馆员评定标准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电力档案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绩贡献,调动广大档案专业人员的积极性,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档案工作的进步、发展和专业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档案专业的特点,制定本评定标准,作为电力档案馆员评定的依据。
  第二条  按照本评定标准,经评审合格并获得馆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其已具备馆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其职务聘任与工资待遇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决定。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评定标准中的“档案专业人员”指:在各单位、各部门从事档案管理(含文书、科技、会计、声像、医疗卫生、人事档案, 档案保护、编研、计算机档案管理)、档案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章  申报人员技术资历鉴定标准

  第四条  基本资历
  (一)取得大学专科或本科学历。
  (二)取得助理馆员资格证书(含其他专业助理资格,下同),并从事档案或工作满四年。
  (三)各类获奖证书。
  (四)符合申报馆员要求的外语、计算机水平证书(成绩)或证明。
  第五条  主要贡献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证书后,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一)获得省电力公司等同级及以上单位(含省档案局)授予的本专业各种奖励,并且是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
  (二)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有关档案专业综合研究课题的研究,且为单项研究报告的主要撰写人之一。
  (三)参与编写的本专业技术规程、规范、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等不少于一项,其主笔编写的部分章节被采纳,并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四)在省电力公司等同级及以上单位(含省档案局)召开的档案工作会或学术交流会上,提交过二篇以上有价值的交流材料、经验总结等。
  (五)参加档案编研工作,并提交过5000字以上有价值的编研成果材料,需有单位证明。
  (六)曾讲授过本专业课程,或参加编写过本专业教材或讲义5万字以上。
  第六条  作品成果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证书后,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一)公开发表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二)在省电力公司等同级及以上报纸、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二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或在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物上发表过一篇有价值的论文。
  (三)参加编写并被上级主管部门采用二篇以上对实际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经验总结、调查报告等。

第四章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评价标准

  第七条  申报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八条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证书后,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一)主持或负责档案管理部门或其某一方面的工作,拟定过本单位或负责分管的档案工作计划、方案等。
  (二)主持或参与制定过本单位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或参与制定过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档案专业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
  (三)独立从事过某一门类档案的采集、整理、鉴定、编研、保管、提供利用等工作。
  (四)曾代表本单位档案部门参加基建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或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工作。
  (五)曾负责对本单位业务部门立卷归档工作或所属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六)根据档案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熟练地掌握操作技术。
  (七)根据单位档案现代化管理情况,对缩微复制及计算机、光盘等技术提出应用方案,熟练地掌握操作技术,能对常见的故障进行检修。

第五章     

  第九条  本评定标准中规定的大、中、小型等级,参照如下标准执行:
  (一)发电厂
  1.大型:300MW及以上机组(大型≥300MW)
  2.中型:100~300MW机组(300MW>中型>100MW)
  3.小型:100MW及以下机组(小型≤100MW)
  (二)变压等级
  1.大型:220kV以上(大型>220kV)
  2.中型:220kV(中型=220kV)
  3.小型:110kV及以下(小型≤110kV)
  (三)企业规模
  1.大型:省公司等同级及以上单位(大型≥省公司等同级单位)
  2.中型:地区等同级单位(中型=地区等同级单位)
  3.小型:县级等同级单位(小型=县级等同级单位)
  第十条  本评定标准中获奖项目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第十一条  本评定标准由国网人才评价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