及以上专利奖或提供成果转化合同(转化效益证明)。

(二)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作品成果条件之一: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及以上,其中核心期刊或被SCI、EI、SSCI、ISTP收录的论文至少1篇。上述公开发表的论文,经专家审核,确有创新或对工程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2.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的著作1部,其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3.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实用价值的教材或技术手册2本,其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4.参与编写或修订省部级及以上工业工程方面的中长期发展战略、企业经营规划、重要管理标准、导则、制度、规范、规程等2项及以上,并颁布实施或公开发行。




经济系列正高级职称申报要求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事经济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涉及专业包括计划管理、企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电力营销管理、物资管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六类。

二、业绩条件

(一)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后,具备下列业绩贡献条件之一:

1.从事经济研究工作,参与完成国家级课题1项;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省部级重点课题2项,并通过验收或结题,成果经济效益显著。

2.主持本专业领域管理改革,创造性地提出改进和加强管理的重要思路、意见和措施,并成功应用于经营管理等工作实践,在省公司级及以上单位推广,经验收认定取得较大的管理效益和经济效益。

3.提出经营管理或经济技术建议,1项被国家有关部门或2项被省部级有关部门采纳,对科技进步、专业技术发展或提高管理水平、经济效益具有重大促进作用。

4.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1项;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省公司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主要完成人)一等奖3项或二等奖4项或三等奖4项;在经济领域的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管理创新奖2项,或省部级管理创新奖(主要完成人)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3项或三等奖3项(含相应专业奖项)。

(二)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后,具备下列作品成果条件之一: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及以上,其中核心期刊或被SCI、EI、SSCI、ISTP收录至少一篇。上述公开发表论文,经专家审核,确有创新或对经济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2.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的著作1部或教材、技术手册2部,其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3.参与编写或修订省部级及以上经济技术或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中长期发展战略、企业经营规划、重要管理标准、制度、规范、规程等2项及以上,并颁布实施或公开发行。

4.主持完成省公司级及以上本专业相关研究报告、项目报告等代表性成果,并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重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

 

 


会计系列正高级职称申报要求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二、业绩条件

(一)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具备下列业绩贡献条件之一:

1.在本专业管理工作中,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省部级及以上或主持完成省公司级及以上会计相关领域重大项目2项,通过审查或验收,解决重大会计相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经济效益。

2.作为主要完成人,在提升企业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显著工作业绩,企业电价、净利润、利润总额、营业收入利润率、资产负债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全国或本省同行业先进水平,并得到省公司级单位认可。

3.作为主要完成人,在会计改革、规范管理、重组改制、风险防范、政策争取、管理创新等方面管理实践取得显著工作业绩,并得到省部级有关部门认可、推广或表彰。

4.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1项;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省公司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及以上3项;会计领域专项奖国家级1项或省部级2项或省公司级(主要完成人)3项。

(二)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具备下列作品成果条件之一: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期刊或学术会议(实证会计国际研讨会、中国会计学会学术年会、CJAS 学术研讨会等)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及以上,其中,核心期刊或被SCI、EI、SSCI、ISTP、AHCI收录的论文至少1篇。上述公开发表的论文,经专家审核,确有创新或对会计实务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2.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的著作1部或教材、技术手册2部,其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3.参与编写修订省部级及以上或主持编写修订省公司及以上会计、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标准、制度、规范、规程等2项及以上,并颁布实施或公开发行。

4.主持完成省公司级及以上本专业相关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财务规划等代表性成果,并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重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

 

 


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定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技工院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和水平,加强公司技工院校师资队伍建设,加快推进公司职业教育培训现代化,根据《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90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评定标准

第二条 技工院校教师系列中、高级职称名称为: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称名称依次为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职称名称依次为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第三条 按照本评定标准,经评审合格并获得相应职称证书者,表明已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技工院校教师专业人员主要指在电力企业技工院校、教育培训机构从事教学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三章  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评定标准

第五条基本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师德素养和敬业精神,教风端正、学术严谨。

(二)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

(三)取得助理讲师或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证书,并满足相应专业工作年限。

(四)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第六条  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一)具有本专业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二)掌握本专业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好。

(三)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市场信息和发展趋势。

第七条  教学工作量要求

(一)教学工作量按任现职近四年的年平均值计算。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技能培训专职教师的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240课时额定工作量。管理培训专职教师的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120课时额定工作量。实习教学专职教师的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240课时额定工作量。

(二)经组织批准,承担科研项目、重点实验室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培训开发项目的教师,教学工作量可降低要求,但承担项目期间的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额定教学工作量的30%。

(三)兼任教研组组长的教师,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额定教学工作量的80%;在学校职能部门、非教学业务支撑机构工作的兼职教师(含专职学生管理人员),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额定教学工作量的30%。

(四)从其它职业技术学校、培训机构调入的教师,教学工作量可连续计算。

第八条  教学质量要求

教学内容符合教学大纲要求,能结合学生的实际,遵循教学规律,教学方法得当,能独立系统地讲授1门课程并较好的完成教学任务。近两年在本校(培训机构)教学质量督导评价中为良好及以上。

第九条  班主任经历要求

申报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的人员,应有在职业技术学校担任一年及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或有在培训机构担任10次班主任的工作经历。

第十条  职业技能操作水平要求

申报讲师人员应具备相关职业(工种)中级工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申报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人员应具备相关职业(工种)技师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

第十一条  业绩与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讲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后,具备下列业绩成果3项及以上:

(一)参与技工院校或培训机构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并获得地市公司级及以上表彰奖励。

(二)参与地市公司级及以上课题研究,并通过结题验收。

(三)参与地市公司级及以上的精品课程(含网络共享课程)、实训基地或教学资源库建设。

(四)参与地市公司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或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等教学类比赛,取得三等奖及以上成绩。

(五)指导学生在地市公司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三等奖及以上成绩。

(六)获得与所从事专业或教学相关的专利1项。

(七)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八)公开出版学术专著或教材1本,其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万字。

(九)参与编写地市级及以上教育培训及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制度等,并颁布实施或公开发行。

 

第四章  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评定标准

第十二条基本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师德素养和敬业精神,教风端正、学术严谨。

(二)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

(三)取得讲师或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证书,并满足相应专业工作年限。

(四)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一)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并对从事的专业方向或工作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

(二)了解本学科前沿动态,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手段,教学经验丰富。

(三)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市场信息和发展趋势。

第十四条  教学工作量要求

(一)教学工作量按任现职近四年的年平均值计算。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技能培训专职教师的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240课时额定工作量。管理培训专职教师的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120课时额定工作量。实习教学专职教师的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240课时额定工作量。

(二)经组织批准,承担科研项目、重点实验室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培训开发项目的教师,教学工作量可降低要求,但承担项目期间的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额定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三)兼任教研组组长的教师,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额定教学工作量的80%;在学校职能部门、非教学业务支撑机构工作的兼职教师(含专职学生管理人员),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额定教学工作量的30%。

(四)从其它职业技术学校、培训机构调入的教师,教学工作量可连续计算。

第十五条  教学质量要求

教学内容符合教学大纲要求,能结合学生的实际,遵循教学规律,教学方法得当,能独立系统地讲授2门课程并较好的完成教学任务。近两年在本校(培训机构)教学质量督导评价中为优秀。

第十六条  班主任经历要求

申报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的人员,应有在职业技术学校担任一年及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或有在培训机构担任10次班主任的工作经历。

第十七条  职业技能操作水平要求

申报高级讲师人员应具备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工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申报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人员应具备相关职业(工种)高级技师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

第十八条  业绩与成果要求

取得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后,具备下列业绩成果3项及以上:

(一)参与技工院校或培训机构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并获得地市级及以上表彰奖励。

(二)主持地市级及以上课题研究,并通过结题验收;或作为核心骨干参与科技项目获得地市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及以上。

(三)主持或作为核心骨干参与地市级及以上的精品课程(含网络共享课程)、实训基地或教学资源库建设。

(四)主持或作为核心骨干参与地市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或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等教学类比赛,取得省部级优秀奖及以上或地市级三等奖及以上成绩。

(五)作为排名第一的教师,指导职工或学生在地市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三等奖及以上成绩。

(六)作为核心骨干参与专业一体化课程教改工作,在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

(七)组建以本人为核心的地市级及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团队或校企融合教学工作团队。

(八)师带徒成效显著,带徒期间,徒弟取得地市公司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或职业技能竞赛三等奖及以上成绩。

(九)作为前三发明人,获得与所从事专业或教学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所从事专业或教学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2项。

(十)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或SCI、EI、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在其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十一)独立或作为排名前三的作者或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万字,公开出版学术专著或教材1本,且广泛使用,效果良好。

(十二)主持或作为核心骨干,编写地市级及以上教育培训及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制度等,并颁布实施或公开发行。

 

第五章  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评定标准

第十九条基本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师德素养和敬业精神,教风端正、学术严谨。

(二)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

(三)取得高级讲师或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证书,并满足相应专业工作年限。

(四)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第二十条  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一)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并对从事的专业方向或工作领域有深入的研究。

(二)具有较高理论研究水平,熟练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前沿发展动态,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和现代化教学手段。

(三)教学水平高超,教学特色鲜明,能够在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掌握人才培养规律,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在本专业(学科)发挥带头人作用。

第二十一条  教学工作量要求

(一)教学工作量按任现职近四年的年平均值计算。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技能培训专职教师的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240课时额定工作量。管理培训专职教师的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120课时额定工作量。实习教学专职教师的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240课时额定工作量。

(二)经组织批准,承担科研项目、重点实验室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培训开发项目的教师,教学工作量可降低要求,但承担项目期间的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额定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三)兼任教研组组长的教师,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额定教学工作量的80%;在学校职能部门、非教学业务支撑机构工作的兼职教师(含专职学生管理人员),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额定教学工作量的30%。

(四)从其它职业技术学校、培训机构调入的教师,教学工作量可连续计算。

第二十二条  教学质量要求

教学内容符合教学大纲要求,能结合学生的实际,遵循教学规律,教学方法得当,能独立系统地讲授2门课程并较好的完成教学任务。近两年在本校(培训机构)教学质量督导评价中为优秀。

第二十三条  班主任经历要求

申报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的人员,应有在职业技术学校担任一年及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或有在培训机构担任10次班主任的工作经历。

第二十四条  职业技能操作水平要求

申报正高级讲师人员应具备相关职业(工种)技师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申报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人员应具备相关职业(工种)高级技师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

第二十五条  业绩与成果要求

取得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后,具备下列业绩成果4项及以上:

(一)参与技工院校或培训机构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

(二)主持省部级及以上课题研究,并通过结题验收;或作为核心骨干参与科技项目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及以上。

(三)主持或作为核心骨干参与省部级及以上的精品课程(含网络共享课程)、实训基地或教学资源库建设。

(四)主持或作为核心骨干参与省部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或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等教学类比赛,取得国家级优秀奖及以上或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成绩。

(五)作为排名第一的教师,指导职工或学生在省部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三等奖及以上成绩。

(六)主持专业一体化课程教改工作,在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

(七)组建以本人为核心的省部级及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团队或校企融合教学工作团队。

(八)师带徒成效显著,带徒期间,徒弟取得地市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或职业技能竞赛二等奖及以上成绩。

(九)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所从事专业或教学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

(十)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或SCI、EI、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十一)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本,或作为主编公开出版教材1本,或作为排名第二的作者公开出版教材2本,且广泛使用,效果良好。

(十二)主持或作为核心骨干,编写省部级及以上教育培训及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制度等,并颁布实施或公开发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评定标准中所规定的专业理论知识要求为国家教育部所指定的内容。

 


档案系列职称评定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档案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绩贡献,调动广大档案专业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档案工作的发展,根据《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20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评定标准。

第二条  档案系列中、高级职称名称为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

第三条  按照本评定标准,经评审合格并获得相应职称证书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专业水平和能力。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档案专业人员指在各单位、各部门从事档案管理(含文书、科技、会计、声像、医疗卫生、人事档案、档案保护、编研、计算机档案管理)、档案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章  中级职称评定标准

第五条  基本要求

(一)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

(二)取得助理馆员职称证书,并满足相应专业工作年限。

(三)符合申报馆员要求的英语、计算机水平考试合格证书(成绩)。

第六条  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一)比较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二)比较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独立开展档案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第七条  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一)参与制定本单位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提高了本单位档案管理水平;具有档案业务问题研究的能力,能够制档案工作方案

(二)能够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

第八条  业绩与成果要求

(一)主要贡献

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业绩贡献条件之一

1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完成具有一定水平的技术项目、编研成果等,并经地市公司级及以上单位认定。

2获得省公司级及以上单位授予的本专业奖项。

3在省公司级及以上单位组织的档案专业学术或经验交流会上,提交过二篇及以上有价值的交流材料、经验总结等。

4曾讲授过本专业课程,且编写过本专业教材或讲义。

(二)作品成果

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作品成果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期刊上发表过1篇本专业论文。

2.参与编写本专业教材、技术手册等。

3.参与本专业规范、标准等的编制工作,并批准实施。

4.参与档案编研工作,完成有利用价值的编研材料。

第九条  所在单位评价标准

申报人员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负责档案管理部门或其某一方面的工作,拟定过本单位或负责分管的档案工作计划、方案等。

(二)主持或参与制定过本单位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或参与制定过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档案专业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

(三)独立从事过某一门类档案的采集、整理、鉴定、编研、保管、提供利用等工作。

(四)曾代表本单位档案部门参加基建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或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工作。

(五)曾负责对本单位业务部门立卷归档工作或所属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六)根据档案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熟练地掌握操作技术。

(七)根据单位档案现代化管理情况,对缩微复制及计算机、光盘等技术提出应用方案,熟练地掌握操作技术,能对常见的故障进行检修。

 

第四章  副高级职称评定标准

第十条  基本要求

(一)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

(二)取得馆员职称证书,并满足相应专业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  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一)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二)系统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较高质量完成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第十二条  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一)能够制定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对档案工作开展具有较强指导意义;具有较强档案业务问题研究能力,有较高水平的代表性技术成果。

(二)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馆员的工作和学习。

第十三条  业绩与成果要求

(一)取得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业绩贡献条件之一

1.在档案科研、现代化管理等工作中,完成具有较高水平的技术项目、编研成果等,并经省档案局或省部级及以上单位认定。

2.获得档案工作省部级科技进步(成果)奖;省部级管理创新等专项奖;省公司级科技进步(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并且是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

(二)取得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作品成果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期刊上发表过本专业2篇及以上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至少1篇为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

2.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过本专业著作、教材、技术手册等。

3.作为主要完成者,参与本专业省公司级及以上规范、标准等的编制工作,并批准实施。

4.在编研工作中,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过10万字、深层次加工并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编研史料或参考材料。

 

第五章  正高级职称评定标准

第十四条  基本要求

(一)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

(二)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证书,并满足相应专业工作年限。

第十五条  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一)深刻理解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二)全面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能够将档案工作与所在单位、行业进行深度融合,发挥引领与示范作用,得到业内认可。

第十六条  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一)能够创新性制定本单位、本行业的档案工作规定和发展规划;针对档案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制定可行的研究和解决方案;具有较强档案业务问题研究能力,有较高影响力的代表性技术成果,提出促进档案事业发展的新思路、新方法。

(二)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副研究馆员的工作和学习。

第十七条  业绩与成果要求

(一)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业绩贡献条件之一:

1.在档案科研、档案现代化管理等工作中,完成具有高水平的技术项目、编研成果等,并经国家档案局认定。

2.获得档案工作国家级奖项;省部级科技进步(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省部级管理创新等专项奖二等奖及以上。并且是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

(二)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作品成果条件之一:

1.在核心期刊(含SCI、EI、SSCI等收录)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及以上(至少1篇为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上述公开发表的论文,确有创新或对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2.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过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的著作、教材、技术手册等。

3.作为主要完成者,参与本专业国家、行业或省部级规范、标准等的编制工作,并批准实施。

4.在编研工作中,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过20万字以上、深层次加工并具有较高利用价值的编研史料或参考材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评定标准中获奖项目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新闻系列职称评定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新闻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绩贡献,调动广大新闻工作者的积极性,促进新闻事业的发展,根据《关于深化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0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评定标准。

    第二条  新闻系列中、高级职称名称为记者、编辑,主任记者、主任编辑,高级记者、高级编辑。

    第三条  按照本评定标准,经评审合格并获得相应职称证书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专业水平和能力。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新闻专业人员指在有正式刊号并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和经正式批准的电视台、新闻网站从事记者、编辑工作(含新闻发布、采编业务管理和学术研究)的专业人员。

 

第三章  中级职称评定标准

第五条  基本要求

(一)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

(二)取得助理记者或助理编辑职称证书,并满足相应专业工作年限。

(三)取得新闻记者证。

第六条  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掌握新闻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新闻学术水平。

第七条  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一)熟悉新闻运作规律,有扎实的专业判断和分析能力,能独立进行新闻采编工作,能基本解决采编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能够指导初级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第八条  业绩与成果要求

    (一)取得助理记者、助理编辑职称后,具备下列业绩贡献条件之一

    1.能独立完成新闻采访工作,并公开在报刊杂志、新媒体及客户端等媒体刊登单独署名或第一作者的稿件80篇或20万字以上,有3篇获省部级及以上奖项。

2.独立负责组稿、编稿、组版等编辑工作,编写稿件60万字以上,所编辑的稿件、版面(或标题)符合发表要求,有3篇获省部级及以上奖项。

3.主持并负责新媒体策划、采写、编辑、设计、制作、审核、发布等工作,审核符合公开发布要求的作品400件及以上,编辑制作符合公开发布要求的作品200件及以上,至少有10件作品单条阅读(点击)量在10万以上,有3件作品获省部级及以上奖项。

4.熟练掌握新闻体裁照片的拍摄技能,独立拍摄的新闻作品发表达到100幅及以上,有3篇新闻摄影作品获省部级及以上奖项。

5.曾讲授过本专业课程,或参加编写过本专业教材或讲义1万字及以上。

    (二)取得助理记者、助理编辑职称后,具备下列作品成果条件之一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及以上。

2.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的著作、教材、技术手册等1部。

3.参与编写或修订省公司级及以上新闻工作技术(管理)标准、制度、规范、规程等1项,并颁布实施。

 

第四章  副高级职称评定标准

第九条  基本要求

(一)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

(二)取得记者或编辑职称证书,并满足相应专业工作年限。

(三)取得新闻记者证。

第十条  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具有相当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全面掌握新闻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新闻学术造诣。

第十一条  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一)全面掌握新闻运作规律,有较深厚扎实的新闻采编实践功底,新闻工作经验比较丰富,能解决采编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工作业绩显著,采写或编发了为社会所认可的有一定影响力的新闻作品。

(二)是新闻采编专业领域全媒型或专家型的业务骨干,具有指导、培养中级及以下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三)取得一定的新闻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新闻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等。

第十二条  业绩与成果要求

(一)取得记者、编辑职称后,具备下列业绩贡献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负责人,曾主持完成过5次及以上重点新闻报道或新媒体重大主题传播项目。新闻报道公开在报刊杂志、新媒体及客户端等媒体刊登,单独署名或第一作者的稿件100篇或25万字及以上,有5篇稿件获省部级及以上奖项,其中至少有1篇获二等奖。

2.主持并负责组稿、编稿、审稿、组版等编辑工作,编写稿件80万字及以上,符合公开发表的要求,审稿符合公开见报发表的稿件400万字以上,有5篇稿件获省部级及以上奖项,其中至少有1篇获二等奖。

3.主持并负责新媒体策划、采写、编辑、设计、制作、审核、发布等工作,审核符合公开发布要求的作品400条及以上,编辑制作符合公开发布要求的作品200条及以上,至少有10件作品单条阅读(点击)量在10万以上,有5件作品获省部级及以上奖项,其中1件获二等奖。

4.精通新闻体裁照片的拍摄技能,独立拍摄的新闻作品发表达到100幅及以上,有5篇新闻摄影作品获省部级及省部级以上奖项,其中至少有1篇获二等奖。

5.系统地讲授过本专业课程,或主笔编写过本专业教材或讲义,单行本或合订本8万字及以上。

(二)取得记者、编辑职称后,具备下列作品成果条件之一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及以上。

2.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的著作、教材、技术手册等1部,其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3.参与编写或修订省部级及以上新闻工作技术(管理)标准、制度、规范、规程等1项,并颁布实施。

4.主持编写或修订省公司级及以上新闻工作技术(管理)标准、制度、规范、规程等3项,并颁布实施。

 

第五章  正高级职称评定标准

第十三条  基本要求

(一)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

(二)取得主任记者或主任编辑职称证书,并满足相应专业工作年限。

(三)取得新闻记者证。

第十四条  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系统掌握新闻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高的新闻学术造诣

    第十五条  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一)系统掌握新闻运作规律,有深厚扎实的新闻采编实践功底,新闻工作经验丰富,能解决采编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在采编业务方面有重大创新,工作业绩卓著,在新闻界有一定影响,采写或编发了为社会所认可的有较大影响力的新闻作品。

(二)是新闻采编专业领域全媒型或专家型的业务带头人,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三)取得重大新闻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新闻相关研究成果,推动新闻行业发展。

第十六条  业绩与成果要求

(一)取得主任记者、主任编辑职称后,具备下列业绩贡献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负责人,策划、组织完成过5次及以上电力行业重大新闻报道或新媒体重大主题传播项目,并获省部级及以上奖项,其中有1篇获一等奖或2篇获二等奖。

2.单独或主笔采写的新闻稿件被报刊杂志、新媒体及客户端等媒体采用的数量不少于30万字,有5篇作品获省部级及以上奖项,其中有1篇获一等奖或2篇获二等奖。

3.主持并负责组稿、编稿、审稿、组版等编辑工作,审稿符合公开发表要求的稿件500万字及以上,编稿符合公开发表要求的稿件100万字及以上,有5篇作品获省部级及以上奖项,其中1篇获一等奖或2篇获二等奖。

4.主持并负责新媒体策划、采写、编辑、设计、制作、审核、发布等工作,审核符合公开发布要求的作品400件及以上,编辑制作符合公开发布要求的作品200件及以上,至少有10件作品单条阅读(点击)量在10万以上,有5件作品获省部级及以上奖项,其中1件获一等奖或2件获二等奖。

5.精通新闻体裁照片的拍摄技能,独立拍摄的新闻摄影作品发表达到100幅及以上,有5幅摄影作品获省部级及以上奖项,其中1幅获一等奖或2幅获二等奖。

(二)取得主任记者、主任编辑职称后,具备下列作品成果条件之一: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及以上。

2.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的著作、教材、技术手册等1部,其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3.参与编写或修订省部级及以上新闻工作技术(管理)标准、制度、规范、规程等2项,并颁布实施。

4.主持编写或修订省公司级及以上新闻工作技术(管理)标准、制度、规范、规程等5项,并颁布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新闻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新闻理论、新闻采访学、新闻写作、新闻摄影、新闻评论、报纸(刊)编辑学等新闻基础理论和汉语知识。

第十八条  本评定标准中获奖项目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定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品德、能力、业绩,鼓励医务人员关注临床实践,培养更多人才,根据《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21〕51号)、《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4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评定标准。

第二条  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名称为副主任医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护师、副主任技师。

第三条  按照本评定标准,经评审合格并获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称证书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专业水平和能力。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指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其中,在一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门诊部、健康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连续5年及以上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基层相关条件申报,取得的职称仅限基层有效。

第五条  从事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等临床相关专业可申报临床、口腔、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从事公共卫生相关专业可申报公共卫生类别副主任医师;从事药学相关专业可申报副主任药师;从事护理专业可申报副主任护师;从事康复治疗、检验、放射、介入、核医学、放射治疗等专业可申报副主任技师。

 

第三章  评定标准

第六条  基本要求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的卫生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新时代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

(二)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

(三)取得主治(主管)医师或主管药师或主管护师或主管技师职称证书,并满足相应专业工作年限,不得转专业申报。

(四)完成国家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五)非基层人员申报副主任医师,应当有累计一年及以上在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参与援外、援藏、援疆、援青对口支援或在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承担卫生应急工作视同基层服务工作时间。

(六)申报临床、口腔、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的非基层人员需提供5-10份申报人主治或者主持的、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抢救、死亡或疑难病案。

第七条  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1.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2.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

第八条 非基层人员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一)副主任医师

1.临床、口腔、中医类别

(1)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较熟练地救治疑难危重病人。

(2)参考病案首页数据,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四个维度,利用诊治病种范围和例数、手术级别和例数、术后并发症发生率、单病种平均住院日、单病种次均费用等指标,科学准确评价医生的执业能力和水平(具体指标见附表1)。

(3)中医专业应参考中医病案首页数据,围绕以中医为主治疗的出院患者比例、中药饮片处方比、中医治疗疑难危重病患者数量、中医非药物疗法使用率等中医药特色指标,评价中医医师的中医药诊疗能力和水平(具体指标见附表1)。

(4)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

2.公共卫生类别

(1)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能将新技术应用于实际工作。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有一定的现场处置能力。

(3)参与组织对基层的技术指导。

(4)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

(二)副主任药师

1.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具有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的能力。

2.熟练掌握药品调剂相关程序,参与处方点评,用药咨询,指导患者合理用药。能够参与制定药物治疗方案,对临床用药结果做出准确分析,及时发现并处理处方和医嘱中出现的各种不合理用药现象,及时提出临床用药调整意见。

3.中药专业应具备中药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等中药药学服务能力,能够提供中药药物咨询服务,具有中药处方点评工作能力,提供合理使用中药建议。

4.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药师的能力。

(三)副主任护师

1.具有丰富的护理工作经验,较好解决护理工作中复杂的技术问题。

2.具有一定的护理工作组织和管理能力,能够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技术工作,并在本专业有所专长。

3.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参与护理科研工作。

4.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护理人员的能力,可承担一定的护理专题课讲座。

(四)副主任技师

1.熟练掌握本专业仪器设备的原理、性能、使用及其安装保养和维护。

2.熟悉本专业相关的工作标准与技术规范。

3.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

4.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技师的能力。

第九条  基层人员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一)基层副主任医师(含临床、口腔、中医类别,公共卫生类别)

1.有较丰富的基层本专业疾病诊治经验或较强的业务能力,能较好解决基层本专业工作中的问题。

2.完成单位规定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家医签约服务、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社区康复、社区重点人群保健、社区计划生育指导、合理用药(包含中药饮片处方比、中医非药物疗法使用率)、技术操作和健康档案管理等工作。

3.培养和带教下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较强的临床经验和分析总结能力。

4.任现职期间到上一级医疗卫生机构完成3个月及以上本专业的相关能力培训或进修。

(二)基层副主任药师

1.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具有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的能力

2.中药专业应具备中药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等中药药学服务能力,能够提供中药药物咨询服务,具有中药处方点评工作能力,提供合理使用中药建议。

3.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药师的能力。

4.任现职期间到上一级医疗卫生机构完成3个月及以上本专业的相关能力培训或进修。

(三)基层副主任护师

1.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工作标准、技术规范。

2.具有丰富的护理工作经验,有一定的护理工作组织和管理能力。

3.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护理人员的能力,可承担带教授课工作。

4.任现职期间到上一级医疗卫生机构完成3个月及以上本专业的相关能力培训或进修。

(四)基层副主任技师

1.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仪器设备的原理、性能、使用及其安装保养和维护。

2.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工作标准及技术规范。

3.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技师的能力

4.任现职期间到上一级医疗卫生机构完成3个月及以上本专业的相关能力培训或进修。

第十条 工作量要求

(一)非基层人员

取得中级医(药、护、技)师职称后,符合下列相应工作量要求:

副主任医师: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四个维度对工作进行总结,具体包括参加专业工作天数、门(急)诊人次数、出院人次数等,工作数量要求详见附表2。

副主任药师: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四个维度工作进行总结,具体包括参加专业工作天数、完成药历份数、提供临床咨询次数等,平均每年参加药学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

副主任护师: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四个维度工作进行总结,具体包括参加专业工作天数、护理专科门诊天数等,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护理、护理管理、护理教学工作总计不少于40周,病历首页责任护士和质控护士记录累计不少于480条(急诊、重症、手术室、血透、导管室等科室从相应记录单提取护士记录)

副主任技师: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四个维度工作进行总结,具体包括参加专业工作天数、完成检验/检查项目数、高风险操作/特殊检查人次数等,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

(二)基层人员

任现职期间,平均每年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一线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非基层人员业绩与成果要求

取得主治(主管)医师或主管药师或主管护师或主管技师职称后,具备下列业绩成果3项及以上,第一项为必备项。

(一) 解决本专业较复杂问题形成的临床病案、手术视频、护理案例、合理用药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技术指导报告或针对本专业质量改进获奖案例等。

(二)开展具有地市级以上先进水平的新技术、新业务;或结合临床实际开展科研项目,获地(市)级及以上科技进步(成果)奖。

(三)作为第一作者,在专业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或综述、个案报道等;或作为主要作者,参与撰写本专业技术著作。

(四)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级及以上科普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科普文章。

(五)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六)具备一定的教学能力,承担本专业学术讲座不少于10次。

(七)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第十二条  基层人员业绩与成果要求

(一)基层副主任医师(含临床、口腔、中医类别,公共卫生类别)

取得主治(主管)医师职称后,具备下列业绩成果3项及以上:

1.完成慢病管理典型病例分析报告6份及以上。

2.参与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或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撰写总结分析报告。

3.参与完成本专业课题,获得科技奖励

4.作为第一或第二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综述、科普文章。

5.结合工作实践,取得基层应用型专利或发明。

6.带教下级卫生专业人员专业授课,或开展健康宣教讲座5次及以上。

7.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二)基层副主任药师

取得主管药师职称后,具备下列业绩成果3项及以上:

1.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能力、技术指导方案,或针对本专业的质量改进案例等。

2.参与完成本专业课题,获得科技奖励。

3.作为第一或第二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

4.向大众普及专业相关的科普文章、音(视)频、应用程序等作品3项及以上。

5.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的著作、教材。

6.带教下级药师专业授课。

7.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三)基层副主任护师

取得主管护师职称后,具备下列业绩成果3项及以上:

1.参与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或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撰写总结分析报告;或解决基层本专业问题形成的护理案例、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等。

2.开展专题讲座3次及以上。

3.向大众普及专业相关的科普文章、音(视)频等作品3项及以上。

4.作为第一或第二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综述、科普文章。

5.结合工作实践,取得基层应用型专利或发明。

6.带教下级护理人员专业授课。

7.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四)基层副主任技师

取得主管技师职称后,具备下列业绩成果3项及以上:

1.代表本人最高水平的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专业技术报告,操作视频或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等。

2.开展新技术或新项目,解决基层技术难题。

3.参与完成本专业课题,获得科技奖励

4.作为第一或第二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或参与撰写专业技术著作。

5.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

6.具备一定的教学能力,承担本专业学术讲座10次及以上。

7.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评定标准中获奖项目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附表:1.临床、中医、口腔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指标

      2.医师晋升工作量要求

 
 

附表1

临床、中医、口腔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指标

评价维度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定义

计算方法

技术

能力

出院患者

病种范围

和例数

基本病种覆盖率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本专业出院患者中覆盖的基本病种数占本专业所有基本病种数的比例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本专业出院患者覆盖基本病种数/本专业基本病种总数脳100%

基本病种诊疗人数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本专业基本病种出院人数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符合本专业基本病种纳入条件的出院人数之和

疑难病种覆盖率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本专业出院患者中覆盖的疑难病种数占本专业所有疑难病种数的比例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本专业出院患者覆盖疑难病种数/本专业疑难病种总数脳100%

疑难病种诊疗人数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本专业疑难病种出院人数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符合本专业疑难病种纳入条件的出院人数之和

出院患者

手术难度

和例数

基本手术覆盖率

考核期内医师施行的本专业基本手术(或操作)种类数占所有基本手术(或操作)种类数的比例

考核期内出院患者中医师施行的本专业手术(或操作)患者覆盖基本手术种类数/本专业基本手术(或操作)种类总数脳100%

基本手术人次数

考核期内医师施行的本专业基本手术(或操作)的人次数

考核期内出院患者中医师施行的符合本专业基本手术(或操作)纳入条件的手术人次数之和

疑难手术覆盖率

考核期内医师施行的本专业疑难手术(或操作)种类数占所有疑难手术(含操作)种类数的比重

考核期内出院患者中医师施行的本专业手术(或操作)患者覆盖疑难手术种类数/本专业疑难手术种类总数脳100%

疑难手术人次数

考核期内医师施行的本专业疑难手术(或操作)的人次数

考核期内出院患者中医师施行的符合本专业疑难手术(或操作)纳入条件的手术人次数之和

技术

能力

中医治疗

情况

以中医为主治疗的出院患者比例

考核期内医师以中医为主治疗本专业出院患者的比例

考核期内医师以中医为主治疗的本专业出院患者数量/本专业出院患者总数脳100%

中药饮片处方比

考核期内医师对出院患者开具的中药饮片处方占所有处方的比例

考核期内医师对出院患者开具的中药饮片处方数/所有处方总数脳100%

中医治疗疑难危重病患者数量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本专业疑难病数量

考核期内出院患者中医诊治的本专业疑难病数量

中医非药物疗法

使用率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出院患者使用中医非药物疗法的比例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出院患者使用中医非药物疗法数量/中医药物和非药物疗法总数脳100%

中医药治疗疗效

考核期内医师用中医药方法治疗本专业疾病疗效

同行评议

质量

安全

并发症

发生率

出院患者并发症

发生率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出院患者在住院期间因治疗或者施行某种择期手术或操作而发生并发症的例数占同期医师诊治的出院人数的比例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出院患者在住院期间因治疗或者施行某种择期手术或操作而发生并发症的人数/同期该医师诊治的所有出院人数脳100%

资源

利用

平均住院日

平均住院日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某病种出院患者平均住院时间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某病种出院患者占用总床日数/同期该医师诊治的同病种出院人数

患者

管理

次均费用

住院患者次均费用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某病种出院患者平均住院费用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某病种出院患者总住院费用/同期该医师诊治的同病种出院人数

注1:某专业基本病种、疑难病种、基本手术、疑难手术由专家共识和大数据统计结果形成。

注2:手术人次计算:患者在1次住院期间施行多次手术,按实际手术次数统计;在1次手术中涉及多个部位手术的按1次统计。

 

 

 

 

 
 

附表2

医师晋升工作量要求

 

专业
类别

评价项目

单位

晋升
副主任医师

临床专业

临床

非手术为主临床专业

门诊工作量
(有病房)

单元

400

内科学、心血管内科学、呼吸内科学、消化内科学、血液病学、内分泌学、风湿与临床免疫学、肾内科学、传染病学、变态反应学、神经内科学、精神病学、肿瘤内科学、儿科学等,有病房的皮肤与性病学、康复医学、疼痛学、老年医学、全科医学等

出院人数

(参与或作为治疗组长)

人次

1000

门诊工作量
(无病房)

单元

500

皮肤与性病学、精神病学、康复医学、疼痛学、老年医学、全科医学等

手术/操作人次

人次

内镜 5000;

支气管镜200

消化内科学、呼吸内科学

手术为主临床专业

门诊工作量
(有病房)

400

外科学、普通外科学、骨外科学、泌尿外科学、小儿外科学、妇产科学、妇科学、产科学、耳鼻咽喉科学、眼科学、肿瘤学、运动医学、计划生育学等

300

胸心外科学、神经外科学、烧伤外科学、整形外科学

临床

手术为主临床专业

出院人数

(参与或作为治疗组长)

人次

400

胸心外科学(心外)、神经外科学、烧伤外科学

1500

外科学、普通外科学、骨外科学、妇产科学、妇科学、产科学、眼科学

600

胸心外科学(胸外)、泌尿外科学、耳鼻咽喉科学、肿瘤学、运动医学、小儿外科学

出院患者手术
/操作人次

人次

800

外科学、普通外科学、骨外科学、眼科学、运动医学、整形外科学、计划生育学

400

胸心外科学(胸外),泌尿外科学、小儿外科学、耳鼻咽喉科学、肿瘤外科学、妇产科学、妇科学、产科学

200

胸心外科学(心外)、神经外科学、烧伤外科学

其他临床专业

参与诊疗患者人数

人次

1500

临床营养学、重症医学、麻醉学、疼痛学、急诊医学、临床医学检验学

签发检查报告份数

7500

临床医学检验学

5000

放射医学、超声医学

4000

病理学

2500

核医学

中医

非手术为主专业

门诊工作量(有病房)

单元

400

中医内科、中医妇科、中医儿科、针灸、推拿、中西医结合内科、中西医结合妇科、中西医结合儿科、全科医学(中医类)

出院人数

(参与或作为治疗组长)

人次

600

门诊工作量(无病房)

单元

500

手术为主专业

门诊工作量(有病房)

单元

300

中医外科、中医肛肠、中医皮肤、中医妇科、中医骨伤、中医耳鼻喉、中医眼科、中西医结合外科、中西医结合妇科

出院人数

(参与或作为治疗组长)

人次

400

出院患者手术
/操作人次

人次

300

门诊工作量(无病房)

单元

500

口腔

无病房科室

门诊工作量

单元

800

 

诊疗人次

人次

3000

 

有病房科室

门诊工作量

单元

400

 

出院人数
参与或作为治疗组组长

人次

350

 

出院患者手术
/操作人次数

人次

300

 

公卫

——

——

 

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其中现场工作或在基层工作天数不少于60天/年

 

注1:工作量指标是中级晋升副高期间的完成工作量,均从聘任时间开始计算。半天(4小时)接诊不少于15位为1个有效单元。非急诊科医生在5年期间如轮转急诊科,工作期间按照4小时为一个门诊单元数计算。针灸、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中医治疗技术,因受手法操作时间限制,工作量按照4小时为一个门诊单元数计算,不考虑治疗病人数量。

注2:肾内科学专业透析工作按照4小时为一个门诊单元计算;传染病学专业医师门诊工作量包含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工作时间和会诊时间,如无病房则放入无病房组。

注3:全科医学专业医师门诊工作量包含下基层指导工作时间,如无病房则放入无病房组。

注4:内镜诊疗5000人次(含内镜下治疗手术,晋升副主任医师至少500例,门诊患者和出院患者均包括)为消化内科学专业必备的申报条件之一。

注5:呼吸内镜诊疗200人次(含呼吸内镜下检查与治疗,门诊患者和出院患者均包括)为呼吸内科学专业必备的申报条件之一。

注6:心血管内科学和神经内科学及其他有介入治疗的专业可参照手术为主临床专业执行。

注7:整形外科学和计划生育学专业的工作量指标不含出院人数,其出院患者手术/操作人次数调整为手术/操作人次数(含门诊患者和出院患者手术/操作人次数)。

注8:出院患者手术/操作人次晋升副主任医师以主刀或一助计算。

注9:临床医学检验学专业中,形态、血液、微生物等亚专业申报条件为参与诊疗患者人次数,临检、生化、免疫等亚专业的申报条件为签发检查报告份数。

 

 

 

 

 

 

 

 

 

 

 

 
 

卫生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定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品德、能力、业绩,鼓励医务人员关注临床实践,培养更多人才,根据《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21〕51号)、《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4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评定标准。

第二条  卫生系列正高级职称名称为主任医师、主任药师、主任护师、主任技师。

第三条  按照本评定标准,经评审合格并获得主任医(药、护、技)师职称证书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专业水平和能力。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指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其中,在一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门诊部、健康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连续5年及以上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基层相关条件申报,取得的职称仅限基层有效。

第五条  从事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等临床相关专业可申报临床、口腔、中医类别主任医师;从事公共卫生相关专业可申报公共卫生类别主任医师;从事药学相关专业可申报主任药师;从事护理专业可申报主任护师;从事康复治疗、检验、放射、介入、核医学、放射治疗等专业可申报主任技师。

 

第三章  评定标准

第六条  基本要求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的卫生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新时代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

(二)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

(三)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称证书,并满足相应专业工作年限,不得转专业申报。

(四)完成国家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五)非基层人员申报主任医师,取得副主任医师职称后在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累计一年及以上的,同等条件下优先通过。参与援外、援藏、援疆、援青对口支援或在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承担卫生应急工作视同基层服务工作时间。

(六)申报临床、口腔、中医类别主任医师的非基层人员需提供5-10份申报人主治或者主持的、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抢救、死亡或疑难病案。

第七条  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1.系统掌握本专业最新理论知识与技术、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2.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

第八条  非基层人员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一)主任医师

1.临床、口腔、中医类别

(1)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

(2)参考病案首页数据,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四个维度,利用诊治病种范围和例数、手术级别和例数、术后并发症发生率、单病种平均住院日、单病种次均费用等指标,科学准确评价医生的执业能力和水平(具体指标见附表1)。

(3)中医专业应参考中医病案首页数据,围绕以中医为主治疗的出院患者比例、中药饮片处方比、中医治疗疑难危重病患者数量、中医非药物疗法使用率等中医药特色指标,评价中医医师的中医药诊疗能力和水平(具体指标见附表1)。

(4)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带教指导下级医师不少于2名

2.公共卫生类别

(1)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

(2)具备公共卫生现场处置能力、计划方案制定能力、技术规范制定能力。

(3)业务管理技术报告撰写能力、科普能力、科研教学能力、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等方面的能力。

(4)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带教指导下级医师不少于2名

(二)主任药师

1.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

2.药学专业工作经验丰富,熟练掌握药品调剂相关程序,参与处方点评,用药咨询,指导患者合理用药。能够组织制定药物治疗方案,对临床用药结果做出准确分析,能及时发现并处理处方和医嘱中出现的各种不合理用药现象,及时提出临床用药调整意见。

3.中药专业应具备中药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等中药药学服务能力,能够提供中药药物咨询服务,具有中药处方点评工作能力,提供合理使用中药建议。

4.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药师的能力,有带教经历。

(三)主任护师

1.精通护理业务,系统掌握本专科病人的护理要点、治疗原则,能熟练解决疑难疾病及新发现疾病的重大护理技术问题。

2.能够组织、管理、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技术工作,并在本专业有所专长。任期内主持护理查房和护理疑难病案讨论,组织参与危重、疑难病人护理计划的制定及实施。

3.具有承担护理相关专题讲座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

4.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护理人员的能力,承担护理教学工作,有带教经历。

(四)主任技师

1.精通本专业某一领域的技能,并有所专长。

2.掌握本专业最新前沿技术,发展方向,并服务于临床实践。

3.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

4.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技师的能力,有带教经历

第九条  基层人员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一)基层主任医师(含临床、口腔、中医类别,公共卫生类别)

1.有丰富的基层本专业疾病诊治经验或较强的业务能力,能较好解决基层本专业工作中的复杂问题。在本单位内主持适宜技术推广。

2.完成单位规定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家医签约服务、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社区康复、社区重点人群保健、社区计划生育指导、合理用药(包含中药饮片处方比、中医非药物疗法使用率)、技术操作和健康档案管理等工作。

3.培养和带教下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较强的临床经验和分析总结能力。

(二)基层主任药师

1.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

2.中药专业应具备中药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等中药药学服务能力,能够提供中药药物咨询服务,具有中药处方点评工作能力,提供合理使用中药建议。

3.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药师的能力。

(三)基层主任护师

1.能够吸取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术并应用于临床实践。

2.能够规范书写与实际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医学文书和资料,具备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能力

3.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护理人员的能力,有带教下级护理人员的经历,并可承担健康宣教讲座。

(四)基层主任技师

1.精通本专业某一领域的技能,并有所专长。

2.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和技术操作能力,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

3.在业务工作中发挥较大作用,能熟练处理本专业工作中复杂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技师的能力

第十条  工作量要求

(一)非基层人员

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称后,符合下列相应工作量要求:

主任医师: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四个维度对工作进行总结,具体包括参加专业工作天数、门(急)诊人次数、出院人次数等,工作数量要求详见附表2。

主任药师: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四个维度工作进行总结,具体包括参加专业工作天数、完成药历份数、提供临床咨询次数等,平均每年参加药学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

主任护师: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四个维度工作进行总结,具体包括参加专业工作天数、护理专科门诊天数等,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护理、护理管理、护理教学工作总计不少于35周,病历首页责任护士和质控护士记录累计不少于240条(急诊、重症、手术室、血透、导管室等科室从相应记录单提取护士记录)。

主任技师: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四个维度工作进行总结,具体包括参加专业工作天数、完成检验/检查项目数、高风险操作/特殊检查人次数等,平均每年参加医技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

(二)基层人员

任现职期间,平均每年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一线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非基层人员业绩与成果要求

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称后,具备下列业绩成果3项及以上,第一项为必备项。

(一)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临床病案、手术视频、护理案例、合理用药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技术指导报告或针对本专业质量改进获奖案例等。

(二)作为主要负责人,开展地市级及以上的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达到省级先进水平;或结合临床实际开展科研项目,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成果)奖。

(三)作为第一作者,在专业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高水平本专业论文;或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的著作、教材。

(四)参加省部级及以上科普教育工作获奖(三等奖及以上)或开展科普教育工作获得地(市)级及以上资格证书。

(五)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六)参与研究形成国家或地方行业技术规范、卫生标准、行业指南、专家共识,并颁布实施或公开出版发行。

(七)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第十二条  基层人员业绩与成果要求

(一)基层主任医师(含临床、口腔、中医类别,公共卫生类别)

取得副主任医师职称后,具备下列业绩成果3项及以上。

  • 1. 完成慢病管理典型病例分析报告10份及以上。
  • 2. 参与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或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撰写总结分析报告。

3.主持完成本专业课题,获得科技奖励

4.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综述、科普文章。

5.结合工作实践,取得基层应用型专利或发明。

6.带教下级卫生专业人员专业授课,或开展健康宣教讲座5次及以上。

7.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二)基层主任药师

取得副主任药师职称后,具备下列业绩成果3项及以上。

1.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合理用药分析报告、个体化用药案例、新技术应用案例、技术指导方案,或针对本专业的质量改进案例等3项及以上。

2.主持完成本专业课题,获得科技奖励。

3.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

4.向大众普及专业相关的科普文章、音(视)频等作品5项及以上。

5.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的著作、教材。

6.带教下级药师专业授课。

7.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三)基层主任护师

取得副主任护师职称后,具备下列业绩成果3项及以上。

1.参与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或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撰写总结分析报告;或解决基层复杂问题形成的护理案例、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等。

2.开展健康宣教讲座5次及以上。

3.向大众普及专业相关的科普文章、音(视)频等作品5项及以上。

4.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综述、科普文章。

5.结合工作实践,取得基层应用型专利或发明。

6.带教下级护理人员专业授课。

7.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四)基层主任技师

取得副主任技师职称后,具备下列业绩成果3项及以上。

1.代表本人最高水平的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专业技术报告,操作视频或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等。

2.向大众普及专业相关的科普文章、音(视)频等作品5项及以上。

3.主持完成本专业课题,获得科技奖励。

4.作为第一作者,结合临床实践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或作为主要作者,撰写专业技术著作

5.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6.带教下级本专业人员授课

7.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评定标准中获奖项目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附表:1.临床、中医、口腔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指标

      2.医师晋升工作量要求

 

 
 

附表1

临床、中医、口腔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指标

评价维度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定义

计算方法

技术

能力

出院患者

病种范围

和例数

基本病种覆盖率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本专业出院患者中覆盖的基本病种数占本专业所有基本病种数的比例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本专业出院患者覆盖基本病种数/本专业基本病种总数脳100%

基本病种诊疗人数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本专业基本病种出院人数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符合本专业基本病种纳入条件的出院人数之和

疑难病种覆盖率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本专业出院患者中覆盖的疑难病种数占本专业所有疑难病种数的比例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本专业出院患者覆盖疑难病种数/本专业疑难病种总数脳100%

疑难病种诊疗人数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本专业疑难病种出院人数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符合本专业疑难病种纳入条件的出院人数之和

出院患者

手术难度

和例数

基本手术覆盖率

考核期内医师施行的本专业基本手术(或操作)种类数占所有基本手术(或操作)种类数的比例

考核期内出院患者中医师施行的本专业手术(或操作)患者覆盖基本手术种类数/本

专业基本手术(或操作)种类总数脳100%

基本手术人次数

考核期内医师施行的本专业基本手术(或操作)的人次数

考核期内出院患者中医师施行的符合本专业基本手术(或操作)纳入条件的手术人次数之和

疑难手术覆盖率

考核期内医师施行的本专业疑难手术(或操作)种类数占所有疑难手术(含操作)种类数的比重

考核期内出院患者中医师施行的本专业手术(或操作)患者覆盖疑难手术种类数/本

专业疑难手术种类总数脳100%

疑难手术人次数

考核期内医师施行的本专业疑难手术(或操作)的人次数

考核期内出院患者中医师施行的符合本专业疑难手术(或操作)纳入条件的手术人次数之和

技术

能力

中医治疗

情况

以中医为主治疗的出院患者比例

考核期内医师以中医为主治疗本专业出院患者的比例

考核期内医师以中医为主治疗的本专业出院患者数量/本专业出院患者总数脳100%

中药饮片处方比

考核期内医师对出院患者开具的中药饮片处方占所有处方的比例

考核期内医师对出院患者开具的中药饮片处方数/所有处方总数脳100%

中医治疗疑难危重病患者数量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本专业疑难病数量

考核期内出院患者中医诊治的本专业疑难病数量

中医非药物疗法

使用率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出院患者使用中医非药物疗法的比例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出院患者使用中医非药物疗法数量/中医药物和非药物疗法总数脳100%

中医药治疗疗效

考核期内医师用中医药方法治疗本专业疾病疗效

同行评议

质量

安全

并发症

发生率

出院患者并发症

发生率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出院患者在住院期间因治疗或者施行某种择期手术或操作而发生并发症的例数占同期医师诊治的出院人数的比例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出院患者在住院期间因治疗或者施行某种择期手术或操作而发生并发症的人数/同期该医师诊治的所有出院人数脳100%

资源

利用

平均住院日

平均住院日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某病种出院患者平均住院时间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某病种出院患者占用总床日数/同期该医师诊治的同病种出院人数

患者

管理

次均费用

住院患者次均费用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某病种出院患者平均住院费用

考核期内医师诊治的某病种出院患者总住院费用/同期该医师诊治的同病种出院人数

注1:某专业基本病种、疑难病种、基本手术、疑难手术由专家共识和大数据统计结果形成。

注2:手术人次计算:患者在1次住院期间施行多次手术,按实际手术次数统计;在1次手术中涉及多个部位手术的按1次统计。 

 

 

 

 

 

 

 

 

 
 

附表2

医师晋升工作量要求

 

专业
类别

评价项目

单位

晋升
主任医师

临床专业

临床

非手术为主临床专业

门诊工作量
(有病房)

单元

600

内科学、心血管内科学、呼吸内科学、消化内科学、血液病学、内分泌学、风湿与临床免疫学、肾内科学、传染病学、变态反应学、神经内科学、精神病学、肿瘤内科学、儿科学等,有病房的皮肤与性病学、康复医学、疼痛学、老年医学、全科医学等

出院人数

(参与或作为治疗组长)

人次

1000

门诊工作量
(无病房)

单元

800

皮肤与性病学、精神病学、康复医学、疼痛学、老年医学、全科医学等

手术/操作人次

人次

内镜 5000

消化内科学、呼吸内科学

手术为主临床专业

门诊工作量
(有病房)

500

外科学、普通外科学、骨外科学、泌尿外科学、小儿外科学、妇产科学、妇科学、产科学、耳鼻咽喉科学、眼科学、肿瘤学、运动医学、计划生育学等

400

胸心外科学、神经外科学、烧伤外科学、整形外科学

临床

手术为主临床专业

出院人数

(参与或作为治疗组长)

人次

500

胸心外科学(心外)、神经外科学、烧伤外科学

2000

外科学、普通外科学、骨外科学、妇产科学、妇科学、产科学、眼科学

1000

胸心外科学(胸外)、泌尿外科学、耳鼻咽喉科学、肿瘤学、运动医学、小儿外科学

出院患者手术
/操作人次

人次

1000

外科学、普通外科学、骨外科学、眼科学、运动医学、整形外科学、计划生育学

500

胸心外科学(胸外),泌尿外科学、小儿外科学、耳鼻咽喉科学、肿瘤外科学、妇产科学、妇科学、产科学

300

胸心外科学(心外)、神经外科学、烧伤外科学

其他临床专业

参与诊疗患者人数

人次

1000

临床营养学、重症医学、麻醉学、疼痛学、急诊医学、临床医学检验学

签发检查报告份数

5000

临床医学检验学

5000

放射医学、超声医学

4000

病理学

3000

核医学

中医

非手术为主专业

门诊工作量(有病房)

单元

600

中医内科、中医妇科、中医儿科、针灸、推拿、中西医结合内科、中西医结合妇科、中西医结合儿科、全科医学(中医类)等

出院人数

(参与或作为治疗组长)

人次

900

门诊工作量(无病房)

单元

800

手术为主专业

门诊工作量(有病房)

单元

400

中医外科、中医肛肠、中医皮肤、中医妇科、中医骨伤、中医耳鼻喉、中医眼科、中西医结合外科、中西医结合妇科

出院人数

(参与或作为治疗组长)

人次

500

出院患者手术
/操作人次

人次

400

门诊工作量(无病房)

单元

800

口腔

无病房科室

门诊工作量

单元

800

 

诊疗人次

人次

4000

 

有病房科室

门诊工作量

单元

500

 

出院人数
参与或作为治疗组组长

人次

500

 

出院患者手术
/操作人次数

人次

400

 

公卫

——

——

 

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其中现场工作或在基层工作天数不少于60天/年

 

注1:工作量指标是副高晋升正高期间的完成工作量,均从聘任时间开始计算。半天(4小时)接诊不少于15位为1个有效单元。非急诊科医生在5年期间如轮转急诊科,工作期间按照4小时为一个门诊单元数计算。针灸、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中医治疗技术,因受手法操作时间限制,工作量按照4小时为一个门诊单元数计算,不考虑治疗病人数量。

注2:肾内科学专业透析工作按照4小时为一个门诊单元计算;传染病学专业医师门诊工作量包含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工作时间和会诊时间,如无病房则放入无病房组。

注3:全科医学专业医师门诊工作量包含下基层指导工作时间,如无病房则放入无病房组。

注4:内镜诊疗5000人次(含内镜下治疗手术,晋升主任医师至少800例,门诊患者和出院患者均包括)为消化内科学专业必备的申报条件之一。

注5:呼吸内镜诊疗200人次(含呼吸内镜下检查与治疗,门诊患者和出院患者均包括)为呼吸内科学专业必备的申报条件之一。

注6:心血管内科学和神经内科学及其他有介入治疗的专业可参照手术为主临床专业执行。

注7:整形外科学和计划生育学专业的工作量指标不含出院人数,其出院患者手术/操作人次数调整为手术/操作人次数(含门诊患者和出院患者手术/操作人次数)。

注8:出院患者手术/操作人次晋升主任医师以主刀计算。

注9:临床医学检验学专业中,形态、血液、微生物等亚专业申报条件为参与诊疗患者人次数,临检、生化、免疫等亚专业的申报条件为签发检查报告份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