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统计师评定标准

发布时间:2010-9-29 0:00:0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统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鼓励统计专业人员刻苦钻研业务,多出人才,多出成果,提高电力统计专业水平,促进电力工业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统计工作的专业特点,制定本评定标准,作为电力统计高级统计师评定的依据。

第二条  按照本评定标准,经评审合格并获得高级统计师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其已具备高级统计师的专业水平和能力,其职务聘任和工资待遇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决定。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评定标准适用于各单位、各部门从事生产、基建、施工、劳资、物资等统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章  申报人员技术资历鉴定标准

第四条  基本资历

(一)本人所取得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

(二)本人所取得的统计师(含经济师、会计师、审计师、注册会计师、工程师,下同)资格证书。

(三)各类获奖证书。

(四)符合申报高级统计师要求的外语、计算机水平证书(成绩)或证明。

第五条  主要贡献

取得统计师资格证书后,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做出如下贡献之一:

(一)在一个大中型企业组织实施过国家或上级布置的大型统计调查,并被网(省)公司级及以上单位确认达到先进水平;或主持建立、整顿企业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及基层统计制度,使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得到切实保障,经上级统计机构确认,其统计基础工作取得良好成绩。

(二)参加编写过统计工作制度、办法、标准、规程、规范等,并被网(省)公司级单位主管部门认可并颁行。

(三)在统计工作中,完成了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研究,并通过了网(省)公司级单位主管部门的认定。

(四)在电力统计工作改革中,提出过改革办法、建议,并得到网(省)公司级单位主管部门的认可。

(五)获得国家、省(部)级统计工作奖励一项,或网(省)公司级二项。

(六)在加强统计管理工作中,开发计算机应用软件,通过网(省)公司级组织专家的评审、鉴定,取得显著成果。

第六条  作品成果

取得统计师资格证书后,撰写有如下技术报告或论著之一:

(一)独立完成或作为主要执笔人撰写的统计分析、学术论文或调查报告中有二篇以上获网(省)公司级主管单位奖励。

(二)独立完成或作为主要执笔人撰写的统计分析、调查报告或统计论文,在省(部)级及以上组织的学术会议上发表、交流二篇以上;或在省(部)级刊物上发表过二篇以上;或在网(省)公司级学术会议上发表、交流三篇以上。

(三)作为主要作者,在国家批准出版的刊物发表统计论文、分析报告一篇以上。

(四)作为主要作者,正式出版过一本统计专业方面的专著或译著。

 

第四章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评价标准

第七条  申报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八条  取得统计师资格证书后,作为负责人和主要工作人员,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组织拟定处级及以上单位或部门重大统计调查方案或统计标准、制度,独立解决过处级及以上单位或部门本专业重大统计专业理论和技术问题;

(二)组织拟定处级及以上单位或部门的统计资料汇编方案的全过程,并作为主要参加者,编审出版过统计资料(汇编、年鉴、专辑)两年以上;具有较强的统计分析能力,组织或担负过处级及以上单位或部门本专业统计分析管理的全面工作两年以上。

 

第五章  评审委员会评审标准

第九条  取得统计师资格证书后,应同时具备如下必备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统计调查分析和科学研究的能力,能够对电力工业相关专业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科学分析;

(二)具有较高的统计调查分析和科学研究的能力,能够撰写出较高水平的统计分析报告;

(三)有丰富的统计工作实践经验,具有解决统计工作中重要和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四)有丰富的统计工作实践经验,具有较高的系统加工整理和编撰统计资料的能力;

(五)曾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组织协调与管理本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和下属机构的统计工作;

(六)能够组织、指导中级统计专业人员的学习和工作。

 

第六章    

第十条  本评定标准中的第三章和第四章相应标准必需同时达到,方具备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的资格。

第十一条  本评定标准中规定的大、中、小型等级,参照如下标准执行:

(一)发电厂

1.大型:300MW及以上机组(大型≥300MW

2.中型:100300MW机组(300MW>中型>100MW

3.小型:100MW及以下机组(小型≤100MW

(二)变压等级

1.大型:220kV以上(大型>220kV

2.中型:220kV(中型=220kV

3.小型:110kV及以下(小型≤110kV

(三)企业规模

1.大型:省公司等同级及以上单位(大型≥省公司等同级单位)

2.中型:地区等同级单位(中型=地区等同级单位)

3.小型:县级等同级单位(小型=县级等同级单位)

第十二条  本评定标准中获奖项目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第十三条  本评定标准由国网人才评价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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