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电力档案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绩贡献,调动广大档案专业人员的积极性,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档案工作的进步、发展和专业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档案专业的特点,制定电力档案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以下简称《评审条件》)。
第二条 电力档案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为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
第三条 按照本《评审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和能力,其职务与工资待遇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决定。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档案专业
本《评审条件》中的“档案专业人员”指:在各单位、各部门从事档案管理(含文书、科技、会计、声像、医疗卫生、人事档案, 档案保护、编研、计算机档案管理)、档案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凡申报档案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六条 学历和资历的要求
(一)取得助理馆员资格证书,可申报馆员:(注:见《电力档案馆员评定标准》)。
(二)具有馆员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研究馆员:(注:须按照《电力档案副研究馆员评定标准》参加评定取得)。
(三)具有副研究馆员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研究馆员资格:
1、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证书五年以上。
2、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项目奖的主要完成者,或省(部)级科学进步奖一等奖的获奖者。
3、国家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档案工作者,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四)获得以下学历、学位,经考试合格,可认定中、高级的专业技术资格:(注:见资格认定相关规定)
第七条 外语要求
(一)申报馆员者,须具备在2小时内比较准确地翻译外文资料3000字符的能力。
(二)申报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者,须具备在2小时内比较准确地翻译外文资料5000字符的能力。
第八条 计算机要求
(一)申报馆员者,须能较熟练地运用计算机完成信息的收集和处理。
(二)申报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者,须能较熟练地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能运用计算机辅助进行与本专业相关的管理、分析工作。
第四章 馆员评审条件
第九条 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注:须按照《电力档案馆员评定标准》参加评定取得)
第十条 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注:须按照《电力档案馆员评定标准》参加评定取得)
第十一条 业绩与成果要求
(注:须按照《电力档案馆员评定标准》参加评定取得)
第五章 副研究馆员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注:须按照《电力档案副研究馆员评定标准》参加评定取得)
第十三条 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注:须按照《电力档案副研究馆员评定标准》参加评定取得)
第十四条 业绩与成果要求
(注:须按照《电力档案副研究馆员评定标准》参加评定取得)
第六章 研究馆员评审条件
第十五条 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一)有广博的档案学知识和相关学科知识,对档案学理论研究有较深的造诣,提出过重要的有独创性的专业理论见解,对从事的专业方向(或工作领域)有深入的研究,是本专业的学术带头人。
(二)熟悉国内外本学科及主要相关学科的科学管理、技术水平、研究动态、市场信息以及发展趋势,掌握发展前沿的状况。
第十六条 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一)应同时具备如下必备条件:
1、有承担重大科研项目和解决专业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水平和能力,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工作成绩突出;
2、能够指导本专业副高级专业人员进行工作;有指导相当研究生水平的人员进行研究等能力。
(二)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证书后,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1、主持并完成国电公司或省及以上本专业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大型项目或重大研究课题;或对高新技术、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经国电公司或省以上本专业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者。
2、主编并公开出版两部史料编研项目,并有较大的影响。
第十七条 业绩与成果要求
(一)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证书后,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以上,并且是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
2、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一项和其它等次奖多项,并且是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
3、在档案保护技术、科研、现代化管理等工作中,完成具有高水平的技术项目和编研成果,并通过国家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认定。
4、在编研工作中,公开或内部出版30万字以上具有较高研究价值的编研史料或参考材料。
5、在本专业教育培训工作中,曾系统讲授过档案专业培训课,有明显的教学实绩;或承担过本专业教材的编写工作,其中本人撰写的部分不少于5万字。
(二)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证书后,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1、做为主要作者,正式出版过一本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
2、在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3篇及以上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3、主持并做为主要作者完成过本专业行业标准和技术规程、规范等的编制工作,并获得批准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中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必需同时具备。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专业理论水平要求,必要时须经过答辩或考核认定其掌握的程度与应用能力。
第二十条 对本《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考核,可以国家电力公司及其职称工作管理部门所规定认可的、有效的外语和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 获奖项目的“获得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第二十二条 本《评审条件》由国家电力公司系统深化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国家电力公司人才评价指导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