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卫生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发布时间:2005-10-13 0: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电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更好地满足广大电力职工、家属对医疗保健的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卫生技术的专业特点,制定电力卫生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以下简称《评审条件》)。

    第二条  电力卫生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为主治医师、主管医师、主管药师、主管护师、主管技师、主管检验师,副主任医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护师、副主任技师、副主任检验师,主任医师、主任药师、主任护师、主任技师、主任检验师。

    第三条  按照本《评审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和能力,其职务与工资待遇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决定。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通指在各单位或部门从事医药卫生技术的人员。

    第五条  卫生技术暂划分为内儿科(含全科医学专业、儿科、心血管、呼吸、消化、肾、神经、老年医学、传染病等),外科(含普通、骨、胸心、神经、泌尿、烧伤、整形、麻醉等),妇产(含妇科、产科、计划生育),护理,药学,检验,放射(含医学影像、超声、核医学、放射治疗),中医(含中西医),公共卫生(含职业卫生、卫生防疫),医疗卫生管理,其它(含康复理疗、口、眼、耳鼻喉、病理学、皮肤与性病等)十一类专业。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凡申报卫生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其中,申报临床医学、药学和护理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是依法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医权力的执业医师、执业药师和执业护师。

    第七条  学历和资历的要求

    (一)申报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注:须执行《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人发[2001]164号]文件,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的资格考试取得)。

    (二)具有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证书,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注:须按照《电力卫生副高级资格评定标准》参加评定取得)。

    (三)具有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

    1、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证书五年以上。

    2、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进步奖的获得者。

    3、国家或省(部)级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专家,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四)获得以下学历、学位,经考试合格,可认定中、高级的专业技术资格:

    1、临床医学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2、获得医学相关专业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主治(管)医(药、护、技)师。

    3、获得医学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主治(管)医(药、护、技)师。

    第八条  申报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者,平均每年参加临床工作(包括门诊和病房)不少于44周;担任住院医师期间,轮转急诊不少于6个月,任住院总医师在6个月以上。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者,平均每年参加临床工作不少于35周。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者,平均每年参加临床工作不少于30周,并参加专业门诊及专家门诊。

    第九条  外语要求

    (一)申报电力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须具备在2小时内比较准确地翻译本专业一种外文资料3000字符的能力。

    (二)申报电力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须具备在2小时内比较准确地翻译本专业一种外文资料5000字符的能力。

    第十条  计算机要求

    须能较熟练地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能运用计算机辅助进行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工作及有关的信息收集和处理工作。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各专业评审条件分别按专业理论水平要求、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业绩与成果要求三部分撰写,被评审者在取得现资格证书后,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二条  凡申报电力卫生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须具备一定的教学、科研能力,并按有关规定,在取得现资格证书后,完成每年医学继续教育课程;申报电力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在取得现资格证书后,每年应承担本专业学术讲座不少于2次,参加各种学术交流活动不少于1次。

    (一)主治(管)医(药、护、技)师:

(略)

    (二)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注:须按照《电力卫生副高级资格评定标准》参加评定取得)

    (三)主任医(药、护、技)师:

    作为本专业的学科带头人,具备指导和组织副高级及以下卫生技术人员发展医疗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够跟踪本学科国际先进水平,能根据专业发展需要规划研究课题,组织实施科研计划,并取得显著成绩。能把新技术、新理论应用于临床和科研实践。

    第十三条  内(儿)科

    (一)内科学专业

1、主治医师

(略)

    2、副主任医师

    (注:须按照《电力卫生副高级资格评定标准》参加评定取得)

    3、主任医师

    ⑴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①精通本专业的基础医学、临床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并在本专业领域里有独到的学术见解。

    ②熟悉掌握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技术规程、规章制度。

    ③掌握内科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把新技术、新理论应用于临床和科研实践,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⑵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①符合本《评审条件》第十二条的相应条款。

    ②在内科常见病的预防、诊断、治疗方面有丰富的临床经验,熟练正确地救治内科危重病症,能独立解决内科复杂疑难病症的治疗及重大技术难题。

    ③作为本专业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具有指导和组织本专业有序、高效地开展医疗、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并取得显著成绩。

(二)心血管病学专业

1、主治医师

(略)

2、副主任医师

    (注:须按照《电力卫生副高级资格评定标准》参加评定取得)

    3、主任医师

    ⑴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①精通心血管专业的理论知识与技术知识,并有独特见解。

    ②相关理论知识:要掌握心血管专业国内外现状与发展趋势,能把新技术、新理论应用于临床实践和科学研究,能根据需要提出新任务或新课题。

    ⑵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①符合本《评审条件》第十二条的相应条款。

    ②掌握解决较复杂的心血管疑难病例的诊断、鉴别诊断与治疗的知识与技能,能全面负责心血管病房的医疗与教学工作。

    ③在心血管内科疾病的诊断、治疗方面,有丰富的临床工作经验。

    ④有较丰富的心血管危重病例的抢救工作经验,并指导抢救危重病例。

    ⑤能承担院内外会诊任务。

    (三)呼吸内科学专业

1、主治医师

(略)

    2、副主任医师

    (注:须按照《电力卫生副高级资格评定标准》参加评定取得)

    3、主任医师

    ⑴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①对呼吸内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有深刻的了解,有独到见解。

    ②熟悉掌握内科其他专业的理论知识,能处理内科其他专业的常见病。

    ③掌握呼吸内科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把新技术、新理论应用于临床实践。

    ⑵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①符合本《评审条件》第十二条的相应条款。

    ②在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治疗和预防工作中有比较高的造诣,能熟练正确地救治本科危重病人,解决复杂疑难病症及重大技术问题。

    ③具备院内或院外疑难病例会诊,解决疑难疾病的能力。

    (四)消化病学专业

1、主治医师

(略)

    2、副主任医师

    (注:须按照《电力卫生副高级资格评定标准》参加评定取得)

    3、主任医师

    ⑴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①对消化专业基础医学理论知识和技能有深入的了解。

    ②掌握消化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将新理论、新技术应用于临床工作实践和科学研究工作中。

    ③根据专业发展需要提出新的任务或新课题。

    ⑵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①符合本《评审条件》第十二条的相应条款。

    ②在消化专业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面有较深造诣,具有精湛的技术操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的复杂疑难病症诊疗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③具备院内、院外疑难病会诊的能力。

    (五)肾脏病学专业

1、主治医师

(略)

    2、副主任医师

    (注:须按照《电力卫生副高级资格评定标准》参加评定取得)

    3、主任医师

    ⑴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①精通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

    ②掌握内科各专业常见病的理论知识。

    ③熟悉肾脏病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在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

    ④能熟练掌握本专业的1至2项先进的检查或实验技术。

    ⑵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①符合本《评审条件》第十二条的相应条款。

    ②在肾脏病的专业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等方面有很高的造诣,能熟练正确地医治本专业的危重病人,解决复杂疑难病症及重大技术问题。

    ③具备院内、外疑难病会诊,解决疑难病症的能力。

    (六)神经内科专业

1、主治医师

(略)

    2、副主任医师

    (注:须按照《电力卫生副高级资格评定标准》参加评定取得)

    3、主任医师

    ⑴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①全面、深入和系统地掌握神经病理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和相关理论知识,有自己的独到见解。

    ②对本专业中某一种类型疾病或分专业的理论及实践达到国内或国外水平。

    ③对本专业国内外新进展及未来展望,有全面深入的了解,并能应用于工作中。

    ⑵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①符合本《评审条件》第十二条的相应条款。

    ②具备院内外会诊的能力,能解决疑难病及复杂技术问题。

    (七)儿科专业

1、主治医师

(略)

    2、副主任医师

    (注:须按照《电力卫生副高级资格评定标准》参加评定取得)

    3、主任医师

    ⑴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①精通儿科基础理论与专业技术,具有独到见解。

    ②熟悉儿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把新技术、新理论应用于临床实践和具体的研究工作中。

    ⑵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①符合本《评审条件》第十二条的相应条款。

    ②在儿科疾病的诊断、治疗等方面,有丰富的临床经验,能独立处理复杂疑难病症;能组织并指导抢救急危重患;能诊断治疗难度较大的病症。

    ③能正确指导和组织抢救急重患儿。能完成院内外会诊。

    (八)传染病学专业

1、主治医师

(略)

    2、副主任医师

    (注:须按照《电力卫生副高级资格评定标准》参加评定取得)

    3、主任医师

    ⑴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①精通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并在本专业领域有独到见解。

    ②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和法规,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和规章制度。

    ③熟悉传染病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把新技术、新理论应用于临床实践。

    ⑵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①符合本《评审条件》第十二条的相应条款。

    ②在传染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等方面有很高的造诣,具有精湛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熟练正确地救治本专业危重病人,解决复杂疑难病症及重大技术问题。

    ③能完成际内外会诊。

    第十四条  外科专业

    (一)普通外科

1、主治医师

(略)

    2、副主任医师

    (注:须按照《电力卫生副高级资格评定标准》参加评定取得)

    3、主任医师

    ⑴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①基本理论知识

    深入系统地掌握普通外科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独到的见解和研究。在全面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又有自己的专长及专门研究。

    ②相关理论知识

    掌握与普通外科有关的相关学科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

    ⑵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①符合本《评审条件》第十二条的相应条款。

    ②具有全面承担、指导本专业各项业务工作的能力,在普外专业范围内有自己的专长或特长,例如肝脏外科、胆管及胰腺外科、胃肠外科、内分泌外科、血管外科等。并在这一专门领域内有较深造诣和专门研究。

    ③能独立完成并指导副高级及以下卫生技术人员进行普外科大型、复杂、疑难手术操作,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很强的应变能力。

    ④取得副主任医师资格证书后,作为术者或第一助手完成如全胃切除、全结肠切除、胰十二指肠切除、门静脉高压症各种分流及复杂断流手术、半肝切除术、腹主动脉瘤手术等大型手术不少于40例。

    (二)骨外科学专业

    1、主治医师

    (略)

    2、副主任医师

    (注:须按照《电力卫生副高级资格评定标准》参加评定取得)

    3、主任医师

    ⑴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①基本理论知识

    系统掌握专业基本理论,包括:运动系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组织胚胎学;熟悉骨科的有关生物材料科学的基本知识,在全面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又有自己的专长及专门研究。

    ②相关理论知识

了解相关临床学科及基础学科中与骨科专业有关的基本知识,包括:老年病学、创伤、危重医学、肿瘤学、医学影像诊断学、实验诊断学、药理学等。

    ⑵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①符合本《评审条件》第十二条的相应条款。

    ②取得骨外科副主任医师资格证书后,诊断及手术治疗疑难重症不少于40例,有丰富临床经验及诊治疑难重症的能力与技术水平。

    ③能完成院内外会诊。

    (三)神经外科专业

    1、主治医师

    (略)

    2、副主任医师

    (注:须按照《电力卫生副高级资格评定标准》参加评定取得)

    3、主任医师

    ⑴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精通神经外科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在本专业中某领域有独立见解,掌握神经外科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⑵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①符合本《评审条件》第十二条的相应条款。

    ②能把新技术、新理论应用于临床实践和科学研究,能根据专业发展,提出新的科研任务与课题。

    ③具有精湛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熟练正确救治本专科复杂疑难病例及解决重大技术问题,能完成或指导本专业复杂手术。

    ④取得副主任医师资格证书后,诊断及手术治疗复杂疑难重症手术少少于40例。

    (四)麻醉专业

    1、主治医师

    (略)

    2、副主任医师

    (注:须按照《电力卫生副高级资格评定标准》参加评定取得)

    3、主任医师

    ⑴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①精通麻醉学的基本理论及相关理论知识,并在某方面有独到的见解。

    ②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能将新技术和新理论应用于临床实践和科研。

    ③熟悉本专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技术规程及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⑵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①符合本《评审条件》第十二条的相应条款。

    ②能熟练掌握各种危重病人、疑难手术麻醉处理,麻醉并发症的防治。

    ③掌握各种疑难病例、重症病人的救治,具有解决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

    第十五条  妇产科专业

    (一)主治医师

    (略)

    (二)副主任医师

    (注:须按照《电力卫生副高级资格评定标准》参加评定取得)

    (三)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①在全面掌握本专业基础知识上又有自己的专长及专门研究。

    ②熟悉本领域内国内外新进展及发展趋势,并能把新技术、新方法应用于临床。

    2、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①符合本《评审条件》第十二条的相应条款。

    ②在妇产科疾病、预防、诊断、治疗等方面有较高造诣,能指导下级医师抢救各种疑难危重症。

    ③能完成并指导本专业各种复杂手术。

    第十六条  中医专业

    (一)主治医师

    (略)

    (二)副主任医师

    (注:须按照《电力卫生副高级资格评定标准》参加评定取得)

    (三)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①精通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临床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伤寒论》、《金匮要略》、《温病学》的基本内容,并在本专业理论方面有较深的造诣。

    ②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把新技术、新理论应用于临床和科研。

    2、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①符合本《评审条件》第十二条的相应条款。

    ②在本专业常见病的诊断、治疗、预防等方面有丰富的临床经验;精通辨证论治在疑难杂症中的应用;能灵活运用中医中药、针灸治疗急症,如闭症、脱症等。

    第十七条  护理专业

    (一)主管护师

    (略)

    (二)副主任护师

    (注:须按照《电力卫生副高级资格评定标准》参加评定取得)

    (三)主任护师

    1、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①精通护理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各个专科的基础知识),掌握护理专业国内外发展趋势。根据专业的发展确定护理专业研究方向。能站在护理学科的前沿,对护理学科的发展有独到的见解。

    ②全面掌握与护理专业有关的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运用于临床护理科研工作中,以指导科研、教学工作。

    2、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①符合本《评审条件》第十二条的相应条款。

    ②在全面掌握护理专业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又具有培养护理人才的能力。具备护理专业学科带头人的学识品质,并在国内护理同行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有较高水平的科学专著、论文和总结。

    ③全面掌握护理专业技术,临床护理经验丰富。能熟练解决专科护理复杂疑难问题,在临床护理和护理管理中有综合分析能力。

    ④思路开阔,掌握国内外护理新技术、新业务发展。并能应用于实际工作,有独特见解和探索精神,有护理科研能力。

    第十八条  药学专业

    (一)主管药师

    (略)

    (二)副主任药师

    (注:须按照《电力卫生副高级资格评定标准》参加评定取得)

    (三)主任药师

    1、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①精通所从事专业的基础理论和技术,并有独到见解。

    ②掌握药学专业的国内外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新理论应用于药学实践和科学研究,能结合所从事的专业提出新的任务与科研课题。

    ③熟悉有关药品法规,熟练掌握所从事药学专业的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和规章制度。

    2、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①符合本《评审条件》第十二条的相应条款。

    ②能够熟练正确指导临床用药。

    ③在所从事的药学专业等方面有很高的造诣,能正确地运用现代药学理论和技术开展日常工作,并能指导下级药师解决较复杂的重大技术问题。

    ④具有培养专门人才及指导开展药学专题科学研究的能力和跟踪本专业国内外先进水平的能力。

    第十九条  检验专业

    (一)主管检验师

    (略)

    (二)副主任检验师

    (注:须按照《电力卫生副高级资格评定标准》参加评定取得)

    (三)主任检验师

    1、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①精通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在某些方面有独到见解。

    ②掌握本专业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方向。

    2、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①符合本《评审条件》第十二条的相应条款。

    ②能将新技术应用于临床实践和科研。

    ③从事专业领域中有较高造诣,具有熟练技术和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条    放射专业

    (一)主治(管)医(技)师

    (略)

    (二)副主任医(技)师

    (注:须按照《电力卫生副高级资格评定标准》参加评定取得)

    (三)主任医(技)师

    1、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①精通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及三级学科的专业知识。如:神经放射学,心、胸放射学、骨关节放射学、腹部放射学、小儿放射学及介入放射学等。

    ②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基础学科、临床学科有关的理论与知识。

    2、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①符合本《评审条件》第十二条的相应条款。

    ②对本专业某一系统疾病的影像诊断新进展有深入了解,并对提高诊断水平有独到见解及建树;熟悉本专业国内、外趋势现状及发展。

    ③在掌握普通影像诊断基础上,精通某一系统专业,能熟练、正确诊断疑难、复杂病症。

    第二十一条  公共卫生专业

    (一)主管医师

    (略)

    (二)副主任医师

    (注:须按照《电力卫生副高级资格评定标准》参加评定取得)

    (三)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对职业卫生或卫生防护专业有较高的学术造诣,为本学科在一方面的学术带头人;能掌握本学科国内外最新进展和发展趋势。

    2、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①符合本《评审条件》第十二条的相应条款。

    ②能根据电力行业发展的需要,在防尘、防毒、物理因素、职业病诊治等卫生防护某一方面能确定本专业工作或科研方向;能引进或改进最新科研成就应用于实际工作。

    ③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取得副主任医师资格证书后,必须独立作为课题第一负责人完成一项以上科研课题者或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工作成绩突出者。

    ④善于组织指导本学科一个方面的科技或临床研究工作,在培养人才、指导工作、提供咨询等方面作出优良成绩,取得副主任医师资格证书后,指导、培养至少4名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工作,并取得一定成绩。

    第二十二条  其它专业

    (一)眼科学专业

    1、主治医师

    (略)

    2、副主任医师

    (注:须按照《电力卫生副高级资格评定标准》参加评定取得)

    3、主任医师

    ⑴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①系统掌握眼科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

    ②熟悉眼科常用药物的药理学及药物动力学;熟悉与眼病有关的全身疾病。

    ⑵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①符合本《评审条件》第十二条的相应条款。

    ②掌握国内外本专业的现状和发展动态,并能及时引用新理论新技术指导临床实践。

    ③熟练掌握眼科常见病多发病及疑难病例的诊断和处理及眼科急重症的抢救。

    ④熟练掌握有关的诊断检查技能,并能深入分析其临床意义。

    ⑤在有眼科手术显微镜的单位,熟练掌握眼科显微手术。

    (二)耳、鼻、喉专业

    1、主治医师

    (略)

    2、副主任医师

    (注:须按照《电力卫生副高级资格评定标准》参加评定取得)

    3、主任医师

    ⑴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①系统、全面地掌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理论。

    ②熟悉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动态,尤其是前沿课题的最新进展,能吸取最新科技成果用于临床科研工作。

    ⑵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①符合本《评审条件》第十二条的相应条款。

    ②临床经验丰富,能处理复杂的临床疑难病,对复杂问题有较强的应变能力。

    ③有精湛的技术操作能力,能完成和指导下级医师完成本专业较大及复杂手术。

    (三)口腔学专业

    1、主治医师

    (略)

    2、副主任医师

    (注:须按照《电力卫生副高级资格评定标准》参加评定取得)

    3、主任医师

    ⑴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①基本理论知识

    全面掌握口腔颌面部解剖学、口腔生理学、口腔组织病理学、口腔微生物学、口腔材料学、医学统计学等基础理论。

    系统全面掌握口腔内科学、口腔颌面外科学、口腔修复科学、口腔正畸科学、口腔预防科学等专业理论,并能灵活运用于临床、科研与教学。

    熟悉口腔材料学、口腔生物力学、口腔颌面部影像诊断学、充填技术、治疗学、修复技工工艺学等。

    ②相关理论知识

    熟悉相关专业理论和与本专业有关的边缘学科知识,包括内科学、外科学、妇产科学、儿科学、眼科学、耳鼻咽喉科学、医学生物工程、医学心理学、医学美学等。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知识和法规。

    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

    ⑵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①符合本《评审条件》第十二条的相应条款。

    ②掌握系统性疾病口腔表现的诊治,具备其它学科会诊的能力,能够解决复杂疑难病症或技术问题。

    ③具备本科学术技术带头人水平,能够独立引进新科技成果并将其应用临床。具备开创新技术、新疗法的能力。

    ④具有丰富的口腔科常见疾病和疑难疾病诊治经验。

    ⑤已具备对疑难的龋病及非龋牙体病、牙根炎周病、牙周病、口腔粘膜病等疾患诊治能力。

    ⑥对牙槽突外科、口腔颌面肿瘤、外伤、感染等疾病诊治具有较丰富的临床经验。具有处理口腔颌面部外伤、感染、出血等急诊救治经验。

    ⑦对复杂牙列缺损和缺失修复具有较丰富的经验和熟练的技术水平。

    ⑧掌握常见错位、畸形矫治原则及常用技术。

    注:①至③必须具备;④至⑧可任选二项并具备。

    (四)病理专业

    1、主治医师

    (略)

    2、副主任医师

    (注:须按照《电力卫生副高级资格评定标准》参加评定取得)

    3、主任医师

    ⑴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①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

    ②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及趋势,能吸取新技术应用于实践。

    ⑵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①符合本《评审条件》第十二条的相应条款。

    ②能够组织、指导本专业全面技术工作,是本专业或学科的学术带头人,具有丰富的病理学诊断经验。

    ③精通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的病理诊断,能够解决复杂疑难病症及重大技术问题。

    ④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操作,并能了解或应用最新技术。

    ⑤具有跟踪本专业国际水平的能力,能够主持本专业科学研究并撰写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第二十三条  业绩与成果要求

    (一)取得医(药、护、技)师资格证书后,在申报主治医(药、护、技)师资格时(略)。

    (二)取得主治医(药、护、技)师资格证书后,在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时,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注:须按照《电力卫生副高级资格评定标准》参加评定取得)

 

    (三)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证书后,在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时,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在国内、外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论著或综述3篇。

    2、参加撰写较高水平的专业技术著作。

    3、开展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新技术、新业务。

    4、有一项较高水平的技术革新或发明创造。

    5、获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进步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在基层和艰苦环境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着重能力和业绩的考核,适当放宽对论文、外语、教研工作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评审电力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近3年内出现过二级及以上技术、责任事故,或医德医风败坏,或不服从组织分配,或受过行政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者。

    第二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中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必需同时具备。

    第二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所规定的专业理论知识要求均为国家教委所指定的内容。其中,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的申报者,其掌握程度与应用能力须经过答辩考核认定。

    第二十八条  对本《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考核,可以国家电力公司及其职称工作管理部门所规定认可的、有效的外语和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为依据。

    第二十九条  获奖项目的“获得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第三十条  本《评审条件》由国家电力公司系统深化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国家电力公司人才评价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网站介绍 | 法律声明 | 保密承诺 | 公司邮箱
国网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国网人才评价中心)© 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34571号,京公网安备110102002779号
本站全称:电力人力资源网 网址:www.cphr.com.cn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二条1号国调楼14层 邮编:100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