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鼓励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人员刻苦钻研业务,多出人才,多出成果,提高思想政治工作水平,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促进我国电力工业的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央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思想政治工作的专业特点,制定电力政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以下简称《评审条件》)。
第二条 电力政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分别为政工师、高级政工师。
第三条 按照本《评审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政工师、高级政工师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层次的专业水平和能力,其职务聘任和工资待遇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评审条件》一般适用于各单位、各部门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五条 政工专业划分为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纪检和监察工作、群众工作、保卫工作、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等5个分支专业。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凡申报政工师、高级政工师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事业;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相关的专业知识;具有履行思想政治工作相应职责的实际能力;具备优良的思想品德和敬业精神,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
第七条 学历和资历的要求
(一)取得助理政工师资格证书,可申报政工师:(注:见《电力政工政工师评定标准》)。
(二)具有政工师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政工师:(注:须按照《电力政工高级政工师评定标准》参加评定取得)。
(三)获得以下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政工师:(注:见资格认定相关规定)
第八条 外语要求
申报政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须基本掌握一门外语。其中:
(一)申报政工师者,须具备在2小时内比较准确地翻译外文资料3000字符的能力。
(二)申报高级政工师者,须具备在2小时内比较准确地翻译外文资料5000字符的能力。
第九条 计算机要求
申报政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须基本掌握计算机知识。其中:
(一)长期在生产一线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申报者,须能较熟练地运用计算机完成信息的收集和处理。
(二)申报时,在管理单位或部门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申报者,须能较熟练地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能运用计算机辅助进行与本专业相关的管理、分析工作。
第四章 政工师评审条件
第十条 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注:须按照《电力政工政工师评定标准》参加评定取得)
第十一条 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注:须按照《电力政工政工师评定标准》参加评定取得)
第十二条 业绩与成果要求
(注:须按照《电力政工政工师评定标准》参加评定取得)
第五章 高级政工师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注:须按照《电力政工高级政工师评定标准》参加评定取得)
第十四条 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注:须按照《电力政工高级政工师评定标准》参加评定取得)
第十五条 业绩与成果要求
(注:须按照《电力政工高级政工师评定标准》参加评定取得)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中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必需同时具备。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专业理论水平要求,必要时须经过答辩或考核认定其掌握的程度与应用能力。
第十八条 对本《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考核,可以国家电力公司及其职称工作管理部门所规定认可的、有效的外语和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为依据。
第十九条 获奖项目的“获得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第二十条 本《评审条件》由国家电力公司系统深化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国家电力公司人才评价指导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