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定标准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技工院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和水平,加强公司技工院校师资队伍建设,加快推进公司职业教育培训现代化,根据《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90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评定标准

第二条 技工院校教师系列中、高级职称名称为: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称名称依次为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职称名称依次为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第三条 按照本评定标准,经评审合格并获得相应职称证书者,表明已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技工院校教师专业人员主要指在电力企业技工院校、教育培训机构从事教学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三章  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评定标准

第五条基本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师德素养和敬业精神,教风端正、学术严谨。

(二)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

(三)取得助理讲师或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证书,并满足相应专业工作年限。

(四)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第六条  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一)具有本专业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二)掌握本专业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好。

(三)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市场信息和发展趋势。

第七条  教学工作量要求

(一)教学工作量按任现职近四年的年平均值计算。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技能培训专职教师的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240课时额定工作量。管理培训专职教师的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120课时额定工作量。实习教学专职教师的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240课时额定工作量。

(二)经组织批准,承担科研项目、重点实验室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培训开发项目的教师,教学工作量可降低要求,但承担项目期间的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额定教学工作量的30%。

(三)兼任教研组组长的教师,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额定教学工作量的80%;在学校职能部门、非教学业务支撑机构工作的兼职教师(含专职学生管理人员),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额定教学工作量的30%。

(四)从其它职业技术学校、培训机构调入的教师,教学工作量可连续计算。

第八条  教学质量要求

教学内容符合教学大纲要求,能结合学生的实际,遵循教学规律,教学方法得当,能独立系统地讲授1门课程并较好的完成教学任务。近两年在本校(培训机构)教学质量督导评价中为良好及以上。

第九条  班主任经历要求

申报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的人员,应有在职业技术学校担任一年及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或有在培训机构担任10次班主任的工作经历。

第十条  职业技能操作水平要求

申报讲师人员应具备相关职业(工种)中级工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申报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人员应具备相关职业(工种)技师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

第十一条  业绩与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讲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后,具备下列业绩成果3项及以上:

(一)参与技工院校或培训机构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并获得地市公司级及以上表彰奖励。

(二)参与地市公司级及以上课题研究,并通过结题验收。

(三)参与地市公司级及以上的精品课程(含网络共享课程)、实训基地或教学资源库建设。

(四)参与地市公司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或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等教学类比赛,取得三等奖及以上成绩。

(五)指导学生在地市公司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三等奖及以上成绩。

(六)获得与所从事专业或教学相关的专利1项。

(七)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八)公开出版学术专著或教材1本,其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万字。

(九)参与编写地市级及以上教育培训及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制度等,并颁布实施或公开发行。

 

第四章  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评定标准

第十二条基本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师德素养和敬业精神,教风端正、学术严谨。

(二)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

(三)取得讲师或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证书,并满足相应专业工作年限。

(四)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一)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并对从事的专业方向或工作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

(二)了解本学科前沿动态,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手段,教学经验丰富。

(三)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市场信息和发展趋势。

第十四条  教学工作量要求

(一)教学工作量按任现职近四年的年平均值计算。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技能培训专职教师的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240课时额定工作量。管理培训专职教师的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120课时额定工作量。实习教学专职教师的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240课时额定工作量。

(二)经组织批准,承担科研项目、重点实验室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培训开发项目的教师,教学工作量可降低要求,但承担项目期间的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额定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三)兼任教研组组长的教师,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额定教学工作量的80%;在学校职能部门、非教学业务支撑机构工作的兼职教师(含专职学生管理人员),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额定教学工作量的30%。

(四)从其它职业技术学校、培训机构调入的教师,教学工作量可连续计算。

第十五条  教学质量要求

教学内容符合教学大纲要求,能结合学生的实际,遵循教学规律,教学方法得当,能独立系统地讲授2门课程并较好的完成教学任务。近两年在本校(培训机构)教学质量督导评价中为优秀。

第十六条  班主任经历要求

申报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的人员,应有在职业技术学校担任一年及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或有在培训机构担任10次班主任的工作经历。

第十七条  职业技能操作水平要求

申报高级讲师人员应具备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工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申报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人员应具备相关职业(工种)高级技师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

第十八条  业绩与成果要求

取得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后,具备下列业绩成果3项及以上:

(一)参与技工院校或培训机构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并获得地市级及以上表彰奖励。

(二)主持地市级及以上课题研究,并通过结题验收;或作为核心骨干参与科技项目获得地市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及以上。

(三)主持或作为核心骨干参与地市级及以上的精品课程(含网络共享课程)、实训基地或教学资源库建设。

(四)主持或作为核心骨干参与地市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或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等教学类比赛,取得省部级优秀奖及以上或地市级三等奖及以上成绩。

(五)作为排名第一的教师,指导职工或学生在地市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三等奖及以上成绩。

(六)作为核心骨干参与专业一体化课程教改工作,在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

(七)组建以本人为核心的地市级及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团队或校企融合教学工作团队。

(八)师带徒成效显著,带徒期间,徒弟取得地市公司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或职业技能竞赛三等奖及以上成绩。

(九)作为前三发明人,获得与所从事专业或教学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所从事专业或教学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2项。

(十)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或SCI、EI、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在其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十一)独立或作为排名前三的作者或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万字,公开出版学术专著或教材1本,且广泛使用,效果良好。

(十二)主持或作为核心骨干,编写地市级及以上教育培训及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制度等,并颁布实施或公开发行。

 

第五章  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评定标准

第十九条基本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师德素养和敬业精神,教风端正、学术严谨。

(二)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

(三)取得高级讲师或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证书,并满足相应专业工作年限。

(四)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第二十条  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一)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并对从事的专业方向或工作领域有深入的研究。

(二)具有较高理论研究水平,熟练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前沿发展动态,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和现代化教学手段。

(三)教学水平高超,教学特色鲜明,能够在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掌握人才培养规律,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在本专业(学科)发挥带头人作用。

第二十一条  教学工作量要求

(一)教学工作量按任现职近四年的年平均值计算。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技能培训专职教师的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240课时额定工作量。管理培训专职教师的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120课时额定工作量。实习教学专职教师的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240课时额定工作量。

(二)经组织批准,承担科研项目、重点实验室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培训开发项目的教师,教学工作量可降低要求,但承担项目期间的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额定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三)兼任教研组组长的教师,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额定教学工作量的80%;在学校职能部门、非教学业务支撑机构工作的兼职教师(含专职学生管理人员),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额定教学工作量的30%。

(四)从其它职业技术学校、培训机构调入的教师,教学工作量可连续计算。

第二十二条  教学质量要求

教学内容符合教学大纲要求,能结合学生的实际,遵循教学规律,教学方法得当,能独立系统地讲授2门课程并较好的完成教学任务。近两年在本校(培训机构)教学质量督导评价中为优秀。

第二十三条  班主任经历要求

申报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的人员,应有在职业技术学校担任一年及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或有在培训机构担任10次班主任的工作经历。

第二十四条  职业技能操作水平要求

申报正高级讲师人员应具备相关职业(工种)技师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申报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人员应具备相关职业(工种)高级技师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

第二十五条  业绩与成果要求

取得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后,具备下列业绩成果4项及以上:

(一)参与技工院校或培训机构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

(二)主持省部级及以上课题研究,并通过结题验收;或作为核心骨干参与科技项目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及以上。

(三)主持或作为核心骨干参与省部级及以上的精品课程(含网络共享课程)、实训基地或教学资源库建设。

(四)主持或作为核心骨干参与省部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或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等教学类比赛,取得国家级优秀奖及以上或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成绩。

(五)作为排名第一的教师,指导职工或学生在省部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三等奖及以上成绩。

(六)主持专业一体化课程教改工作,在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

(七)组建以本人为核心的省部级及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团队或校企融合教学工作团队。

(八)师带徒成效显著,带徒期间,徒弟取得地市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或职业技能竞赛二等奖及以上成绩。

(九)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所从事专业或教学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

(十)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或SCI、EI、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十一)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本,或作为主编公开出版教材1本,或作为排名第二的作者公开出版教材2本,且广泛使用,效果良好。

(十二)主持或作为核心骨干,编写省部级及以上教育培训及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制度等,并颁布实施或公开发行。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评定标准中所规定的专业理论知识要求为国家教育部所指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