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发布时间:2005-10-22 0: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电力工程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和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电力科技进步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工程的专业特点,制定本评审条件,作为电力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指导标准。
  第二条  电力工程各类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
  第三条  按照本评审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相应证书者,表明已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可以被聘为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章  适 用 范 围

  第四条  本评审条件中的“电力工程技术人员”通指: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中,从事发电(含火力、水力、核能及其他新能源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电网技术、电力环保、电力标准化、电力信息技术等电力工程的科学研究(含基础理论和应用技术的科研、试验、技术开发与推广及其技术管理)、规划设计(含规划、勘测、设计及其技术管理)、施工建设(含建筑、安装、调试、施工机械、安全质量监督及其技术管理)和生产运行(含运行、检修、技术改造、修造、安全与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及其技术管理)的专业技术工作人员。
  第五条  电力工程分为四类专业,热能动力工程专业(可含核能、太阳能、地热及其它热能形式发电),水能动力工程专业(可含潮汐能、风能发电),输配电及用电工程专业,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
  (一)热能动力工程专业
  包括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热工过程控制及其仪表、供热与制冷、火电厂建筑与安装、物料输送、金属与焊接、火电厂化学、火电厂环保、火电厂劳动保护、新型发电技术及其它与热能动力工程有关的专业。
  (二)水能动力工程专业
  包括水能利用(含水库)、工程地质、水文泥沙、水工建筑物、水力机械、金属结构、水电厂自动化、水电工程环保、风能发电技术及其它与水能动力工程有关的专业。
  (三)输配电及用电工程专业
  包括发电机、电动机、变压器、绝缘技术、高低压电器设备、输电线路和变电站、电磁环境、配电与用电系统及控制、电气测量技术、电能质量管理及其它与输配电及用电工程有关的专业。
  (四)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
  包括电力系统规划、电力系统运行与分析、电力系统自动化、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系统通信及其它与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有关的专业。

第三章  申 报 条 件

  第六条  凡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七条  学历和资历的要求
  (一)具有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注:见《电力工程工程师评定标准》)。
  (二)具有工程师任职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注:须按照《电力工程高级工程师评定标准》参加评定取得)。
  (三)获得以下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具备工程师任职资格:(注:见资格认定相关规定)。
  第八条  外语要求
  (一)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者,须具备在2小时内比较准确地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3000字符(对在电力工程第一线从事勘测、施工、生产运行的技术人员为2000字符)的能力。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者,须具备在2小时内比较准确地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5000字符(对在电力工程第一线从事勘测、施工、生产运行的技术人员为3000字符)的能力。
  第九条  计算机要求
  (一)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者,须能较熟练地运用计算机完成信息的收集和处理。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者,须能较熟练地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能运用计算机辅助进行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工作。

第四章  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条  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注:须按照《电力工程工程师评定标准》参加评定取得)
  第十一条  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注:须按照《电力工程工程师评定标准》参加评定取得)
  第十二条  业绩与成果要求
  (注:须按照《电力工程工程师评定标准》参加评定取得)

第五章  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注:须按照《电力工程高级工程师评定标准》参加评定取得)
  第十四条  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注:须按照《电力工程高级工程师评定标准》参加评定取得)
  第十五条  业绩与成果要求
  (注:须按照《电力工程高级工程师评定标准》参加评定取得)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中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必需同时具备。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专业理论知识要求均为国家教委所指定的内容。其掌握程度与应用能力,必要时须经过答辩或考核认定。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工程项目的大、中、小型工程等级,参照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第十九条  获奖项目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第二十条  本评审条件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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