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高等教育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发布时间:2009-1-20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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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和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高校的进步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全国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国家电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高等教育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分别为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三条  按照本评审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相应名称的资格证书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可以被聘为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评审条件中的“专业技术人员”通指:国家电网公司所属高等学校的教师和其他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凡申报高等教育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六条  学历和资历的基本要求

㈠申报讲师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助教工作四年及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并具有其它专业技术资格系列助理级资格满四年且从事教学工作满二年。

申报副 教授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注:须按照《电力高等教育副教授评定标准》参加评定取得)。

申报 教授资格:具有副教授资格满五年,或具有其它专业技术资格系列副高级资格满五年并转评副教授资格满二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2.1990年(含)以前取得大学本科学历。

3.1990年(不含)以后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研究生(课程)班结业证书。

㈣获得以下学位和资历,经考核合格,可认定讲师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且从事教学工作。

2.获得硕士学位,且从事教学工作满二年。

第七条  外语要求

1.申报讲师资格,须取得有效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外语水平(其中,从事外语教学的应为第二外语)C级、B级或A级“合格证书”;

2.申报副教授资格,须取得有效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外语水平(其中,从事外语教学的应为第二外语)B级或A级“合格证书”;

3.申报教授资格,须取得有效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外语水平(其中,从事外语教学的应为第二外语)A级“合格证书”。

第八条  计算机要求

申报高等教育系列各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均须取得有效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水平考试B级或A级“合格证书”。

第四章  讲师资格评审条件

第九条  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㈠掌握本专业的知识,并对从事的专业方向(或工作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

㈡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市场信息和发展趋势。

㈢了解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及其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第十条  教学工作量基本要求(要有本校教务处出具的近四年真实的教学工作情况及教学工作量证明)

㈠教学工作量按任现职近四年的年平均值计算。专职教师的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150课时额定工作量。

㈡经组织批准,承担国家、地方科研项目、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的教师,教学工作量可降低要求,但承担项目期间的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额定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㈢兼任教研室主任、副主任的教师,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额定教学工作量的80%;在系一级担任管理工作的教师,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额定教学工作量的50%;在学校职能部门担任管理工作的教师(含专职学生管理人员),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额定教学工作量的30%

㈣从其它高等学校调入的教师,教学工作量可连续计算。

第十一条  教学质量要求

㈠教学内容符合教学大纲要求,能反映本学科领域国内外较新的成果。

㈡能结合学生的实际,遵循教学规律,教学方法得当,独立完成教学任务。

㈢能独立系统地讲授一门课程。

㈣对从事管理工作的教师,能较好地完成本岗位的工作,并能独立系统地讲授一门课程。

第十二条  业绩与成果要求

取得现任资格以来,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㈠作为第一、第二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含出版的学术论文集)上发表过本专业的论文1篇;或在内部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的论文2篇及以上。

㈡作为参加者,出版过一本学术专著;或作为执笔者,参加过不少于15000字的教材或技术手册的编写工作。

㈢参与完成的项目获得网()局级及以上科技及教学成果奖;省级或国家级精品课程课题组的主要成员。

㈣高新技术产品(含专利)的主要研制者或开发者,其成果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㈤在实验室建设和教学改革中,做出突出成绩。

第五章  副教授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注:须按照《电力高等教育副教授评定标准》参加评定取得)。

第十四条  教学工作量基本要求

(注:须按照《电力高等教育副教授评定标准》参加评定取得)。

第十五条  教学质量要求

(注:须按照《电力高等教育副教授评定标准》参加评定取得)。

第十六条  业绩与成果要求

(注:须按照《电力高等教育副教授评定标准》参加评定取得)。

第六章  教授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七条  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㈠熟练掌握本专业的知识,并对从事的专业方向(或工作领域)有深入的研究。

㈡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市场信息和发展趋势。

㈢熟悉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及其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第十八条  教学工作量基本要求(要有本校教务处出具的近五年真实的教学工作情况及教学工作量证明)

㈠教学工作量按任现职近五年的年平均值计算。专职教师的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180课时的额定工作量。

㈡经组织批准,承担国家、地方科研项目、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的教师,教学工作量可降低要求,但承担项目期间的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额定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㈢兼任教研室主任、副主任的教师,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额定教学工作量的80%;在系一级担任管理工作的教师,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额定教学工作量的50%;在学校职能部门担任管理工作的教师(含专职学生管理人员),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额定教学工作量的30%

㈣从其它高等学校调进的教师,教学工作量可连续计算。

第十九条  教学质量要求

㈠教学内容符合教学大纲要求,能反映本学科领域国内外较新的成果。

㈡能结合学生的实际,遵循教学规律,教学方法得当,并有自己的经验和特色,教学效果好。

㈢有公开发表的教学研究论文和教学改革的文章。

㈣能讲授两门及以上课程,其中一般应有一门基础课(含专业基础课和技术基础课);长期担任公共课、基础课的教师,要求独立系统地讲授一门课程。

㈤对从事管理工作的教师,能较好地完成本岗位的工作,要求独立系统地讲授一门课程。

第二十条  业绩与成果要求

取得现任资格以来,至少有一篇公开发表的教学研究论文,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㈠以第一、第二作者身份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6篇及以上。其中,被SCI收录1篇,或被EI收录2篇,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中文核心期刊(含权威性国际学术会议上的论文集)发表论文至少3篇。

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中文核心期刊(含权威性国际学术会议上的论文集)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至少2篇,并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水平的10万字以上学术专著1部或本人担任10万字以上撰写任务的合著1部或获得省部级优秀教材奖的主编或副主编,本人编写10万字以上。

㈢获国家科技进步、自然科学、科学发明奖的主要成员;1项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2项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的主要成员;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主要成员,或省部级教学成果一等奖的主要成员,或2项省部级教学成果二等奖的主要成员;国家级精品课程课题组前2位成员或省级精品课程课题组的前2位成员,并且在中文核心期刊(含权威性国际学术会议上的论文集)以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至少2篇。

㈣高新技术产品(含专利)的主要研制者或开发者,其成果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创年利润100万元以上。

㈤在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中,担任设计和调试工作,并做出突出成绩。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本评审条件中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必需同时具备。

第二十二条  本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专业理论知识要求均为国家教育部所指定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中“中文核心期刊”系指以北京大学出版的《最新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SCI收录或EI收录的文章需提供收录证明。

第二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由国家电网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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