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系列职称评定标准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档案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绩贡献,调动广大档案专业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档案工作的发展,根据《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20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评定标准。

第二条  档案系列中、高级职称名称为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

第三条  按照本评定标准,经评审合格并获得相应职称证书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专业水平和能力。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档案专业人员指在各单位、各部门从事档案管理(含文书、科技、会计、声像、医疗卫生、人事档案、档案保护、编研、计算机档案管理)、档案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章  中级职称评定标准

第五条  基本要求

(一)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

(二)取得助理馆员职称证书,并满足相应专业工作年限。

(三)符合申报馆员要求的英语、计算机水平考试合格证书(成绩)。

第六条  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一)比较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二)比较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独立开展档案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第七条  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一)参与制定本单位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提高了本单位档案管理水平;具有档案业务问题研究的能力,能够制档案工作方案

(二)能够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

第八条  业绩与成果要求

(一)主要贡献

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业绩贡献条件之一

1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完成具有一定水平的技术项目、编研成果等,并经地市公司级及以上单位认定。

2获得省公司级及以上单位授予的本专业奖项。

3在省公司级及以上单位组织的档案专业学术或经验交流会上,提交过二篇及以上有价值的交流材料、经验总结等。

4曾讲授过本专业课程,且编写过本专业教材或讲义。

(二)作品成果

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作品成果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期刊上发表过1篇本专业论文。

2.参与编写本专业教材、技术手册等。

3.参与本专业规范、标准等的编制工作,并批准实施。

4.参与档案编研工作,完成有利用价值的编研材料。

第九条  所在单位评价标准

申报人员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负责档案管理部门或其某一方面的工作,拟定过本单位或负责分管的档案工作计划、方案等。

(二)主持或参与制定过本单位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或参与制定过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档案专业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

(三)独立从事过某一门类档案的采集、整理、鉴定、编研、保管、提供利用等工作。

(四)曾代表本单位档案部门参加基建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或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工作。

(五)曾负责对本单位业务部门立卷归档工作或所属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六)根据档案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熟练地掌握操作技术。

(七)根据单位档案现代化管理情况,对缩微复制及计算机、光盘等技术提出应用方案,熟练地掌握操作技术,能对常见的故障进行检修。

 

第四章  副高级职称评定标准

第十条  基本要求

(一)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

(二)取得馆员职称证书,并满足相应专业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  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一)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二)系统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较高质量完成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第十二条  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一)能够制定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对档案工作开展具有较强指导意义;具有较强档案业务问题研究能力,有较高水平的代表性技术成果。

(二)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馆员的工作和学习。

第十三条  业绩与成果要求

(一)取得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业绩贡献条件之一

1.在档案科研、现代化管理等工作中,完成具有较高水平的技术项目、编研成果等,并经省档案局或省部级及以上单位认定。

2.获得档案工作省部级科技进步(成果)奖;省部级管理创新等专项奖;省公司级科技进步(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并且是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

(二)取得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作品成果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期刊上发表过本专业2篇及以上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至少1篇为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

2.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过本专业著作、教材、技术手册等。

3.作为主要完成者,参与本专业省公司级及以上规范、标准等的编制工作,并批准实施。

4.在编研工作中,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过10万字、深层次加工并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编研史料或参考材料。

 

第五章  正高级职称评定标准

第十四条  基本要求

(一)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

(二)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证书,并满足相应专业工作年限。

第十五条  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一)深刻理解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二)全面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能够将档案工作与所在单位、行业进行深度融合,发挥引领与示范作用,得到业内认可。

第十六条  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一)能够创新性制定本单位、本行业的档案工作规定和发展规划;针对档案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制定可行的研究和解决方案;具有较强档案业务问题研究能力,有较高影响力的代表性技术成果,提出促进档案事业发展的新思路、新方法。

(二)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副研究馆员的工作和学习。

第十七条  业绩与成果要求

(一)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业绩贡献条件之一:

1.在档案科研、档案现代化管理等工作中,完成具有高水平的技术项目、编研成果等,并经国家档案局认定。

2.获得档案工作国家级奖项;省部级科技进步(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省部级管理创新等专项奖二等奖及以上。并且是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

(二)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具备下列作品成果条件之一:

1.在核心期刊(含SCI、EI、SSCI等收录)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及以上(至少1篇为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上述公开发表的论文,确有创新或对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2.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过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的著作、教材、技术手册等。

3.作为主要完成者,参与本专业国家、行业或省部级规范、标准等的编制工作,并批准实施。

4.在编研工作中,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过20万字以上、深层次加工并具有较高利用价值的编研史料或参考材料。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评定标准中获奖项目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