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高等教育副教授评定标准

发布时间:2010-10-10 0:00:0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和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高校的进步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全国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会议精神,结合电力高等教育工作专业特点,制定本评定标准,作为电力高等教育副教授评定的依据。

第二条  按照本评定标准,经评审合格并获得副教授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其已具备副教授的专业水平和能力,其职务聘任和工资待遇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决定。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中的“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通指:在高等学校的教师和其他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第三章  申报人员技术资历鉴定标准

第四条  基本资历

(一)本人所取得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

(二)本人所取得的讲师(含其他专业技术中级,下同)资格证书。

(三)各类获奖证书。

(四)符合申报副教授要求的外语、计算机水平证书(成绩)或证明。

第五条  主要贡献

取得讲师资格证书后,在工作中做出如下贡献之一:

(一)获国家科技进步、自然科学、科学发明奖的主要成员;1项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2项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的主要成员;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的主要成员;国家级精品课程课题组前3位成员或省级精品课程课题组2位成员。

(二)高新技术产品(含专利)的主要研制者或开发者,其成果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创年利润50万元以上。

(三)在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中,担任设计和调试工作,并做出突出成绩。

第六条  作品成果

取得讲师资格证书后,撰写过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一)以第一、第二作者身份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含教学研究论文和教学改革文章,下同)4篇及以上。其中,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中文核心期刊(含权威性国际学术会议上的论文集,下同)发表论文至少1篇。

(二)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至少1篇,并且有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水平的5万字以上学术专著1部或本人担任5万字以上撰写任务的合著1部或公开出版教材的主编或副主编,本人编写5万字以上。

 

第四章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评价标准

第七条  申报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八条  取得讲师资格证书后,应同时具备如下4项条件:

(一)专职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180课时的额定工作量(外校调入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可连续计算,下同)。因特殊因素减少教学工作量的标准:

1经组织批准,承担国家、地方科研项目、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的教师,其承担项目期间的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额定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2兼任教研室主任、副主任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额定教学工作量的80%

3在系一级担任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额定教学工作量的50%

4在学校职能部门担任管理工作的教师(含专职学生管理人员),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额定教学工作量的30%

(二)教学内容符合教学大纲要求,能反映本学科领域国内外较新的成果。

(三)能结合学生的实际,遵循教学规律,教学方法得当,并有自己的经验和特色,教学效果好。

(四)能讲授两门及以上课程,其中一般应有一门基础课(含专业基础课和技术基础课);长期担任公共课、基础课的教师,要求独立系统地讲授一门课程;对从事管理工作的教师,能较好地完成本岗位的工作,要求独立系统地讲授一门课程。

 

第五章  评审委员会评审标准

第九条  取得讲师资格后,应同时具备如下必备条件:

(一)熟练掌握本专业的知识,并对从事的专业方向(或工作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

(二)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市场信息和发展趋势。

(三)了解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及其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四)教学工作量和教学质量能满足高等院校副教授的规定要求。

(五)教学经验丰富、成果显著,并能组织、指导讲师和硕士研究生的教学、学习与科研工作。

 

第六章    

第十条  本评定标准中的第三章和第四章相应标准必需同时达到,方具备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的资格。

第十一条  本评定标准中获奖项目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第十二条  评定标准中“中文核心期刊”系指以北京大学出版的《最新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SCI收录或EI收录的文章需提供收录证明。

第十三条  本评定标准由国网人才评价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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