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出版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发布时间:2005-10-16 0: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电力出版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工作业绩,调动电力出版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电力出版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出版的专业特点,制定电力出版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以下简称《评审条件》)。

    第二条  电力出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为编辑、美术编辑、技术编辑、一级校对;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为副编审、美术副编审、副编审(技术)、副编审(校对),编审、美术编审。

    第三条  按照本《评审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和能力,其职务与工资待遇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决定。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国家正式出版发行的图书、期刊、音像出版物、电子出版物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五条  出版专业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图书、期刊、音像出版物、电子出版物编辑

    从事国家正式出版发行的图书、期刊、音像出版物、电子出版物等读物的选题、组稿、审稿、编辑加工、编后工作的专业人员,可对照本《评审条件》的规定,申报编辑、副编审、编审。

    (二)美术设计

    从事国家正式出版发行的图书、期刊等读物的封面美术设计、插图美术创作、画册美术设计、摄影等工作的专业人员,可对照本《评审条件》的规定,申报美术编辑、美术副编审。

    (三)技术设计

    从事国家正式出版发行的图书、期刊等读物的版式设计、版面设计、正文设计、插图(表)设计、绘图、制图等工作的专业人员,可对照本《评审条件》的规定,申报技术编辑、副编审(技术);从事排版、制版、印刷、装订、材料供应等工作的专业人员,可对照本《评审条件》的规定,申报技术编辑。

    (四)校样校对

    从事国家正式出版发行的图书、期刊等读物的校样与原稿的对照核查、勘误等工作的专业人员,可对照本《评审条件》的规定,申报一级校对、副编审(校对)。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凡申报出版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七条  学历和资历的要求

    (一)申报出版中级资格(注:须执行《人事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86号]文件,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的资格考试取得)。

    (二)具有出版中级资格证书,申报副编审、美术副编审、副编审(技术)、副编审(校对)资格(注:须按照《电力出版副高级资格评定标准》参加评定取得)。

    (三)具有出版副高级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编审(含美术编审)资格:

    1、获得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取得副编审(含美术副编审)资证书五年以上。

    2、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或本专业项目奖)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

    3、经国家或省(部)级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专家,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考核合格,可认定相应资格:

    1、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副编审(含美术副编审)资格。

    2、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编辑(含美术编辑)资格。

    3、获得硕士学位,从事编辑工作(含美术编辑工作)二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编辑(含美术编辑)资格。

    第八条  外语要求

    (一)申报编辑资格者,必须具备在两小时内正确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3000个字符的能力。

    (二)申报美术编辑、技术编辑、一级校对资格者,必须具备在两小时内正确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2000个字符的能力。

    (三)申报副编审、编审、美术编审资格者,必须具备在两小时内正确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5000个字符的能力。

    (四)申报美术副编审、副编审(技术)、副编审(校对)资格者,必须具备在两小时内正确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4000个字符的能力。

    第九条  计算机要求

    (一)申报电力出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须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计算机应用知识,能运用计算机辅助进行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工作。

    (二)申报电力出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须较熟练地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能熟练地运用计算机辅助进行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工作。

 

第四章    中级专业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条  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略)

    第十一条  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略)

    第十二条  业绩与成果要求

    (略)

 

第五章    副高级专业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略)

    第十四条  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略)

    第十五条  业绩与成果要求

    (略)

 

第六章    正高级专业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六条  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一)全面、系统、较深入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较全面地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其他专业的基本知识。

    (三)熟悉并理解与本专业有关的现行标准、规范、规程等规章制度,以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水平和发展趋势,并有较深刻的认识和评论。

    (五)对某学科有系统的研究和较深的造诣。

    (六)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或艺术知识。

    (七)、熟悉现代科学管理知识。

    第十七条  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一)应同时具备如下必备条件:

    1、能深入运用本专业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进行编辑业务工作,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复杂和重大的技术问题;

    2、具有承担重要稿件复审的经历和终审的能力,以及参与制订选题计划、规划的经历和能力;

    3、具有指导编辑专业进修的能力。

    (二)取得副编审资格证书后,独立复审过250万字,或15种以上的稿件;或100万字以上的期刊文稿;或15种以上(或250分钟以上)的音像出版物、电子出版物。还应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①作为主要负责人,策划和组织过两种省(部)级重点的图书(或音像出版物、电子出版物),或两种大型工具书,或一种大型丛书,或两种大型成套音像出版物、电子出版物。

    ②作为主要负责人,策划、组织并参与编写过省(网)局史志。

    ③作为主要负责人,策划、组织和主编过两期重要的期刊、专刊。

    ④为编辑进修讲授过较系统的出版知识、方法和技能,并编写过此类研讨性的教材。

    ⑤曾主持编写、制订过一批编辑工作范围内的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等。

    第十八条  业绩与成果要求

    (一)在取得副编审资格证书后,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有一种作为主要负责人策划、组织和复审(或终审)过的图书(或音像出版物、电子出版物)获得国家级优秀图书(音像出版物、电子出版物)二等奖,或省(部)级一等奖。

    2、作为主编或主审人的期刊(或论文),在国家级优秀期刊(或优秀论文)评选中有一项获二等奖;或在省(部)级评选中有一项获一等奖,或有两项获二等奖。

    3、独立复审(或终审)过一种国家级或两种省(部)级重点的图书(或音像出版物、电子出版物),并写出有较高水平的审读报告,在关键性和技术性难点上作出了深刻的评点。

    4、独立主审过两期特别重要的专刊或三期重要的专刊,并写出有较高水平的审读报告,在关键性和技术性难点上作出了深刻的评点。

    5、主持编写、制订的编辑工作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取得较好效果,或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在取得副编审资格证书后,撰写过以下的作品之一: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译)者,编(译)并公开出版过属于本人的10万字以上的高水平的著作或译著。

    2、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过两篇或在省(部)级刊物上发表过三篇,独立编写的、有关编辑出版的论文或高质量的文章。

    3、编写过本行业、本专业通用的各类技术规定两篇以上。

    4、编写过公开出版的编辑专业研究生教材5万字以上。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中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必需同时具备。

    第二十条  本《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专业理论水平要求,必要时须经过答辩或考核认定其掌握的程度与应用能力。

    第二十一条  对本《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考核,可以国家电力公司及其职称工作管理部门所规定认可的、有效的外语和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为依据。

    第二十二条  获奖项目的“获得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第二十三条  美术编审技术资格统一由国家电力公司人才评价中心委托有关单位评审。

    第二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由国家电力公司系统深化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国家电力公司人才评价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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