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研究馆员评定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电力档案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绩贡献,调动广大档案专业人员的积极性,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档案工作的进步、发展和专业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档案专业的特点,制定本评定标准,作为电力档案副研究馆员评定的依据。

第二条  按照本评定标准,经评审合格并获得副研究馆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其已具备副研究馆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其职务聘任与工资待遇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决定。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评定标准中的“档案专业人员”指:在各单位、各部门从事档案管理(含文书、科技、会计、声像、医疗卫生、人事档案, 档案保护、编研、计算机档案管理)、档案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章  申报人员技术资历鉴定标准

第四条  基本资历

(一)本人所取得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

(二)本人所取得的馆员(含其他专业技术中级,下同)资格证书。

(三)各类获奖证书。

(四)符合申报副研究馆员要求的外语、计算机水平证书(成绩)或证明。

第五条  主要贡献

取得馆员资格证书后,在工作中做出如下贡献之一:

(一)获得网(省)公司级单位授予的本专业科技成果一等奖一项或其它等次奖多项,并且是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前三名)。

(二)获得省(部)级单位授予的本专业科技成果二等奖一项或其它等次奖多项,并且是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前三名)。

(三)在档案保护技术、科研、现代化管理等工作中,完成具有较高水平的技术项目和科研项目,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认定。

(四)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制定的网(省)公司级及以上专业标准,同时对系统具有指导意义并被采纳。

(五)在编研工作中,公开或内部出版过20万字以上,具有较高水平的编研史料或参考材料。

(六)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承担过本专业教材的编写工作,其中本人撰写的部分不少于3万字,并在本专业教育培训工作中,曾系统地讲授过档案专业课程。

第六条  作品成果

取得馆员资格证书后,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一)做为主要作者,正式出版过一本以上的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

(二)在各种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二篇以上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学术或技术论文。

(三)主笔编写并被省(部)级及以上主管业务部门采用二篇及以上对实际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经验总结、调查报告、业务工作标准。

(四)主持并完成过网(省)公司级单位委托制定或修改的有关本专业的标准、规章、制度、规程、技术规范等的编制工作。

 

第四章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评价标准

第七条  申报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八条  取得馆员资格证书后,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一)主持网(省)公司级及以上单位或管理其所属单位本专业的全面工作,并做出了显著成绩。

(二)曾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网(省)公司级及以上单位系统中本专业有关业务规范、工作标准的制定,且在工作中起主要作用。

(三)曾作为主要负责人或主要参加者,完成由网(省)公司级及以上单位(含省档案局)业务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办理的有关本专业的技术或管理方面的制度、办法、标准等的拟定或修订的全过程,并获准实施。

(四)在应用新技术、新方法中,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为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认可(需有鉴定材料)。

(五)编制过大型参考工具,并推广使用。

(六)独立解决过档案专业中的疑难问题。

 

第五章  评审委员会评审标准

第九条  取得馆员资格证书后,应同时具备如下必备条件:

(一)曾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完成本专业重要科研项目,或曾为改进本单位的档案工作提出有价值的决策依据、咨询和建议,解决过本专业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二)具有较强的档案工作教学、科研、综合分析、判断、总结能力,或组织协调与管理能力;

(三)能承担或主持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编写本专业的理论与技术报告、专题报告;

(四)具有较强的开拓能力,在工作中有创新,或在引进、消化、吸收和推广新技术中取得较好效果;

(五)能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本专业技术文件的审查、技术成果鉴定和验收等工作;

(六)能组织、指导本专业中级专业人员的学习和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评定标准中的第三章和第四章相应标准必需同时达到,方具备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的资格。

第十一条  本评定标准中规定的大、中、小型等级,参照如下标准执行:

(一)发电厂

1.大型:300MW及以上机组(大型≥300MW)

2.中型:100~300MW机组(300MW>中型>100MW)

3.小型:100MW及以下机组(小型≤100MW)

(二)变压等级

1.大型:220kV以上(大型>220kV)

2.中型:220kV(中型=220kV)

3.小型:110kV及以下(小型≤110kV)

(三)企业规模

1.大型:省公司等同级及以上单位(大型≥省公司等同级单位)

2.中型:地区等同级单位(中型=地区等同级单位)

3.小型:县级等同级单位(小型=县级等同级单位)

第十二条  本评定标准中获奖项目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第十三条  本评定标准由国网人才评价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